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规范中的法律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20:40:10 论文编辑:jingju
1   我国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概述 

 

 “概念起着认识的渊源作用。” 法学研究即始于对法学概念的澄清与梳理。本文首先对法律适用概念进行总结,进而延伸出对于民事案件法律适用概念的界定。从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概念出发,探索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活动的基本要素和本质属性,从而给本文对我国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界定出一个明确范围、构建一个理论框架。对于法律适用,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作出了各种各样的界说。我国台湾的王泽鉴教授认为民法上法律适用即法之发现,是请求权基础。
 有些法学教材把法律适用直接称为司法, 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 依照其职权范围和预先设定的法定程序,把相应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两个定义一抽象一具体,从思维与行为的不同侧面对法律适用加以界定。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可知,“有法律必有法律适用,法律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不论法律的本质是神意、理性还是公意,法律都是一种应然的规范、原则或命令”。  而法治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良好的法律”。
 现代社会的民主与法治要求良好的法律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获得普遍的服从,通过主动和被动的方式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法律是普遍性、一般性的行为规范、准则和命令,而法律所针对的社会现实中的人的行为却是个别的、多变的,普遍性的法律必须在具有个别性的社会现实中得到应用,把应然转化为实然,才能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目的。如果法律不能得到应用,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自然就无法维持,则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法治更是失去供给、命不久矣。“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是根据法律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 法律既要实现,就需要解决其一般属性与法律适用对象的个别属性之间的矛盾,法律适用是从应然到实然、从一般到个别的过程,是解决这一天然矛盾的方法。 

 

1.1   对我国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概念界定 
国内法学界大多没有专门对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概念的直接界定,而是对法律适用的概念形成了通说,一般而言,根据法律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适用概念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活动;中义的法律适用则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而广义的法律适用则包括一切的有权国家机关及授权组织的法律适用活动。.............                       
......................

 

2   我国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2.1   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 

 

2.1.1 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的理论来源——法律位阶理论 
法律位阶理论也称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理论,由奥地利法学家梅克尔(Adolf J. Merkl)首创。在其经典著作《普通行政法学》中,梅克尔提出了法律规范层级理论。他认为,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条件性规范(Conditioning norms)、附条件规范(conditioned norms)和法律行为(Legal acts)组成的阶梯结构(Stairwell structure)的规范体系 。除了最高位阶的规范外,每一个规范的效力取决于至少一个的其他规范。能够创建其他规范和法文件的那些具有优先创建效力的规范是条件性规范,需要根据其他规范才能生效的每一个规范是附条件规范,这种从高级到低级序位的排列,表明位阶制度的创建是一个个别化和具体化的过程。
 这就是法律产生的动态过程,即由最高位阶、最抽象的规范像越来越具体的规范发展,高位阶的规范对低位阶的规范起决定作用,因此高位阶的法律在效力等级上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梅克尔的法律位阶理论解释了存在于一个法律体系内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这种具有严格等级的规范体系有助于形成并保障一个内在统一并有序的法律体系,而这一理论的核心就是法律位阶。法律位阶是指“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内,确定不同类别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效力等级与适用顺序的制度”。 它展示了各个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纵向排列。 

 

2.1.2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确立的法律位阶体系 
对于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学界向有争议。我国台湾学者吴庚认为,法律位阶的依据是因法律发布机关不同所产生的效力差别。 张根大先生认为,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有两个:立法主体地位的高低和立法程序的限制多少。 胡玉鸿先生认为,权力的等级性、事项的包容性、权力的同质性是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 以上的划分方法均各有侧重,但就指导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来讲,应首先明确我国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体系的立法规定。概括来说,我国《宪法》、《立法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等确立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位阶划分原则: 
(1)中央立法高于地方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但是,这里需要注意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裁决机制,裁决权属于中央。................
 .......................

 

3   我国民事法律冲突的类型总结 ............................14 
3.1   不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 ................................14 
3.1.1   对我国关于不同位阶民事
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结 ..................................15 
3.1.2   由河南种子案引发的对与上位法抵触的地方性
民事法规的效力思考 ........................................16 
3.2   相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 ...............................18 
3.2.1   一起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
引发的对相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的思考 .......................18 
4   对我国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法律冲突问题的对策研究 ........20 
4.1   鲁潍公司诉苏州盐务局的指导案件的指导意义
——法院直接行使选择适用权解决
不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问题.................................20 
4.2   以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为例分析相同位阶
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 .................................23 
4.2.1   对我国现行关于人身伤亡赔偿
限额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结.................................23 
4.2.2   对我国现行关于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民事法
律规范的规范效力分析 ...................................24 
4.2.3   结论——对本案中关于海上涉外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
民事法律规范适用关系的分析............................25 
..................

 

结论 
通过对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三段论逻辑步骤、法律解释的概念与民事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规则等基础理论的阐释,我们可以构建分析解决法律冲突适用问题的规范化、体系化的法律思维方法。作为法律适用主体的法官,其思维模式、学术背景各不相同,只有通过学习建立体系化的法律思维方式,才能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使得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通过判决理由而不是简单地上行下效来解决。依照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的基础理论,在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法律选择阶段,需要对所涉及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效力层级以及实践中的法律效力的角度作全面的分析研究。
在不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的选择适用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的法律规范效力不会自动消灭。法院具有选择适用权,有权在具体案件中做出上位法的规定与下位法的规定是否相抵触的判断并将之写入判决理由。法院不具有合法性审查权,无权在判决书中一般性的判定某一下位法的规定因违反上位法而无效。只有有权机关才能作出下位法与上位法构成抵触的决定并依法宣布下位法律规范因此无效。民事法律规范天然具有滞后性,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漏洞和立法的真空地带,因此,研究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规范化体系,有利于在发挥司法性文件规范效力的同时,维护现有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稳定和统一。只有民事法律体系安定有序,才能解决不断产生的民事法律冲突问题,这是司法实践对立法活动和法律适用活动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更好地弄清法律精神和找到法律真谛,探寻最终法律答案的最佳选择。 
总之,写在纸上的法律是由具体的案件激活的,这种激活不仅仅是简单的案件审判、追求个案公正的过程,更是法律的实现和完善的过程。正是通过单个案件的日积月累汇成类型形成体系,法治才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 [古罗马]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9. 
[2] [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2008. 
[3] 参见: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葛洪义.法理学.人大出版社,2007;
[4]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 
[5] 顾建亚.法律位阶划分标准探新.浙江大学学报.2006,(6). 
[6] [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 
[7] 转引自[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   
[8] 杨忠文,杨兆言.法的效力等级辨析.求是学刊.2006,(6). 第 33 页 共 35 页 
[9] 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 
[10] 王仲云.法律方法及其适用.山东大学学报.2004,(6). 
[11] 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12] 江平.民法中的视为推定与举证责任.政法论坛,19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