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发展权权利归属之探究

发布时间:2015-05-27 09:18:18 论文编辑:jingju

第一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概述


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内涵界定
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属于土地发展权的一种具体类型,目前学界对土地发展权的研究也未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城镇国有土地加以区分,而是在土地发展权中统一论述。因此,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界定也应当以土地发展权为背景来展开。农村集体土地是我国特殊历史背景的产物其形成十分复杂,土地使用强度参差不齐,土地使用类别涉及面广,这就要求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内涵界定必须建立在我国农村土地的具体情况之上,与各种土地使用类别进行逐一区分。读土地发展权是上个世纪50年代在英、美、法等国相继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土地产权制度,然而各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并不相同,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总的来说土地发展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发展权是指对土地进行最佳利用的权利;狭义的理解就专指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权利。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外来的土地权利要移植到一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中必须要符合本国的基本国情保证其与本国法的相互融合?,国内学者为此作了很多努力,立足于我国国情对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从多角度进行了全面的阐释,由此也形成了单一说、二元说、限制说、利益说等代表性的观点。单一说认为土地发展权是农用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 二元说认为土地发展权是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对原有土地集约利用之权利。土地发展权的范围则以创设土地发展权后现在已经取得的权利为界,以后变更土地使用类别的权利,即土地发展权?;限制说认为土地发展权是因限制土地发展而形成的没有限制也就没有发展权;收益说认为土地发展权是农村集体或土地使用权人改变现有土地用途而获取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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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立法以及研究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这一概念,其作为一个权利种类仅限在学者的研究中被引用。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这一法律概念,但它所代表的权利利益仍客观的隐藏在土地权利之中。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在法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集体成员通过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权利。”农民通过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便获得静态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范围内可自由选择种植何种作物,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可见,对土地进行农业使用即可获得一定范围的动态的土地发展权利益。这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中体现为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者依法获得使用权的同时便可对土地进行一定范围的开发利用,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土地发展权利益的实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土地权利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但国家并没有忽视它,而是将其同使用权“打包”处理,通过行使土地使用权来实现相应的土地发展权利益。第二,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按照现行法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最终处分权由国家控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也不能转让(国家征用除外),而且对集体土地的使用用途也做了严格的限制,农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并不能完整的行使其所有权权能。由于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至于公共利益可扩大到包括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实践证明,土地被征用以后只有一小部分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绝大多数被用作商业开发。国家或政府通过土地征收的手段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圈占,将其转为国有以后再出让给土地使用者,这期间土地征收的补偿中土地本身价值和土地发展权的价值没有包括在内,然而国家出让土地中高额的土地使用费中却包含着土地本身就发展权的价值。这不难看出,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垄断。在这样一个国家主导的土地市场中,国家不仅控制着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其利益也尽归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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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域外土地发展权归属立法及启示


第一节域外土地发展权权利归属之梳理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创立土地发展权的国家,二战结束以后世界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和平阶段,各国都出现了人口数量剧增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问题。有限的土地资源和落后的土地权利配置已经不能调整新时期出现的人地关系,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英国率先幵始关注动态土地权利的研究并在1942年提出了著名的《阿斯瓦特报告》,该报告认为在土地利用方面不能依据私人使用的现状而定,应当由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其进行整体规划;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将因土地规划而产生的土地增值利益由国家为主导用来补偿土地价格下降的土地所有者?。1947年的英国《土地规划法》继承了这一研究成果并通过对土地开发者征收百分之百土地开发税的形式将土地发展权收归国有,虽然,该法使得土地幵发成本剧增,给英国的经济造成了很大影响,曾一度被废止,但最终确立的土地发展权“国有化”②的制度设计仍被保留下来,成为英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核心思想。第一,土地发展权归属国家的理论基础。英国土地发展权归属国家其中很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涨价归公”③理论,该理论认为土地价值之所以会增加是由于人口增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土地利用规划等社会经济行为推动的,土地所有者在此过程中没有实质性的作为,土地增值应该是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对此增值利益也应该由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分享不应由土地所有者独占?,因此,土地增值利益应当由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支配。国家通过税收的手段将土地发展权利益纳入国家财政,通过社会投资等公益行为将该利益回馈于社会,实现“涨价归公”的最终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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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域外土地发展权归属之启示
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土地权利必然要有一个权利主体承载它所代表的利益,在英、美、法等主要国家中土地发展权以及发展权流转中利益归属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体现着本国制度设计之时的价值追求。英、美、法是土地发展权不同归属的三个典型代表。英国实行土地发展权国有化,此种模式的价值取向注重公平;美国实行土地发展权私有化,此种模式价值取向注重效率;法国则介于二者之间实行土地发展权部分国有,部分私有的模式。三种模式都是各国基于本国的具体国情而对土地发展权理论进行的具体实践,就实际运行的情况而言各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在土地保护、自然资源以及生态安全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就,但因各自在土地发展权归属上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不同,在实践中也都存在各自的利弊。总的来说,土地发展权制度的设立在各国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我国将来设立土地发展权制度都有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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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域外土地发展权归属立法及启示......... 9
第一节域外土地发展权权利归属之梳理......... 9
第二节域外土地发展权归属之启示......... 12
第三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的立法设计......... 15
第一节农民集体的缺陷与完善......... 15
第二节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 19


第三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的立法设计


第一节农民集体的缺陷与完善
‘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权利主体理应占有发展权并分享其发展权利益,但在实践中农民集体地位的特殊性,致使农民集体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只能由别的机构代为行使,同时这些代表机构(村民委员会)有着很强的国家意志渗透,在面对农民集体土地发展权利益被国家侵占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表达农民集体的意思,很难保证农民集体的利益。因此,对农民集体应从其历史形成以及现实中的缺陷加以分析并完善,明确其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权利主体的地位,确保能充分的实现农民集体土地发展权利益。农民集体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为了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从而在农村地区,更多的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农民在自愿的条件下互相联合,将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主要是指土地)统一交给集体,由集体享有所有权,农民在集体的范围内进行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而形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度形式。农民集体在其历史形成中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合作社时期、人民公社时期以及经济合作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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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土地发展权是国外土地权利体系中的概念,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发展权在我国土地分类中的具体应用,但我国对土地发展权的研究仍处于理论阶段,至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的争议比较激烈。笔者在本文中试图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做出更深一步的探讨,明确其权利主体。首先,笔者通过对土地发展权的介绍而引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同时,对土地发展权、农地发展权和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进行概念对比更加突出的阐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概念。其次,笔者对英、美、法三国的土地发展权归属进行了一个全面的梳理,通过土地域外土地发展权归属的成熟制度的借鉴,认为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应归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享有,即农民集体所有。最后,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农民集体本身和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历史形成、缺陷以及最后加以立法完善,从而,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能真正的被农民集体所享有。本文中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语言功底比较生涩,对问题的论述都是肤浅之谈,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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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