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选题代写:隐蔽性证据规则探讨

发布时间:2025-06-15 21:07:5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期望通过对该规则的浅浅思考,激发大家进行更深入地思考和讨论,从而使该规则变得更加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一、隐蔽性证据规则概述

(一)隐蔽性证据的概念及特点

1、隐蔽性证据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对某一法律专业术语的应用情况进行概念性的解读和分析,构成了研究其应用情况的基础条件。什么证据被称为“隐蔽性证据”?从现在的角度看,所谓的隐蔽性证据并不是一个严格定义的法律术语,它更多的是法律实践者对此类特殊证据的特定称呼。通过百度百科搜索“隐蔽”这一词条可知,隐蔽是指借助别的东西来遮盖掩藏;从字面意义来看,隐蔽具有“潜匿”“藏匿”“不直接表露”等意,也可以理解为,所谓的隐蔽性证据,指的是那些隐藏、隐匿且不会直接展现的证据。从一个客观的角度看,大部分案件中的犯罪者在犯罪时,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和成功完成犯罪任务,往往选择在背后进行秘密行动和积极主动掩藏犯罪行为,这样可以确保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他人轻易察觉。从某种视角观察,我们发现大部分收集到的证据都带有一定的隐秘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准确地解读这些隐蔽性证据呢?从普通人的视角来解读词汇结构,所谓的隐蔽性证据,是指这类证据具备不易被察觉的特性。学者万毅将隐蔽性证据定义为含有隐蔽性信息的证据;9也就是说,所谓的隐蔽性证据,其实就是包含了隐性信息的证据,这一点从文本解读的角度对该术语进行深入的解读,并成为非隐蔽性证据与隐蔽性证据之间的显著差异。学者秦宗文把这份证据描述为“通常只有犯罪者才能了解,而不容易被外界所注意到的案件细节”。10在美国的补强规定里,“specific knowledge”这一术语也有相似之处,它指的是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专业知识,只有犯罪者才能完全了解。关于“隐蔽性证据”的定义,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大多数学者都持有相似的看法,他们普遍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才知道这类证据,而不是案件的外人。但在证据规则中却没有运用这一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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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蔽性证据规则的产生背景

1、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司法传统

从古至今,刑讯一直是查明案件真相的关键途径,为了明确案件的真相,嫌疑人的辩解与供述成为了关键的证据,有时甚至是唯一的证明。在我国的古代法律体系中,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断罪”这样的法律准则。14人们之所以高度重视口供,主要是因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口供扮演了几个关键的角色:使得侦查人员可以整体把握案情,引导线索判断和具体案情分析;口供可以提供搜寻和提取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的线索信息。因此口供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由于科技不发达、生产力相对落后,对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的方法主要集中在口头证据的收集上;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口供成为最容易获得的证据,由此来看以口供为中心证据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在封建法律体系中的“口供中心主义”这一传统观点对现在的办案人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导致他们主要集中精力于搜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并错误地以为一旦有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案件就会变成不可更改的“铁案”。《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的隐蔽性证据规定就是服务于“铁案”的办案目标。所谓的“铁案”思维模式更倾向于重视事实判断的准确性,但往往忽略了证据获取的合理性。15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词,部分侦查人员经常尽其所能,甚至不惜采用暴力、诱导等非法手段,从而产生刑讯逼供行为。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剑指口供中心主义,看似新时代的证据理念被重视,但侦查和审判两个机构依然高度重视口供问题。特别是在那些具有巨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口供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证据清单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的基础条件之一。法官对口供的倚重对于侦查机关对口供的重视程度有一定影响,因此违法获取口供的行为更是难以遏制。因此,为了避免在过度依赖口供的司法传统中错误地应用口供补强原则,或者过分依赖口供而不加以限制,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隐蔽性证据规则。

二、隐蔽性证据规则的规范分析

(一)隐蔽性证据规则的构成要素分析

2021年,最高法正式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141条解释。基于被告人的供述和指认,如果提取到了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物证和书面证据,并且这些供述与其他用于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验证,同时排除了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那么就可以确定被告人是有罪的。隐蔽性证据的规定被视为一项积极的入罪规则,对这一规则的构成元素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构成要素分析构成了对该规则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石。进行构成分析不只是评估隐蔽性证据规则的可靠性,它还涉及到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和隐蔽性证据来判断被告人是否能被判有罪的整个过程。在隐蔽性证据规则的相关条款中,包含了以下的适用条件:

1、获取的证据具有隐蔽性隐蔽性

隐蔽性证据的细节和保密性,往往不为外界所知,是那些与案情无关的人所不能获知的,因此,人们普遍认为那些得到隐蔽性证据加强的供述是非常可靠的。以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看,案件中极其隐蔽、细节的证据不会是由与案件无关的人胡编乱造而来的,且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中,一个人是不可能做出对自己极为不利的陈述的。因此,在出现难以察觉的证据时,人们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值骤增。换言之,强调证据的隐秘性是基于实际经验的,正如在“佘某林案”中人们所深思的那样,“如果你没有犯罪行为,怎么可能泄露那么多的细节呢?”25例如,法国的陪审团成员持有这样的观点:如果某人不是罪犯,但他确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提供了大量的确凿犯罪细节。如果他真的是清白的,那么这些微小的细节就无法被理解。

(二)隐蔽性证据规则的内在逻辑

首先是隐蔽性证据规则的证明逻辑。通过上文可知,我国以印证证明为主要的证据审查模式,该模式可以理解为:两个或更多的证据在证明的内容或信息方向上都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存在互相验证或支撑的关系,共同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固的证明框架。我国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采纳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关键的证据准则,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为了使“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据准则更具可操作性,广泛采用了印证证明模式来确认案件是否满足了所需的证明准则。学术界不少学者将隐蔽性证据的证明模式归为印证证明,例如龙宗智学者认为,对于那些不为犯罪者所知的隐秘性证据,当与口供进行对比时,它们的证明效果明显优于其他的证据。34龙宗智这位学者不仅将隐蔽性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人供述的方式分类为印证模式,还进一步确认了隐蔽性证据在证明方面的有效性。秦宗文教授关于“隐蔽性证据规则”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其两大显著特性。首要特性在于其作为证明力规则的属性。在过去,法官在补强证据的采纳及证明力的判定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隐蔽性证据出现时,其独特的证明力使得法官在多数情况下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有罪。35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许多法官在评价案件时,都会采用难以察觉的隐蔽性证据。例如在马某彪故意杀人案的裁判文件中,对于证据的认定和处理体现了司法实践的严谨性。根据马某彪的供词和相关指控,侦查部门在深入调查后,成功在他家的窗户外侧的一个管道井中找到了被害人雷某的尸体。这一发现不仅印证了马某彪的供述,更为案件提供了一份具有极强隐蔽性的关键证据。例如,在刘某贵的抢劫案的裁判文件中有明确的记载,“根据你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用蚊帐包着作案穿的衣裤、鞋焚烧的灰烬,这与痕迹检验鉴定相互印证,属于先供后证。

三、隐蔽性证据规则的司法现状...........................27

(一)隐蔽性证据规则的司法现状...................................27

(二)实践中适用隐蔽性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29

四、隐蔽性证据规则的完善路径.........................36

(一)明确“隐蔽性”的界定.............................36

(二)拓宽隐蔽性证据的范围................................37

结语...............................43

四、隐蔽性证据规则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隐蔽性”的界定

隐蔽性证据作为非法律专业术语,是学者根据证据规则特点提炼出来的相关概念,至今没有司法解释或者相关法规作出明确解释。对“隐蔽性”的界定直接影响到隐蔽性证据规则的效力发挥。通说认为,隐蔽性是指仅作案人知晓其他案外人无从知晓的性质。笔者认为,对于隐蔽性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从来源上分析,即只有作案人知晓的证据存放位置信息。将作案证据放在只有作案人知晓的隐蔽位置,应当认为具有隐蔽性;但在某些案件中,有些证据的存放位置并不隐蔽,甚至在不为人察觉的公开场合,由于处理证据的手段、去向通常只有作案人知晓,因此这样的证据也具有隐蔽性。例如在高某铭抢劫案中,被告人到案后即供认,事发当日的次日将项链卖给一首饰加工店的事实,后公安人员认定被告人在该首饰加工店出售一条金项链的事实。首饰加工店属于公共地点,不具有隐蔽性,但仅有作案人知晓该店是处置金项链的去向,因此该项链属于隐蔽性很强的物证。第二从内容上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固有联系往往是不明确且难以预测的。例如,在抢劫案中,犯罪者在抢劫他人财物后将其出售或交给他人。尽管获得财物的第三方占有了这些财物,但很难确定或推测这些财物与抢劫案有直接关系。第三点是从现场勘查的笔录和供述的时间之间的联系进行探讨。隐蔽性的证据揭示了案件中的某些事实细节,这些细节具有很高的隐秘性。通常,我们应该使用更加严格的现场勘查技术,确保及时并准确地提取这些证据,并详细记录勘查的每一个环节。供证时间与现场勘验时间是否存在交叉直接反应口供受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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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隐蔽性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较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价值,且隐蔽性证据规则具有其他证据规则所不具备的定罪功能使得其在实践中尤其被司法工作人员所青睐和重视,隐蔽性证据的快速定罪功能有时会导致司法人员过于依赖它,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收集与案件事实的全面构建,各个独立的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相互支持,才能形成具有说服力的证明体系。在以综合运用证据为核心的证明标准中,不仅要考虑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还要注意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学术界和实践界在高度关注其审查价值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虚假补强风险的存在,这可能导致在使用隐蔽证据时产生系统性的风险。上面提到的工作方法可能会使得难以察觉的隐蔽性证据由于缺少其他证据的支持而变成孤证。导致这种本末倒置的错误工作方式主要源于目前在立法层面上对隐蔽证据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以及缺乏能够有效排除证据的方法,实践中对隐蔽性证据的过度信赖以及口供污染导致的虚假补强。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准则并构建一个与其“入罪”功能相协调的“出罪”保障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举措。笔者期望通过对该规则的浅浅思考,激发大家进行更深入地思考和讨论,从而使该规则变得更加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