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之法律构建--以J县法院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04-14 22:00:1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法院管理实际,对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点滴设想,限于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粗浅,难免有贻笑大方之处。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是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的要求,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和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的应然之举。对此,还有赖于更多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实务界的探索尝试。

一、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法官考评实务中并无法官业绩评价这一概念,最高法《四五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是法官业绩评价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官方文件。实践中,我国对法官的考核侧重于案件质效内容,故多称为法官绩效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审判绩效考核等。自最高法《二五纲要(2004—2008)》以来,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在最高院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基础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考评办法,标准和体系设计各异,考评的唯数字论、考评形式化、考评标准模糊、考评方法不科学等问题凸显,考评组织单一且内部化、考评对象部门化、忽视法官主体地位、考评程序行政化影响独立审判等问题的存在,使得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考评工作的效果离最初设计的价值目标相去甚远,对于激励法官自我提升的作用微乎其微。为追求指标数据的表面繁荣,法院领导和法官们极易在各项指标的牵引下偏离审判的目的是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一正轨。最高法《四五纲要(2014—2018)》将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纳入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这就要求其必须与其它改革措施相配套进行全新的重构。2014 年年底,最高法院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将除若干必要约束性指标外的评估指标作为参考指标,此为落实《四五纲要(2014—2018)》,尊重司法规律、尊重法官主体地位的必然之举。在本轮司法改革中最高法《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新《法官法》等一系列指导意见对法官业绩评价(也称绩效考评)的评价主体、程序、结果运用等的规定较以往更加突显法官主体地位,但仍存在着考评行政化、考评标准、方式不符合审判工作性质、法官职业特点,对法官的成长激励促进不足,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规程等问题。员额制改革后,各地各级法院普遍参照最高法《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和本院原有的考评办法制定了新的适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的绩效考核办法。新考核办法的实施,并没有解决原有考评办法存在的问题,而且因为人事管理制度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考核工作中又出现了诸如考核目标过度注重绩效奖金分配、平均主义抬头、为考核而考核等新问题。本文的研究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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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当下法院审判管理和人事管理普遍引入了企业的绩效管理机制,对法官的考核也从单一的公务员考核逐渐转向以最高法构建的案件质效指标为主的审判绩效考核和公务员考核并存的双轨制考核1。绩效管理的引入大大提升了法院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对于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审判活动的本质属性是依法判断,其具有中立性、独立性、专业性的特征,对法官的考评必须以尊重审判活动的特殊属性为前提,照搬对其他社会活动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考核体系对审判活动进行管理评判,将偏离塑造职业化专业化法官队伍、促进司法公正这一终极目标。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系统梳理我国法官考核的制度演变和实践中法官考核机制的发展脉络,从考核组织、内容、程序和结果上运用等方面揭示当下法官考核机制运行现状,并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分别分析法官考核机制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对员额制改革后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重构进行路径的设计,并以 J 县法院为样本,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实操流程,以期对我国法官评价体系的完善有所进益。当前,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本轮司法改革进入收关阶段,而包括法官绩效考核和业绩评价在内的综合配套措施亟待建立,在此背景下,对法官考评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对纠正当下法官考评中存在的种种不科学不合理现象、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重构、对于塑造优秀的法官队伍、促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表一:法官考评双轨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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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官考核的制度演变

(一)一般性规范:公务员考核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为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1993 年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4 年,该条例的配套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施行。法院作为国家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正式在编干警的管理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和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公务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法官是公务员群体的一个分支,对法官的考评自然以公务员考核的形式进行。
2006 年《公务员法》施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紧随其后,于 2007 年施行,新法新规对公务员的考核组织、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程序等方面并无大的修改,仅在考核内容上增加了“廉”、在考核等次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公务法》第三条第二款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作了特别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算是为法官考评“双轨制”的法律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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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性规范: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制度
1995 年《法官法》颁布实施,对法官的考评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尽管规定较为原则,且在考评组织、内容、考评等次、考评结果的运用上,均参照 1993 年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但无疑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法官的考评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该法,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四个方面内容,首次作出了与一般党政干部考核内容不同的规定。在随后的 1996 年,最高法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作为法官考评的配套规范,对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开展考评的方式作了更具体的细则性规定。根据该办法,各级人民法院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委员会由 5-9 人组成,院长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并确立了考评委员会“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的议事规则。应该说早至 1996 年,我国对法官进行专门考评的法律依据、操作规范就已经较为完善,体现了司法对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等素养要求,此后关于法官考评机制的改革均未脱离《法官法》的最初规定,且其改进和完善均是围绕该法第八章关于法官考评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但是因为法官的公务员属性、同时而且主要是接受党委组织部门考核的原因,各级法院对《法官法》和《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中法官考核制度的执行并未铺开。笔者 2006 年参加工作,先后从事民事审判、审判管理、政工工作,至今仍在作为法官考评工作常设机构的政工岗位,根据笔者亲历,直至 2010 年左右,J 市两级法院才推动以审判绩效指标为主要内容的法院系统内部考核,且考核对象为法院和法院内部庭室,并无对法官个人的考核。
表二:J 县法院 2015 年民事审判庭考核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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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行法官考核机制的实践考察:以 J 县法院为例......................................12
(一)J 县法院法官考核模式...............................12
1.考核目标..................................... 13
2.考核组织................................... 13
四、员额制背景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构建.............................. 25
(一)理念重塑:法官考核的体系纠偏................................25
1.从约束到激励........................................25
2.从考核到评价.......................................26

四、法官业绩评价体系构建

(一)理念重塑:法官考核的机制纠偏
理念引导行为,现行法官考核机制存在的目标肤浅偏离司法公正、侧重管理偏离法官塑造等问题,究其深层原因,是司法管理理念出现了偏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制司法制改革让我国法官的审判权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独立,而对审判权行使结果——案件质效的考评还停留在审判权受行政审批权规制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前。构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不但要转变把考评当作行政管理手段的陈旧理念,还要树立“法官不是实现考评目的的手段,而是考评目的本身”的新理念。
1.从约束到激励
无论是年终考核、月度通报还是审判管理系统中各类报表,如同一根隐形指挥棒,指挥着法官的审判活动。司法管理者潜意识认为,法官是审判流水线上生产司法产品的司法员工,为保证产出质量和效率,大棒不可避免。这种考评理念着眼点在司法产品的合格性,而忽视了“司法”这一活动与企业的生产活动不同、法官与其他社会活动者不同。法谚云: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14外部施加的约束指标只能在短期内保证考评指标的数据繁荣,却对塑造独立、中立、公正的法官难有促进作用,而司法公正这一终极目标正须借由法官才能实现。约束性考评机制下,法官的主体地位被忽视且被置于各种指标绳索束缚下,其独立裁判的职业尊荣感无存,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必然被削弱,而激励机制通过动机激发、行为鼓励激活法官内心的动力源泉,从而实现法官素养的提升,再以法官的素养提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因此,对考评主体、考评内容、考评程序的设定到考评结果的运用均应以激励为导向,而非以约束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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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员额制改革后各地法院建立的新绩效考核机制,形式上实现了对法官个人的考核,实质上考核目标、内容仍然停留于审判绩效层面,未达法官个体。理论界对构建以法官塑造为核心的业绩评价机制、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已有研究,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法院管理实际,对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点滴设想,限于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粗浅,难免有贻笑大方之处。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是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的要求,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和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的应然之举。对此,还有赖于更多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实务界的探索尝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