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任与法律权威——以“法律信仰论”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14-03-11 11:26:40 论文编辑:王巍巍

第一章 绪 论


一、法律权威的树立
法律权威的树立是我国法治秩序构建中必要的一环,在当下中国,这一必要环节还相当薄弱。当前社会中,在执法环节,国家公职人员队伍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再发生;在立法环节,违法立法的现象也时有存在;在守法环节,普通公民既希望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却又在日常生活中无视、甚至违反法律。好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来难以由上而下的贯彻实施,面对不同的价值选择,使得无论是执法者或是普通公民往往会走上背离法律的方向,加强法律权威显得尤为必要。从内在层面上,法律权威的加强需要法律信任为其内在保障,否则仅仅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建立起来的权威性必如空中楼阁,经不住社会利益的诱惑,难以承受历史的检验。谢鹏程教授指出:“法律权威,是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孙笑侠教授没有直接界定法律权威是什么,而是指出法律权威可以分为内在权威和外在权威两个方面。周叶中教授则进一步明确指出,“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乔克裕教授和高其才教授认为,法律权威性的含义主要有三个方面:与其他社会规则相比,法律享有至尊的地位;相对于一切机关团体而言,法律享有至威的地位;从表现上来看,法律的权威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从为表征,即法律具有至信的品性。陈金钊教授通过对法律权威界定的分析指出,法律权威“核心的问题就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接受。”而这种接受最根本的表现和要求就是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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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寻树立法律权威的具体对策
当下热议的“法律信仰论”相比较,法律信任的独特意义与价值作用何在,我国是否存在法律信仰,其与法律信任是否冲突都将在文中进行探讨。本文意在对“法律信仰论”予以辩证看待,既看到对于法律价值理念信仰的终极价值指引,又要看清被世俗化的理念以法律为表现形式的客观存在,对于世俗中规则意义上的法律只能信任而不能被信仰。法律信任作为法律权威性的内在源泉,对于法制实施有着根本性的保证作用,通过增强法律信任来树立维护法律权威,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为我国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以“法律信仰论”为切入点,探讨法律信仰与法律信任的应用范畴,强调法律信任在构建法律权威过程中的根本保障性作用,并针对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法律信任从而增强法律权威的途径。
1、主张完善树立法律权威性的条件。法的权威性需要具体的主客观条件保障才能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因此,我们需要做到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长期培养人们树立法律权威性的观念、完善整个法律体制和制度和创造良好尊重法律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
当下,树立法律权威的社会条件一般被认为是建构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模式、民主的政治生活方式和健全的思想文化基础这些方面。谢鹏程教授指出,树立法律权威一方面必须充分认识法律的潜能和价值,另一方面就是要从理论上正确回答法律与人民、政党与政府的关系。在实践上,就是要实现常规政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变。
2、以陈金钊教授、谢晖教授、刘旺洪教授和姚建宗教授等为代表的“法律信仰论”者们一般都认为,中国社会法律权威缺失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和表征就是法律情感的缺失,因而大多主张通过培育中国人自己对法律的信仰机制和模式来树立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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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信任、信仰及法律信任


(一)信任
信任是对未知事件进行选择的行为。科尔曼作为社会学家认为:“信任别人就等于将自己拥有的资源主动放到人家手里,故而是件很冒险的事。信任是相信某人的行为和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的一种态度。表现为三种期待形式: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性、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以及对某角色的技术能力的期待。它是处在全知与无知之间,是不顾不确定性去相信,而并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理解。”所以,理性的人在决定是否信任他人时,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对方失信于自己的可能性将会有多大;其次,潜在的损失与潜在的受益相比孰重孰轻。”故而可以说,信任是主体基于信任感所作出的,先行预测对象未来有如何表现可能,对周围秩序或某人行为符合自己愿望所持的主观态度是相信,信任本质上是有风险的。


(二)信仰
现代汉语词典给信仰下的定义为“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
信仰是指“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并愿意为之献身。”毫不动摇地确信并发自内心地景仰、顶礼膜拜,信仰强调的是人所持的一种极虔诚的态度或信念。信仰不是对某种思想学说的一般信服而是坚定不移的极度信服和仰慕,人们把信仰对象作为一切言行的指南和准则,为了它的实现进行一生不懈的追求。
同样作为人们内心主观心理态度,但信任与信仰二者差别在于:首先,信仰基于信任,但并不止于信任,两者内心确认的程度不同。“信仰是一种充满感情的、毫无疑问的接受,是一种对某种特定对象极端忠诚和献身的精神,是不能从理性推导中获得的,它带有非理性的特征;信任是对相关风险理性评估后的选择,是主体的理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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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权威


(一)法律权威概念及内容
张文显先生曾指出法律的权威性包含如下基本内容:“1、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尊严,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而且依法行使;2、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其决定不得与立法机关的一般性决策相冲突,否则无效;3、政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政策不得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4、当国家领导人个人以及执政党的意志与法律出现矛盾时,法律必须高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季金华教授认为:“从社会整合系统的层次上讲,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系统的权威,它包括立法权威、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三个部分。”而法律权威主要“由法律概念的权威、法律规范的权威、法律原则的权威、法律适用技术的权威和法律决定的自觉执行即强制执行所体现的权威而构成。”本文从如下两个角度分析法律权威的基本内容:
1、从实现形式上看,法律权威主要表现形式为立法权威、执法权威和司法权威。即国家的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是法律权威实现主要载体,它们共同表征了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其中,立法权威是基础,没有立法活动和立法过程的权威,立法机关所立之法一定难以为人们所认同和服从,进而从起点就背离了法律的权威性;执法权威是关键,行政执法行为是与每一个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它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最为密切,执法活动没有权威,就可能从根本上意味着整个社会秩序的坍塌;司法权威是保障,司法是人们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活动就是要使业已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恢复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则从根本上意味着社会的失序,进而可能直接引发整个政治秩序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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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由法律信仰到法律信任的本土转化...............................................15
一、“法律信仰论”由西及东的渐变...........................................................15
二、法律信仰的解读...............................................................................24
三、我国法律信任的阻力分析.................................................................27
第四章 法律信任的作用..........................................................................30
一、法律信任是法律权威的重要内在保障..............................................30
二、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是衡量法律权威的尺度...............................31
三、法律信任为法律权威提供主观证成..................................................31
四、法律信任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根本方式和主要途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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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增强法律信任促进法律权威


通过增强作为内在保障的法律信任进而促进法律权威,从如下角度入手。


一、法律制度设计利导性
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是法律权威性实现的基础性条件。“法律的设计必须符合真、善、美的标准。真,即法律必须是科学的,符合客观规律;善,即要求法律具有伦理之善;美,指法律语言严谨,权利义务分配合理等。”
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否是法治实施面临的首要问题,“从法条方面来说,语言的表达是否准确,体系是否严密周详,对来自实践的经验教训总结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时势等等,都是法律顺利贯彻的重要因素。”
首先,法律受欢迎和信任的关键是法律制度的设计要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作为配置资源安排利益的过程,立法活动以所制定出的法律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为基本前提。若在法律制定之后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反而有违社会常态下的道德准则,那么这种法律是无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控制和调整,立法者自始想要达到的法律效果更不可能实现。“一个官方制裁制度的存在并不是法律控制的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不被法律实施对象的群体认可和承认的法律规范,已经从根本意义上被否决,民众心中对法律承诺的期望更加不可能达到。
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以实现法律真正被接受来调控社会关系的作用,立法者应考虑将道德因素中包含的可以与当代法治相结合的成分科学引入到法律中,使得社会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实现抱有合理期待及信任,从而按照法律所确定的规则与程序对社会关系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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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权力需要被监督的原因有:“造成权力需要监督的前提是,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都直接行使权力,而必须委托他人,进而与权力的具体实行者相分离;权力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寻租行为仅依靠内省式的道德约束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的;权力本身的扩张性和腐蚀性要求对权力进行监督。”
另外,人民群众作为集体状态的授权者,当人民群众中的一部分人或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群众必须回归到组织形态才能形成对权力的监督,而把群众的力量由分散集中起来的过程本身就依赖于权力,进而也增加了权力监督的难度。
建立良好的权力监督制度并使之有效运作,是权力监督落实机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空有制度而无法得到执行,则制度也是被虚设的,而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其次,创造条件提高公民素质。“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公民的权利意识的提升,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问题。作为认知的基础,公民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是公民权利意识提升必须的现实途径之一。要想掌握法律这个保护权利有力的武器的话,必须首先具有的是文化,不知法律如何使用法律。反过来讲,如果法律不为人所知,那也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律。...................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