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范本:医养养老机构侵权责任探讨

发布时间:2025-01-11 13:00:0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研究通过对医养养老机构侵权责任的研究,探讨了相关案例的争议焦点、需要履行的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侵权归责原则等方面的问题。

第一章医养养老机构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一)罗山县某颐养院、李某凤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做出对罗山县某颐养院和李某凤侵权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上诉人为罗山县某颐养院,被上诉人为李某凤。该案涉及被上诉人李某凤在颐养院护理期间出现全身大面积压疮及其后果的责任纠纷。

一审法院被上诉人因年事高,身体情况较差是主因,颐养院护理不当是次因。一审判决认定颐养院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颐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因果关系错误,张某生前已经患有其他疾病,全身大面积压疮不是颐养院护理不当造成的。上诉人还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被上诉人李某凤在入住颐养院期间出现全身大面积压疮,并最终死亡。然而,上诉人颐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护理行为与全身大面积压疮没有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为颐养院没有尽到护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对于责任比例划分不适当,纠正为颐养院需承担60%赔偿责任。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改判部分一审判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一)医养养老机构的义务承担

两个案件的纠纷主体都是涉及养老机构和被护养人(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同属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其中养老机构作为被告被诉至法院,老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两个案件都涉及到养老机构的护理责任问题,原告主张养老机构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护理责任,导致了被护养人出现健康问题、损害或甚至死亡。因此,导致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养老机构已经履行护理职责并且不存在过失或故意的侵权行为,且两起案件法院判决养老机构赔偿当事人的理由均为:

案件一:罗山县某颐养院与李某凤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李某凤作为原告主张罗山县某颐养院未能履行其护理责任,导致了李某凤的亲属张某出现了全身大面积压疮,并最终导致其死亡。法院认定被护养人的健康问题与养老机构的护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判断养老机构在护理上存在过失,并未能尽到合理的护理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罗山县某颐养院向李某凤赔偿张某的生前损失、精神抚慰金以及退还相应的风险备用金和护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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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养养老机构的义务构成

一、医养养老机构的一般义务

医养养老机构的一般义务与传统养老机构所承担的义务重叠,常规机构通常主要负责老人的一日三餐、起居照料、业余活动等,旨在在满足其生活和社交需求的同时,为老人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一)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等告知义务

医养机构作为一家提供老人日常照料和社交服务的机构,其职责不可推脱。为了确保老人和家属能够明确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权益保障措施以及服务内容,养老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其中告知义务是重要义务之一。这也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9]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经营者应尽的告知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0]总结有如下几点:

1、告知入住条件及规定:养老机构应将包括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政策等在内的详细入住条件及规定提供给可能入住的老人及家属,以保证老人及家属做出决策。

2、告知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应将管理制度向老人和其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护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确保老人和家属了解养老机构的工作方式和管理规范。同时,还应提供书面材料或合同,以记录双方权益和责任的约定,为后续的协商和纠纷解决提供依据。养老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老人和其家属无法充分了解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权益保障措施等,可能使老人和家属面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养老机构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方法,确保老人和其家属充分了解养老机构的各项规定和服务情况。同时,还应提供书面材料或合同,以记录双方权益和责任的约定,为后续的协商和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二、医养养老机构的特殊义务

医养养老机构是在传统养老机构的基础上,提供更全面的健康管理。这些机构通常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能够提供各种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疾病治疗、健康监测、康复护理等,能够在医疗护理和健康管理方面给予老年人专业的帮助。医疗养老机构不仅提供老年人日常生活的照顾、社交服务和活动安排,同时还提供增值服务,如常规体检、健康管理、中药保健、营养餐饮、关爱陪护、康复护理等。

(一)医养养老机构具有诊疗告知义务

1、入住老人的入院身体情况告知义务

医养养老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应该对入住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在入住前,医养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人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了解老人身体状况,详细告知入住老人相关情况。例如,老人是否有慢性疾病、是否有过敏史以及目前正在或曾经使用的药物等。这些信息对于医养养老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护理和医疗服务至关重要。

入住医养养老机构后,建立良好的与老人及家属沟通机制,确保老人健康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共享至关重要。这种沟通机制可以包括周期性的健康状况会诊,定期的康复计划评估,医护人员与老人及其家属的交流等形式。通过这些方式,医养养老机构可以了解老人的病情、治疗进展、饮食、药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此外,养老机构还应该定期向老人及家属报告老人的身体状况和医疗健康状况,以及护理计划和医疗方案的执行情况,以便家属对老人的身体状况有充分了解和掌握。

第三章侵权案件中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及责任形态分析.............18

一、医养养老机构适用何种归责原则................................18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驳斥..............................18

(二)无过错原则的驳斥..................................19

第四章合理界定医养养老机构责任承担............................23

一、明确责任认定规则..................................23

(一)明确第三人介入型责任承担类型.........................................23

(二)明确养老机构公益性能否减轻责任承担.............................23

结语.......................25

第四章合理界定医养养老机构责任承担

一、明确责任认定规则

(一)明确第三人介入型责任承担类型

尽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提及了补充责任的形式,但该条款未明确区分第三方和安保义务人的行为形态和主观过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涉及第三方介入的侵权案件中,医养养老机构的责任形式需要更加灵活多样,以应对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责任需求。这样的灵活性可以确保医养养老机构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的第三方行为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文主张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应使医养养老机构的责任形态更加多元化,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责任需求。首先,如果医养养老机构故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养老服务行业中,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发生,因为大部分医养养老机构都非常注重老人的安全保障。[26]其次,对于医养养老机构和第三人都存在过失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分别侵权”规定进行处理,即采用按份责任原则。需要解释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养老机构和直接受害人的责任应被视为同一层次或级别,二者具有相当的责任程度。此外,如果直接侵害人的行为是故意的,那么其责任层次或级别与其他情况有所不同,需采取补充责任措施。受损害的老人有权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一旦选择医养养老机构承担责任,医养养老机构可以向直接侵害人追偿。

法律论文参考

结语

本研究通过对医养养老机构侵权责任的研究,探讨了相关案例的争议焦点、需要履行的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侵权归责原则等方面的问题。

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医养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医养养老机构发生安全事故时,法律对医养养老机构的责任认定变得模糊不清。

同时,医养养老机构注意义务的来源的不确定性也是一个问题。养老机构注意义务来源可以是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等,但具体的来源和依据并不明确。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有过大的发挥空间。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医养养老机构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养老机构与老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沟通,确保双方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了解。此外,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制定更为明确和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引导养老机构加强安全保障工作。

通过解决以上问题,可以加强对医养养老机构侵权责任的适用和认定,提高医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为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老年人的福祉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