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职责问题概述

发布时间:2013-12-13 17:14:48 论文编辑:lgg

第一章 C2C 网上交易平台法律责任概述


一、C2C 网上交易概述
(一)C2C 的概念
C2C(Customer to Customer)电子商务模式———个人消费者对个人消费者的在线交,法律论文为根据交易双方的不同对电子商务所做的一类划分,即交易双方(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展开的电子商务活动,当今基本上为网上拍卖。C2C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其实就是一个在线交易平台,只是这个在线交易平台是通过中间服务商(线上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通过在线交易平台,不同的出售者可以积极提供产品进行线上出售、拍卖,而任何的购买者则可根据自己的喜好挑选其选中的产品来购买、竞价。它的本质就是一种互联网上进行的线上商业贸易活动,也就是说它是将传统商务交易转换到线上进行的新型交易。因此,C2C 与 B2C 、B2B 一同组成了电子商务的三大交易模式。但是 C2C 电子商务模式有着它独特的属性,其本质就是在全部的买卖过程中,唯一存在的只有消费者与消费者的个体,而直接参与其中的并没有企业。在C2C 电子商务模式下,成为中间服务商的互联网市场,则等同于真正生活中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虽然产品信息的上传和交易的交流皆由两个“独立的消费者”来完成,但是这个中间者负责数据库信息检索和基本程度的安全保障,并根据此来收取些许的钱款。一个“市场(网站)”中同时存在多个“批发商(个体经营者)”,而“市场(网站)”只收取管理费用,作为一个管理者。而淘宝、易趣、拍拍等则是国内最成功的几个 C2C 网站。


(二)C2C 交易的类型


1. 原始类型
独立的交易双方以互联网络为载体,通过社交网站、交易网站、贴吧、网上论坛、博客、QQ 等来提供相关产品供求信息,然后通过线上或线下的联系沟通后所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2. 专业平台类型
出售者利用在互联网络上建立的线上交易平台如 eBay 易趣、淘宝网、当当网等,与买售方所进行的线上相关商品交易的行为。所涉及的到的法律关系是相对简单的交易是原始类型的交易,而与之对应的专业平台相关类型的交易就涉及的法律关系来说则更为复杂,它牵涉到线上交易两者之间、线上交易各方和平台供应者间的相关法律关系。本文分析的重点则是有关专业平台类型交易的方式中的相关各方的有关义务。


(三)网上交易流程


1. 网上交易注册
作为平台提供者的服务商提供线上交易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的平台上进行注册。在进行注册时相关注册者除了必须填写用户名(真实或者拟制都可以),电子邮箱,设置密码外,一定要认同并接受由平台供应者订立的用户许可协议(或是叫服务条款)。购买者只有当免费注册成功后才能参与进行线上相关的购物活动。除此之外,出售者还要通过设置帐户、确定身份乃至线上销售的店铺等等必备的步骤。平台供应者是通过身份确认这一步骤,来对注册者的相关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的地址、信用卡、手机号码等必备的信息进行确定和审核的,并以此来对注册者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因此,这也就是当线上用户进行交易相关注册时,平台的供应者一般不要求买受人进行身份的确定,但是却对另一方的出售者的相关身份认定上作了严厉的制约的原因,邮箱、手机短信、银行信用卡等则是网上交易平台对出售者的身份进行认证的一般通用方式。这是为了防止买方购买到有问题的产品后,能够方便的找到线下的真实出卖者来承担现实中的责任。


第二章 C2C 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C2C 网上交易平台的参与方包括买卖双方和建立二者之间关系并且提供平台的网络提供商,在这里,买卖双方也就是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买家和卖家他们的法律责任原则上与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趋于一致,笔者就不做过多阐述,在下面的内容里主要介绍平台提供商在网上交易活动中的责任。


一、平台提供商在网上交易活动中的审查责任


(一) 平台提供商在网上交易活动中的审查责任的内容
平台提供商本身所特有的网上平台,区别于传统的商场里的营业专柜,网络交易的各个产品的数量值尤为可观。在这个网络平台上,有两种性质不同的店商——个人卖家和企业卖家,这两个不同主体的卖家里,个人卖家里的详分细则更是甚多,卖家数量也更是庞大,除了个人之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此,平台提供商对其所承担的关于义务和内容的审查更是不尽相同。我们来做一下详细区分,首先,基于商家卖家主体是需要行政机关的严格审批来进行登记的,所以,平台提供商应准确的审查和认定涵盖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和许可。而在审查个人卖家时,我国还没有很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平台提供商所承担审查义务就更加扩大,不同的情形状况对平台提供商都是挑战,平台提供商的自由支配的权力滥用,影响买家的权力,所以,只需对个人卖家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审查即可。这种只要求形式上的审查简便而快捷,审查环境相对较为轻松。


第三章 国外网上交易平台参与方法律责任.....17
一、美国 .......17
(一)美国立法上的相关规定....17
(二)美国网上交易平台参与方法律责任.....18
二、欧盟 .......19
(一)欧盟立法上的相关规定....19
(二)欧盟网上交易平台参与方法律责任的特点......19
三、新加坡 .....20
四、日本 .......21
第四章 我国 C2C 网上交易平台法律责任问题.........23
一、我国 C2C 网上交易平台参与方法律责.........23
(一)目前立法尚未明确平台参与方的法律责任......23
(二)用户协议仅有利于平台提供商....23
(三)我国 C2C 网上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不足........24
二、C2C 网上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立法完善........25
三、对 C2C 网上交易平台法律责任.........31


结论


网上交易平台应当形成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上交易的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有利于发挥网上交易行业的自我约束作用。C2C 交易双方的主体和平台提供商是电子商务建设的重要主体,无论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事物流服务的物流公司、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咨询业,还是提供资金服务的行业、证券也等,他们的诚信度如何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诚信建设的进程。对相关的线上贸易平台进行自律应从下列方面展开:第一,订立行业自律制度,对网上贸易的参与者的行为来纠改和指引。第二,进行诚信宣传,设定模范。线上贸易平台的电子交易行业可以采用类似“搜易得”等网站使用的先期赔付基金制度,“阿里巴巴”网站的诚信指数和诚信通,“聪慧网”的买卖通和第三方企业资质认证,“易趣”网的买家卖家互评机制,“七彩谷”商城的无条件退货等相关的行为方式,扩大影响,设立楷模,对经营者们,不管是货物广告、质量标准、支付环境、保障个人隐私及相关售后服务等各各环节,都要以树立诚信的价值观为荣,违背诚信为耻。第三,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建立公民法律思维。邀请讲师、教授等学者进行报告讲座,形成一定规模。依据这样的方法,来加强经营者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思维。第四,展开后续的售后消费者评论和追踪询问活动。C2C 网络交易平台的出售者和平台供应者经常性要经常的对其工作进行自我完善,尊重用户的评论;对消费者进行追踪调查,了解买受者们对质量和用通的真正需要,虚心吸取建议并积极改正不足,并将调查和完善的结果上报行业的自律组织;最后由行业自律进行抽样访问,由此来加速提高电子贸易的瑕疵之处,最终达到全面提升网站服务的质量。第五,对守信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违反信用的进行惩戒。依靠奖励和承接,提升电子贸易经营商们的认同度,让其自知自觉,将诚信意识铭记于心,保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并依此来构建以诚信为主导理念的新秩序,建立线上贸易的良性循环,保障电子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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