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读物的版权保护与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13-04-12 21:30:21 论文编辑:jingju

二、电子书发展面临的版权问颗


 (一)版权授权存在瑕疵


 我国著作权制度起步较晚,关于图书的数字版权,出版单位早期的作品可能因数字版权概念尚未出现而存在模糊状况,数字版权概念出现后,出版单位在与作者鉴署出版合同时,可能存在作者没有向出版单位授予数字版权的情况、如此一来,图书的数字版权归属不清禁,从而导致权利人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对中子书厂商而言,版权合作的对象必须是版权的合法所有者,也就是说谁是版权的真正权利人需要中子书厂商进行分辩、然而,对干需要取得海量作品授权的中子书厂商来说,权利人调查工作复杂且艰巨。通常情况下,许多中子书厂商都会我出版社授权。而据调查,目前国内拥有中子版权的出版社只有20 %左右,绝大部分图书的中子版权、特别是大约80%电子书的版权都直接掌握在作者手中,出版社只有纸书的出版权。权利人的复杂性与不确宗性以及中子书厂商习惯我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使得中子书的版权授权存在诸多瑕疵。


 (二)缺乏合理的版税变付标准


  在电子书产业发展中,终端厂商和内容提供者最直接的一个问题就是版税支付标准问题。亚马逊就遭遇到了来自内容提供者关于版税方面的压力。2009年底,时代公司、新闻集团等儿大出版巨头联合发表声明,将共同组建一家产业联盟,希望打破Kindle 对电子书籍市场的垄断。面临出版方的压力,2010年1月20日 ,亚马逊不得不宣布自6月30 日起将把现行版税率提高1倍,在Kindle中子阅读器上出售书籍或软件的作者将可获得70%分成、汉王电纸书在产品推出初期就推出了“二八分成”方案,汉王拿二,内容提供商拿八。
这种分成模式吸引了大量出版社与汉王建立了合作关系。在感大文学旗下的起点中文网,作品作者的收入按月计算,版税是用户费的50%~70%。虽然有汉王和盛大等大型的中子书厂商重视内容提供者的利益,但当前国内中子书产业的现实是,中子书厂商都获得了丰厚的利益,而内容创浩者收益却很少。这一畸形的利益分配方案,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内容创造者对电子书厂商的不信任,也加大了电子书厂商取得数字版权授权的难度。


 (三)版权授权与版税变付渠道不畅通


 据调查,绝大部分图书的电子版权、特别是大约80%电子书的版权都直接掌握在作者手中。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面对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的作者,要一一取得其授权许可并支付版税是不切实际的、而忽视任何一位权利人的存在都将有可能面临侵权指控。
 

三、电子书发展的版权建议措施


  (一)加强电子书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近十几年来,我国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但是现有法律活用干数字网络环境时明显滞后,与电子书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1)进一步明确数字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出版的概念;(2)规范出版单位与作者的数字版权归属,规范数字版权授权;(3)规范中子书版税支付标准;(4)设立数字出版资质准人机制。
 

(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在当前环境下,要做到既保护作者权益,又节约版权洽谈成本,就需要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电子书产业的发展需要著作权集理管理组织具备如下功能:

(1)版权认证与审核:帮助中子书厂商审查拟采购的版权权利,辨别版权归属,保证授权许可的真实有效性。

(2)权利人授权:帮助权利人进行授权,帮助作者和出版单位之间、权利人和电子书厂商之间鉴署细致规范的版权协议,保证授权清禁、许可事项明确。

(3)征收与分配版税:掌握中子书厂商真实的销售数据,向其征收合活的版税,并及时准确地分配给相关权利人,保证版税征收与分配的公正性与诱明性。
 

(三)强化电子书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电子书厂商应该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护中子书的版权。对干电子书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需要解决以下问题:通过加密等技术保证电子书的安全性;对电子书进行合理授权后才能阅读;电子书不能被非法下载、复制、打印、修改和转载;电子书在流通过程中是可计数的,即可以随时统计每部作品被阅读、下载的页数和次数。
  目前国内部分中子书厂商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是做得较好的。比如:超星公司亦采用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限制数字图书的打印、传播和永久下载如,1次打印不能超过10页,打印页上加有保护版权的标识;允许读者下载到本地阅读,但下载到本地硬盘的资料是加密资料,只能读者本人在下载机器上阅读,不能传播,下载资料在读书卡过期或指定时间后自动失效;数字图书的阅读量和下载量均有详细统计,作者可以随时查询。这种技术对干中子书的版权保护效果显著,有待随着电子书产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并在电子书产业中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