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下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2-15 15:48:55 论文编辑:lgg

一、 电子商务合同概念分析


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的全新的合同形式,它突破了传统合同的表现形式和内涵,是依托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为载体的合同形式。当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电子商务均无确切定义。显然,电子商务合同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要弄清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必须首先明确电子商务的内涵。世界贸易组织结合电子商务模式的表现形式,将电子商务界定为: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的活动,但它并不仅限于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交易活动,从更为广义的角度分析,还应该包含所有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解决生产销售、降低成本、提升价值等所有电子信息技术与商业生产和贸易机会的所有商业活动,涵盖了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2]”。学者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定义又将该类行为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电子商务,具体而言,广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各种类型的电子手段或途径,遵循电子数据传输规则进行的所有商务活动;而从狭义角度分析,电子商务仅仅是指随着网络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依靠网络技术提供的网络环境为支撑,推动的相关商品交换的商务活动。显然,通过对电子商务进行简要的界定和分析有利于我们推动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研究。


(一)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对电子商务合同而言,与我国电子商务一样,当前我国法律规范范畴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电子商务合同的内涵。从实质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只是改变了合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 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缔结合同确立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以一方请求履行某种行为的权益另一方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为主要的表现形式。而对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界定存在不同观点。张楚教授、高富平教授认为“电子合同,是指以数据电讯形式所订立的合同[3]。”而齐爱民教授等认为“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电子形式通过信息网络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数据电文2或者电子形式进行详细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将该类形式的合同纳入到书面形式的合同范畴,该法第 11 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涵盖了合同书、新建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通过有形方式表现出来的合同形式;而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 2 条同样将电子数据形式的合同纳入到法律管辖范畴之中,该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本法案和其他法律订立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所有协议均属合同范畴,而通过电子、光学、电磁、数字等各种技术手段签订的合同均属电子合同范畴。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进行明示,也未形成对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合同统一、权威的解释,但都将通过电子形式、手段订立的协议纳入到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认定这些协议属于电子商务合同范畴,对通过电子技术手段签订的合同属于电子商务合同并不存在异议。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络媒介,以数据电文的外在形式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5]” 。结合我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我认为这一界定较为准确的反映了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本文认同这一界定。


(二) 电子商务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讨论电子商务合同与普通合同区别应从电子商务本身入手。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产生的与传统商务合同具有明显区别的信息交易模式,它具有数字信息化、网络虚拟化、实时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而从民法理论角度分析,电子商务本身即是一种意思表达的手段。电子商务合同赖于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技术和媒介形式,与传统合同相比较而言,显然会在法律行为表现形式、权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乃至法律责任的承担等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形式存在差别。但不可否认,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民法理论视域下合同的一般特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约定。


二、B2C 和 C2C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一) B2C 和 C2C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因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必须符合法律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合同经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才能成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做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11]”。具体到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而言,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所在。在电子商务模式下,通过网络或者电子信息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条件,当事人明确表明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即可视为要约,否则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对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的要约邀请与要约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要约邀请通过寄送货物价目表、发布拍卖或者招标公告、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方式发出。而对电子商务合同而言,要约邀请主要通过电子商务网站的广告发布,如果在消费者对接受了电子商务网站的要约邀请,并通过浏览网页,挑选并选择了合适的商品,就可以通过商品信息中提供的购物车等方式将选择的物品进行确认,然后通过注册、登录的方式填写订单,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付款方式。在对这一系列要求和信息进行选择后,消费者通过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了接受要约邀请,发出要约的过程。如果消费者按照相关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订单格式填写了详细信息,在形式上符合要约的法律规定,商家接到通过电子商务系统提交的订单后,会做出消费者订购成功的回应,这就构成了合同法范畴内的承诺。


三、B2C 和 C2C 模式下合同的履行.....12
(一)B2C 合同的履行.........12
1.买家的义务....... 12
2.卖家的义务....... 13
(二)C2C 合同的履行.........14
1.买家的义务....... 14
2.卖家的义务....... 15
四、当前我国 B2C 和 C2C 电子商务合同........18
(一)我国 B2C 和 C2C 电子商务合同.... 18
1.合同主体问题......... 18
2.要约与要约邀请识别的问题......... 19
3.承诺存在的问题..... 204.C2C 合同适用问题....... 21
5.B2C 格式合同问题....... 22
(二)对 B2C 和 C2C 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23


结论


本文以 B2C、C2C 电子商务模式为主要分析对象,结合淘宝网实例,分析了当前电子商务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分析这些法律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借鉴域外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理论研究和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完善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合同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制滞后,无法应对日新月异的网络交易的发展问题,亟待补充完善。第二,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并不简单等同,在具体的要约,承诺,承诺撤回,承诺的撤销等具体方面各有不同应区别对待。但在无电子商务合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参考传统合同规定。第三,基于国内诚信体系现状,B2C 模式会在未来成为主流需要,单一的 C2C 模式受到巨大挑战,下一阶段应着重研究在我国几种主流电子商务模式的共同发展之路。本文的创新性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最新兴起的 B2C 电子交易模式为角度,结合中国网易最大平台淘宝网为具体事例。阐明电子商务交易两种主流模式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交易中产生的具体问题。第二,通过 B2C与 C2C 对比的方式阐述电子商务交易中二者优劣局面。第三,充分结合本人以自身五年网店经验和体会撰写此文。
本文不足之处和进一步需要研究的方面:电子商务合同问题涉及民法、合同法等诸多问题,其中牵涉众多网络信息技术等内容,在分析和研究过程中,由于学识和研究能力的限制,对很多问题的见解仅限管中窥豹,只期抛砖引玉推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此外,我国的电子商务中原有的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规制和与其对应的电子商务体系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尤其对第三方监督审查平台的设立方面仍有广阔的研究价值。相信随着法律脚步的逐渐跟进,学者们的致力研究终究会探索出一条适应于我国的电子商务之路,开启经济增长的新篇章。


参 考 文 献
[1]何建民、齐从谦.电子商务概论[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1).4-6.
[2] 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1-157
[3] 齐爱民,万暄,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4.
[4] 苏丽琴.电子商务法[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27-28.
[5] 江渊智.论电子合同.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9(5):41-42.
[6] 秦成德.电了商务法学[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52.
[7] 郭懿美、蔡庆辉.电子商务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72-75.
[8] 《 淘宝网 B2C 服务协议》第三条
[9]《 淘宝网 C2C 服务协议》第二条
[10] 陈华强.电子商务合同缔结中法律问题分析[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