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案例: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障思考

发布时间:2025-01-02 11:10:0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认为,劳动者参与权是劳动者基本权的重要组成内容,只有在劳动者参与权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劳动者其他基本权利才能得以实现,这是劳动者对生存发展的追求以及个别劳动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第一章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障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概念界定

一、企业并购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企业一般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服务等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类型。如今,跨国并购在我国企业并购中占比逐渐增多,因此本文所述的“企业并购”中的“企业”应当是广义上的企业,不但包括我国企业法中所述企业,也包括跨国并购中我国认可的其他国家法律界定的企业。

“并购”是一个舶来词,起初是经济学中常用概念,后来逐渐发展也成为了法律概念,可以解释为兼并与收购,其英文表述为“Merger and Acquisition”(简称M&A)。其中“Merger”一词的释义为企业合并,在《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中对“Merger”下了如下定义: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被吸收的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不复存在,前者保留其名称和法人资格,并获得后者的财产(Assets)和责任(Liabilities)的企业行为②。“Acquisition”一词内涵较为复杂,本意为“获取”,广义上的Acquisition包括以股份要约(Acquisition of Stock)的形式收购或者资产收购(Acquisition of Asset)的方式获取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权③,狭义上的Acquisition仅指控制权的转移,在法律上指获取特定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实质上所有权的行为。④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最早于1989年《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提出“兼并”这一概念,其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者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而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并购的类型与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收购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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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权理论

劳动权是宪法所确定的基本人权,是人权中的核心内容,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都是劳动权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化。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157条“劳力,受国家特别保护。”最早将劳动权写入宪法之中,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在宪法中将劳动权加以确定。我国《宪法》第42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劳动权的确立提供了宪法渊源。关于劳动权概念,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权是社会权的具体表现,指的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获得的一切权利的总称,②是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以及发展权在内的综合社会权利体系,劳动权的保障是劳动者得以实现生存权的前提与基础。狭义的劳动权分为个别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个别劳动权又称具体劳动权,其权利主体为劳动者个人,是指劳动者个人所享有和行使的法律所规定与劳动者有关的权利,包括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和劳动保护权等等。集体劳动权是指以劳动者集体所行使的权利,一般包括团结权、集体协商权以及争议权,这些权利又被称为“集体三权”,集体劳动权是维护劳动者集体权益、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保障。随着时代发展,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权也逐步发展成为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的权利内容之一,与上述权利并称“劳动四权”,这项权利的确立标志着对劳资间合作共赢的重视,对于维护劳动者集体权益、促进劳资平衡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国内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护立法概述

国内立法体系中对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将个体劳动者的权利集合成集体的权利从而进行保护。首先,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工人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劳动权,劳动者可以行使民主管理权,保障劳动者参与权,为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1992年的《工会法》依据宪法规定,确立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赋予了劳动者通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企业并购的权利。在我国,由于我国的并购情形最早只是发生于国有企业之间,因此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仅仅将企业的范围适用于国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如,1989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的兼并方案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决定,确定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并购的权利,但是该规定仅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兼并。在其它法律法规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听取职工意见并审议通过的前提下才能实施。在2008年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护进行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并购事项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建议。赋予了劳动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参与审议改制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节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对我国目前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保护的立法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并购中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而是部分有法可依。但是,从现实的企业并购的实践来看,上述法律并不能完全胜任现实的实际问题,在劳动者参与权保护方面尤甚,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劳动者参与权的规定内容模糊

纵观我国现行立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确实有明确规定到劳动者对企业中有关劳动条件相关问题的参与权;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也提及到了劳动者对公司经济事务的参与权。如果将企业的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或股权的转让行为理解为《公司法》中规定的“与经营相关的重大问题”,那么在立法中也是可以找到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参与权保障的依据,但是在实际中劳动者的参与权究竟如何行使,尤其是企业如何承担对劳动者并购中知情权和建议权的义务,法律中均没有具体的体现。

前文所述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劳动者参与权的规定使用了如“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方案和意见”“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等表述,这些概念的表述虽看似规范,实则空泛模糊,难以保证劳动者在具体企业并购参与时的实际约束力。①“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听取工会意见”等这些规定中并没有说明就哪些内容进行协商;协商的程序如何;协商不成,该方案的效力如何,法律中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听取意见和建议”中的“听取”含义模糊,指向不够明确,容易引发歧义,究竟是物理意义上的“听见”?还是决策意义上的“采纳”?同时,作为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的基础性权利,企业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在法律中并没有详细的进行规定,缺乏对该内容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对劳动者的重大事项的告知义务,但是并购活动特殊,其提前告知劳动者相关时间点和内容应当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第三章国外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立法考察及启示.................28

第一节德国劳资共决制度以及企业在并购前的告知义务规定..........28

一、劳资共决制度..........................................28

二、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关于企业转让时的权利与义务规定.29

第四章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护的建议..................35

第一节加强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立法保护....................35

一、立法上细化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具体内容................35

二、确立并购中的劳动者知情权..............................35

结语.....................................43

第四章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节加强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立法保护

一、立法上细化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具体内容

目前,虽然我国立法中有关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参与权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零散分布于各个部门法之中,没有集中统一的法律进行专门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原则性层面,看上去模糊空洞,难以形成具体可行的规范标准。由于企业并购是一项庞大负责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保障劳动者在并购中的参与权,需要在并购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首先,要立法中对明确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的时间,劳动者应当是在企业并购计划完成之初就参与其中,而不是并购计划已经完成时。同时,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参与权行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劳动者参与权应当贯穿整个企业并购过程始终。其次,从劳动者参与权的内容上来看,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者对企业并购事项的信息参与权、话语参与权和决策参与权。劳动者应当对并购后劳动者的安置计划、并购的时间、并购后劳动者所要从事的工作内容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知情并参与决策。第三,从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的方式来看,可以采用劳动者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与,劳动者参与方式同企业规模相关,当企业规模较小时,保证劳动者亲自参与企业并购决策之中;当企业规模较大时,劳动者全体参与成本太高且会大大影响并购效率,因此要充分发挥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由劳动者选举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并购,保障劳动者的话语权。同时,笔者认为在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的形式上也可以增设专门的职工听证会,由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参与职工听证会,就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分表达职工意见,为劳动者发声。将职工听证会规定为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必经程序,企业并购事关劳动者利益的决策必须以听证会意见作为依据,否则无效。通过对劳动者并购中参与权具体内容的细化,规范企业并购劳动者参与制度,维护劳动者权利的行使,减少潜在的劳资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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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市场波诡云谲,并购之风只会愈演愈烈。在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进程中,劳动者的参与权利极易被忽视,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为适应蓬勃发展的企业并购浪潮,有必要对劳动者在其中参与权的保护加以完善,确保劳动者能享有对并购信息的知情权利,参与到企业并购中来,并对其切身利益事项参与协商决策,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认为,劳动者参与权是劳动者基本权的重要组成内容,只有在劳动者参与权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劳动者其他基本权利才能得以实现,这是劳动者对生存发展的追求以及个别劳动权保障的具体体现。劳动者参与权贯穿企业并购始终,内容广泛,包括信息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参与权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均是劳者参与并购的体现。我国立法中虽然对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保护已有规定,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比如权利内容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够具体;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难以实际发挥作用;缺乏侵犯劳动者参与权的法律后果以及救济程序,不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笔者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针对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的立法保护问题,在现有的企业并购制度框架之下,提出完善对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参与权保护的建议。对此,要明确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知情权,保障其顺利参与并购中;完善企业并购劳动者参与制度,细化劳动者参与权的具体内容;提高工会的独立性,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畅通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的渠道,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参与度;对于侵权行为及时的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帮助劳动者维权,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更好为劳动者参与权的保障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