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股权捐赠方式的法律诠释

发布时间:2013-04-22 23:05:58 论文编辑:jiao

一、我国股权捐赠之界定


慈善是一种手段,“向组织提供资本以实现社会利益”,此“资本”可包括各种财务机制,也包括技能、时间与服务的提供。这些广泛的财务机制可以是传统的施舍粥饭、捐钱捐物,也可以是现代的更加符合企业(公司)和股权持有人特点的捐赠方式——股权捐赠。对于股权捐赠,我国公益法长期以来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仅自200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才在制度上释放出放松的信号。作为公益捐赠的一种方式,股权捐赠仅是民间的称谓,没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给出了企业“对外捐赠”的概念,即“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通知》首次肯定了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根据这份《通知》,所谓股权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愿无偿地将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且有权处分的股权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股权捐赠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但不同于传统财物捐赠,股权捐赠涉及股权本身及由其孳生之股息与红利捐赠两个面向。利用股权产生的股息和红利增值部分服务于公益慈善目的,是股权捐赠不同于传统财物捐赠的重要特征。在此意义上,股权本身是一种可以带来持续公益资源的工具与载体。股权捐赠人和受赠人对于股权捐赠效果的期望不同。受赠人期望获得持续的捐赠,更在乎股权收益的稳定和额度。因此,对于受赠人来说股权只是载体,股息和红利或者股份变现更具吸引力。而捐赠人通常比较关心公司的运营情况,更看重股权表决权的行使和效果,因此股权的操作管理才是重点。大额的股权捐赠往往涉及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价,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受赠人能力也限制着股权发挥最大效用。股权捐赠如何能实现受赠人利益最大化与捐赠者利益无损的双重目标,是探索其运作路径与法律规制之关键所在。


二、控制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之股权捐赠模式


在理论上,股权的具体权能分为自益权(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和共益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可概括为受益权和控制权。在股权转让情形下,因转让方式不同需选择不同的法律模式,即对股权权能——受益权和控制权采取不同的法律配置模式。股权转让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有偿转让方式。对于这种转让方式而言,不仅股东资格,而且股权全部权能和利益按照转让协议一并转让;第二种是股东或股东指定的受益人保留受益权,控制权则另外委托持有的股权转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控制权和受益权分离。股东资格转移给有管理经验的资产管理类公司或个人,该资产管理类公司或个人依据其与股东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在收取资产管理费用后,将股权收益支付给转让股东资格的原股东指示的受益人。该受益人一般为三种:原股东本人或其继承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公司员工、慈善机构或慈善惠及的个人。
股权捐赠权利义务的配置模式可采用上述第二种控制权和受益权相分离的模式,控制权由捐赠人选择的受托人行使,受益权则归属于信托合同中确定的受益人。这种控制权和受益权相分离的模式在法律上被称为表决权信托模式。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为了统一行使股东表决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作为委托人(通常同时也设定自己为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拥有的股份以信托方式处分给受托人,该受托人为了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在信托期间持有委托人的股份,行使该股份上的表决权,并向委托人交付表决权信托证书的一种信托制度。..............


三、受益权的配置


受益权是股权的权能之一,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权、股息和红利获取权、股份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在表决权信托中,表现为信托受益权,该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因信托有效成立而享有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托受益权,包括受益人享有的在信托存续期间取得信托财产受益的权利、在信托终止后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监督委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狭义的信托受益权仅指受益人享有收取信托财产利益的权利。
我国《信托法》第44条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是受益人或者受赠人享有的专属权利,也是区别于其他信托关系人的主要特征。结合股权捐赠,其受益权具体可作如下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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