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范例:刑事普通程序涉案财物认定的证明标准探讨

发布时间:2025-06-25 14:09:2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就是为了解决实践需要,本文对涉案财物认定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并提出了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多层次性构建,对我国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构建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学界对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认定进一步讨论。

第一章刑事普通程序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涉案财物的基本内涵

概念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法律体系的基础,严谨的概念有助于我们理性的思考问题。23合理界定涉案财物的概念,对后续证明标准的设置具有前置性意义。黄华生教授提出涉案财物是指与刑事案件的事实有关、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刑事案件的财产处理结果有关、需要用于赔偿损失或者执行财产罚没,因而应当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置措施的各种财产和物品的总称。24这种界定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既符合对涉案财物的把握,也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上提供标准,本文认为只要某财物处于诉讼程序中,并且与刑事案件存在某种关联性即可称为涉案财物。

而关于涉案财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涉案财物主要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之物。违法所得包括经法庭审理认定的犯罪所得、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根据学界的普遍观点,违禁品主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这些物品往往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可能对社会存在潜在威胁,因此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流通、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或者禁止。供犯罪使用之物即犯罪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动用的物品或财产,即为供犯罪使用之物。供犯罪使用之物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工具。除犯罪工具外,供犯罪使用之物还包含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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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理论分析

一、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

证明标准,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要求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27证明标准不是孤立的,而是受到时代主流认识论哲学思想的影响。在证明标准的演变过程中,主要存在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两大理论观点,这两种观点反映了人们对案件事实认知的不同角度。客观真实说是传统刑事证明标准的基础,也是我国传统证据法学坚持的原则。该学说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性,要求司法人员通过一系列的证明活动,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真相,确保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以实现裁判的准确性。

在认识论上,客观真实说强调世界的可知性,因与马克思主义哲学高度一致,符合公众对公正的期待,在传统证据法学中,客观真实说具有重要的地位,得到了广泛的认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过分强调客观事实,忽视了人类认识活动的主观性的客观真实说已不符合现实,促使学者们开始新的探索和研究。

在审视客观真实说的过程中,学术界不仅仅关注客观真实的表达,还对法律真实的呈现进行了深入探索,并逐步形成新的学说。法律真实说认为案件事实是经过法律评价和认定后的事实,不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还原,强调的是法律对案件事实的调整。在法律真实说的视角下,案件事实要经过法律的评价,并且符合证明标准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客观真实说追求的是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实际所发生的事实保持一致,但这种追求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实现。对涉案财物认定所依据的事实基本上均发生在过去,受到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证据的可获取性、时间流逝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会完全一致,会存在偏差。

第二章我国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困境

第一节涉案财物认定的现状

一、缺乏相对独立的处置程序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认定过程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包括裁判对象和证明对象的相关内容以及法院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权限、程序等具体规定,另增设了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和特别没收程序,但特别没收程序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被追诉人死亡、逃匿等“不在案”的情形,对于“被告人到案”时涉案财物的认定则无法直接适用。2018年《刑事诉讼法》及2021年《刑诉解释》在已有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对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以及涉案财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内容进行了重要的完善,强化了权利保障和程序正义,推动了我国涉案财物处置的法治化,但在审理模式、证明规则、权利救济等方面仍有不足。我国缺乏专门并且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对于涉案财物的认定通常是与定罪量刑程序交织在一起,在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的同时一并处理。41这就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现阶段的诉讼程序在解决涉案财物处置乱象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这主要源于涉案财物的复杂性以及未能够构建专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所以对现行诉讼程序进行必要改革尤为迫切。通过适度分离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定罪量刑程序,在充分的调查、举证、质证后,以合理的证明标准指导法官对涉案财物进行认定,实现真正的审判。

第二节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现实难题

一、证明标准的缺失

《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设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涉案财物的认定,现行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刑诉解释》有三处涉及到证明标准的规定。第一处是第72条,明确了对被告人有罪和从重处罚的证明标准。第二处是第604条,对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明确。第三处是第621条,对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的规定。在201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特别没收程序的规定》)中对于证明标准也有一些规定,分别体现在第10条和第17条。第10条规定特别没收程序中对于犯罪事实无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只需要有证据证明即可。对于涉案财物的没收标准,第17条的规定为高度可能性,这是介于排除合理怀疑与优势证明标准之间的标准,这对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尽管特别没收程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作用,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态度,仅针对被追诉人死亡、逃匿等未到案的情形,其他情况下则无法援引相关规定,另外该解释也未能规定利害关系人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规则仍然存在空白的状态。

《刑诉解释》第279条对于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似乎要达到“确认”的程度,但是不同的法官对“确认”一词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这是由于个人背景、专业知识、审判经验等因素存在差异导致的,对存在疑点的涉案财物,即使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法官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进而作出不一样的认定,裁决的不一致这会对法院的公信力以及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很大的损害,导致司法秩序的混乱。

第四章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确立与实现

第一节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影响因素

一、争议对象的性质

争议对象的重要性直接影响着证明标准的设定。通常情况下,某种类型的案件采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刑事诉讼程序是相对明确的,不会引起太多争议。然而涉案财物认定虽然牵涉到财物的性质以及权属争议,但这一程序却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再加上法律并没有对证明标准进行明确,这使得涉案财物认定变得复杂、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目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民事诉讼的双方是平等主体,通常涉及的是财产利益,而刑事诉讼主要聚焦于定罪量刑问题,涉及的是被追诉人的人身权,这体现了不同诉讼程序所关注的焦点差异,生命权和自由权的重要性是高于财产权的,这也直接导致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区别。而从涉案财物认定的最终结果来看,仍然主要关注财产的归属问题,在整个程序中,各方参与者都将围绕物展开活动,并由法院裁定涉案财物的归属。这也凸显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民事特征。

二、诉讼各方地位与实力

现代诉讼程序构建追求的一个关键目标是实现各方的利益均衡,因此在设置证明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在地位和实力上的不同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诉讼各方在形式的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实质上各方的诉讼资源和能力是存在很大差距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论是取证能力还是专业能力等方面,而辩方,尤其是个人的资源有限,并且专业知识不足,多种因素会影响其诉讼能力的发挥,因此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应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且要达到高证明标准,辩方可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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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准确认定涉案财物是刑事司法领域贯彻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环节。随着公民对财产权的逐步重视也使得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越来越关注,但犯罪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多元性,使得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变得愈发困难,而证明标准的不明确加剧了实践的混乱,所以需要我们对于这个论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本文探讨被告人在案时涉案财物认定的证明标准问题,也即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认定的证明标准问题,通过对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相关概念、现状、比较法考察进行论述后,最后在不同待证事实、不同证明主体的基础上确立相应的证明标准,即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事实理应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关联事实又可分为客观性事实和同一性事实,客观性事实涉及到定罪量刑,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对于同一性事实证明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属事实提出积极主张的,由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证明标准也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为了涉案财物认定的证明标准更加具体,更有操作性,本文通过证明标准层次性理论对证明标准的实体、程序、心证要件进行阐述,同时,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实现也离不开制度的保障,通过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保障法官的独立性、重视法官结论的论证、完善救济途径等为证明标准的适用创造更加良好的制度环境。

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就是为了解决实践需要,本文对涉案财物认定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并提出了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多层次性构建,对我国涉案财物认定证明标准的构建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学界对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认定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