中国第三次法律文化深度转型概述

发布时间:2015-06-07 10:07:56 论文编辑:lgg

第 1 章 深度转型概述


1.1 深度转型的背景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最根本的变化是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的转变。社会结构总体上从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城乡、体制内外的双二元结构,正在向城乡一体和消除体制内外的方向转变。最为显著的影响是使社会产生了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可以自由流动的资源和要素,这直接引发了社会资源在组织与分配方式上的变革,由单纯地依靠计划体制和行政手段转变为计划与市场、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而这又加速了社会结构的分化,由之前的同一化的行政组织逐步分化为企业、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并逐渐脱离行政隶属系统,尤其是在体制外出现了个体化、私营企业主、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等大量新的社会结构因子,使社会结构呈现多元化。随着社会主体身份地位的变化,在社会和市场交易中,各结构因子之间是以平等的主体地位出现,并平等地发生横向联系。总之,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由单一结构向多元结构变迁,封闭保守等级向开放开明平等变迁,尤其是公民、企业等社会主体地位的变化,为以民主、自由、平等、公平为价值取向的法治建设和法律文化深度转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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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深度转型的价值分析


1.2.1 国家本位价值分析
直到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社会的价值取向还是停留在国家本位主义的阶段。国家本位主义,是指从国家的立场出发,把法律作为控治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的思想观念。在这种价值模式下,国家是暴力机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暴力机器来强制保障,党和政府的政策往往代替法律,或者由法律来体现国家政策并服务于国家政策,因而国家政策也就具有了很高的国家强制力,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以法行政”。法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主要是义务,而不是保障相对人的权利,甚至还可以将相对人定义为“敌人”,而剥夺其所有权利,包括基本权利。这种国家本位主义,在我国的 1982 年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史和民事程序的制度设计、具体内容方面都有相当明显的烙印。除了民事诉讼法,在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方面也同样存在国家本位主义。当然,这是局限于当时我国社会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模式,我们应该辩证地、历史地看待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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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深度转型的理论新构


2.1 法律理论的省思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理论的发展,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我们可以清晰地探寻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轨迹,如表格所示:从以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和法制思想发展的历程来看,反对人治,走向法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治建设的主旋律。在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构建中,呈现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产物。她是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实践而产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就决定了,政治上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原则和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原则是我国法律理论的两个基本原则。因此,该法律理论与体现西方民主思想的法律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又保持着一定的灵活性,在具体的法律规则、立法技术和不涉及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等根本性制度的领域,又广泛地吸收采纳了日、德、法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思想和理论。向国际惯例靠拢,显著提高了我国立法体制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等法制建设水平,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但是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至少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方面,缺乏中国本土培育和成熟起来的法律思想和理论;另一方面,这套法律理论还难以适应我国乡土社会为主体、城乡二元分割向城乡一体转型时期的社会现状,难以广泛深入地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自觉运用。二是受法社会学思想影响深远。法社会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主要理论来源之一。我国法律理论有着鲜明的烙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变化,否认存在永恒不变的普世价值;法律来源于社会,而不是独立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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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立法理念的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理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呈现出清晰的转型脉络,如下表所示:经历了十年浩劫之后的中国,在1978年以后的立法,首要的原则就体现了宪法至威,即整个立法体系的构建都以宪法为核心,具体法律的起草都以宪法为依据,凡是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均无效。从根本上看,在立法中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明确国家政权机关的权限和职能,规范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作为范围、具体行为和规定程序,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行使。这样,宪法就从根本上厘清和确定了保障公民权利和国家治理中的基本关系、结构和准则。从具体施行看,通过宪法修正案不断将新思想、新要求纳入宪法,以宪法的权威性为相关领域专门立法提供保障。比如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私产入宪”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事件,直接为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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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深度转型的良法完善..........23
3.1 多元法律体系思考 ....23
3.2 良法体系建构.....24
3.2.1 建立了公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24
3.2.2 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5
3.2.3 建立了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法制.....25
3.3 “活法”传统尊重 ....25
第 4 章 深度转型实践的优品呈现 .........29
4.1 正式法律制度的正式行使 ......29
4.2 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正式行使 .........31
4.2.1 “活法”适用的领域和范围限定.......31
4.2.2 “活法”在行使中与国家法的互动和冲突.....31
4.3 寻求优良的法律实践产品 ......33
第 5 章 余论........34
5.1 深度转型的复杂性和持久性问题.........34
5.2 第三次法律文化深度转型的方向展望........35


第 3 章 深度转型的良法完善


3.1 多元法律体系思考
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地利的尤根•埃利希,开创了著名的“活法”理论(法律社会学)和以之为基础的法律多元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是由团体而不是个人组成;社会中的权力是多元的,国家只是社会中最有权力的机关而非凌驾于社会之上;社会秩序也是多元的,存在着‘一阶秩序’,即团体的内在秩序和‘二阶秩序’,即团体外的干预性秩序;而法的本质是秩序,法律多元的实质是:‘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的并立决定了一阶规范和二阶规范的多元并存,一阶规范就是‘社会秩序’本身,亦称社会团体的内在秩序——‘活法’,二阶规范就是‘外来法’——国家法。”总而言之,埃利希认为一体社会中的秩序多元决定了法律多元,即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的并立决定了“活法”和“外来法”的并立②。笔者是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认识和思考我国的多元法律体系的。就中国而言,有两个最基本的事实决定了中国法律的多元体系:一个基本事实是,作为乡土社会占主体的中国社会,城乡二元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经济形态,构成了复杂而多元的转型期社会结构,也存在多元的社会秩序,多元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必然需要多元的法律体系来调整规范;另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现今中国的法律制度设施绝大多数是移植的产物,法律的资源、话语与观念,并非土生土长,“移植”当然不是“照搬”,但勿庸置疑的一个事实是,文化的差异太大,历史的渊源太深。“移植”的过程同时也成为了一个解决冲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来的与本土的,传统的与现实的,情感的和理智的,习惯的与创新的,观念的和行为的,思想的和制度的,多种因素相互冲突又彼此纠缠,延续成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情态①。这两个最基本的事实决定了中国法律的多元。也就是说,中国多元的法律体系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国家法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活法”并存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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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 2011 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时任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本文无意对该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综述,篇幅也是不允许的。本文将根据上述亚里士多德的良法观,只试图从法律的正义效用角度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即良法体系进行梳理如下:以2004年人权入宪为统领,公民各项权利保障制度更加健全。一是建立了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制度。1979年最早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目的就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等基本权利,1997年取消“反革命罪”,禁止适用“类推”定罪,确立了“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两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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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