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主要在限制正犯概念下展开,对帮助正犯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具体而言,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将那些本身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帮助行为通过在分则中提升为正犯行为,并为其设置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从而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1.1 问题的提出
刑法评价中的帮助行为是指为正犯提供了物理或心理帮助的行为。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基于共犯从属性原理,与正犯相比,帮助行为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对其进行处罚也是根据总则中共同犯罪一章关于从犯的规定进行的。然而,在犯罪形式日益复杂、手段愈发多样、方法智能化等诸多的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帮助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愈发严重,它的地位从原先被视为附属性、从属性,发展为具有独立性质和主导性质的犯罪行为,在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地位和性质也发生了巨大变化。1帮助行为逐渐呈现出需要脱离实行犯,而进行单独判断的价值取向,由此,我国刑法在分则中通过“帮助行为正犯化”来予以回应。
在97年刑法中,第185条第3款之“介绍贿赂罪”,就是帮助行为正犯化在我国刑法重大的首次亮相,正是这一举措,引发了学界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激烈的探讨。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接踵而至的是社会风险的空前高涨,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犯罪不断凸显,并变成了威胁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刑法修正案(九)中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将提供网络信息犯罪帮助的行为独立成罪,并对此类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有效解决了纷繁复杂的网络犯罪行为和责任认定问题,在2019年年末新颁布的司法解释2,在一定程度上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司法适用问题起到了规范作用。上述两份文件的出台,使得我国刑法领域内关于该理论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并引起了学者们的热烈讨论。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共犯理论,引发了刑法学界对该立法模式正当性的激烈讨论。我国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由来已久,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了进入了高潮,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肯定说与否定说。自从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之后,我国学者就分为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大派别。首先,持肯定说的代表人物于冲教授认为,如果被帮助者根本没有实施犯罪或者其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那么帮助行为就难以得到准确且合法的评价,而将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就为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3陈兴良教授指出,及时有效地应对犯罪这一刑事立法目标就决定了立法机关需将应对犯罪的效益放在第一位,从这一角度出发,必须实行法律政策,以使有害的帮助行为正犯化。4其次,持反对态度的孙运梁教授认为,不应当将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此类立法并无必要。5闫二鹏教授则主张,不应该以“扩张性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达到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处罚目的。
第二,关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以及其法律依据,张明楷教授认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中立帮助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且刑法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要求,也为限定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理基础,并不会导致处罚范围过窄。7刘艳红教授批判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首要原因在于,认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存疑,且中立的帮助行为不应该被正犯化。8目前学界通说认为,仅对具有可罚性的帮助行为才有对其正犯化的基础,而对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应当被正犯化的研究相对较少。
第2章 帮助行为正犯化概述
2.1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内涵
目前,虽然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帮助行为正犯化这一概念的明文规定,其主要通过分则具体条文显现出来,但在刑法学界被探讨的声音却从未间歇。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核心就是将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区分开来,不再适用刑法总则中有关帮助犯的归责方式,而是通过在分则条文中为其设定单独的罪名与法定刑,独立成罪。对相关概念清晰界定是对其深入研究的首要条件,对“帮助行为”“正犯”以及“帮助行为正犯化”等相关概念进行探讨并理解之后,才能为后文阐述相关问题打下基础,进而提出笔者对独立解决帮助行为入罪难题和量刑困难更为深入的见解。
2.1.1 刑法评价的帮助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帮助行为是指帮为他人提供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的行为。在不同的语境中,帮助行为本身的具体指向和含义也是不一样的。但是,从帮助行为所具备的普遍性质来看,笔者认为,其至少可以被概括以下三点:第一,帮助行为是由某个特定的人所进行的,在精神层面之外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相对于外部世界的任意举止”。14如提供物资、技术建议甚至是心理鼓舞等;第二,在实施帮助行为时,其援助对象必须锁定在帮助者之外的特定对象。如果帮助行为的对象是帮助者自身,如果行为无害就是自主行为,行为有害且需要动用刑法评价就是犯罪行为,直接适用主犯的量刑规则即可;第三,从本质上讲,帮助行为是一种“协助”,为他人完成某种事项或动作提供了便利。
2.2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类型化分析
尽管,刑法学界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分类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是,按照其对法益侵害危险性的不同,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24此外,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尽管我国刑法条款中对特定的帮助行为配置新的罪名和法定刑,但不是所有的帮助行为都被拟制成正犯,实际上还有一种单纯的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为了更全面、更透彻地研究帮助行为正犯,本文拟对上述四种分类作简要阐述。
2.2.1 帮助行为的绝对正犯化
帮助行为的绝对正犯化,是指帮助犯已经被拟制为正犯,与其他正犯之间不存在任何区别,只是会对其使用“帮助”、“资助”、“协助”等类似的用语来描述。例如我国《刑法》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便属于帮助行为的绝对正犯化。
此类帮助行为成立犯罪并不依靠于正犯的存在,也不以关联犯罪为前提,只要自身对法益存在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性只要求是抽象的,并不是具体的危险性,就可以构成犯罪。这类帮助行为具有两个共性: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已经明显违反了有关的法律,属于法律评价的范畴。比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国家安全法,所以,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着手实施了这类行为,其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也就显而易见,这样,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就有了主客观的违法依据。第二,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危害性,会造成巨大的法益损失。此类帮助行为往往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造成损害,而且一旦侵犯到了这些法益,就很难再进行补救,为了实现刑法的积极预防功能,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满足了这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不管被帮助者是否已经着手了实施违法行为,帮助者都可以构成犯罪,也不会再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从犯处理,而是直接依照新的罪名和量刑来定罪处罚。
第3章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解读 ............................... 14
3.1 帮助行为正犯化面临的理论争议 ................................... 14
3.1.1 是否动摇刑法总则共犯理论体系 ............................ 14
3.1.2 是否引发犯罪范围的过度扩张 ........................... 15
第4章 我国帮助行为正犯化存在的问题 ................................ 22
4.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案件分析 .......................... 22
4.1.1 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 22
4.1.2 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 23
第5章 我国帮助行为正犯化完善之建言 ............................. 28
5.1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入罪标准构建 .................................. 28
5.1.1 原则上遵守刑法的谦抑性 ................................... 28
5.1.2 采用叙明罪状 ........................................... 29
第5章 我国帮助行为正犯化完善之建言
5.1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入罪标准构建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所导致的,由于立法不够科学,导致实践与理论脱节,进而才引发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因此,想要立法活动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就应当本着改、立、释、废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上文所提及到的不足,不断调整整合,以促进司法活动甚至是社会的运行。现笔者尝试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注重在立法原则、立法理念以及主客观统一等方面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5.1.1 原则上遵守刑法的谦抑性
立法理念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决定了法律的发展方向和制度的设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具有宏观统筹全局的作用。立法理念所包含的是一些价值以及根基性的东西,正确的理念能够引领法治建设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49任何的立法活动都需遵从一国整体的理念意识,其反映了立法价值的取舍,是一个国家法治是否文明、是否先进的重要判断依据。换言之,评价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应当聚焦于其是否在正确的理念指引下被制定。帮助行为正犯化作为一种刑事立法现象,同样要遵照基本的立法理念于原则,而刑法的谦抑性精神是现代刑法理念的价值承载。
结语
本文主要在限制正犯概念下展开,对帮助正犯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具体而言,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将那些本身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帮助行为通过在分则中提升为正犯行为,并为其设置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从而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帮助行为正犯化作为一种立法设计,是回应日益复杂的共同犯罪场合之后的应然应对和实然选择,响应了舆论争议、大众需要、社会关注,是织密法网、贯彻政策的立法技术。当然,虽然帮助正犯化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亟待解决,针对立法理念、罪名罪状、入罪限度等方面的不足,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当将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将立法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统一,为其指明方向。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罪名的区分,建立一套成熟的适用体系。
本文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剖析和研究,一方面是为了再次肯定帮助行为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其理论与适用问题发表一些自己的粗浅见解。囿于个人研究水平及能力,可能对部分问题的研究还不够透彻,希望本文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能够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