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水污染防范法律制度概述

发布时间:2014-08-04 08:47:51 论文编辑:lgg

引言


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
水污染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头等问题。以往的对水污染的法律规制和社会关注焦点在于地表水的污染,主要是河流、湖泊等污染。随着环保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地表水水质有了明显改善。然而,潜伏在地下的水资源污染却呈现出加剧趋势,城镇地下水污染尤其严重。地下水污染因其隐蔽性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2011年10月,国务院批准《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2年7月25日发布《陕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2013年2月下旬至3月,环境保护部开展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城镇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由此引起了社会对地下水污染的更多关注。2013年4月22日国务院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对华北地下水污染进行整治。本论文选择城镇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作为选题,对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尤其是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有重要意义。首先,地下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水资源。地下水污染己经严重影响环境、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在我国人口多资源少的背景下,防治地下水污染有助于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同时也符合当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其次,全国655个城市中,400多个城市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占城市总数的61%。地下水作为我国城镇重要的饮用水源,地下水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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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我国国内立法现状
纵观我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已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表明国家注重保护地下水环境,但是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法》中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未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专门具体规定。《水污染防治法》除了原则性规定外,大多数规定是针对地表水污染防治,仅在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九条、第五H- —条对地下水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在法规层面,2000年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章专门对防治地下水污染作出了规定,这对于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是一大进步。此外还有一些针对地下水保护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技术规范》(HJT164-2004)、《地下水监测规划》(SL183-2005)、《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等,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技术标准和规范支持。此外,地下水保护地方立法较多,例如《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制定关于地下水的专门立法,对各省市的地下水资源加以保护,地方立法对于地下水污染的防治起到一定的作用。此外国务院以及各省市还制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釆取具体措施对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专项规划。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国务院于2011年11月批复《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2012年陕西省政府制定《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3年3月国务院批准通过《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都将有力地推动地下水污染重点地区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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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我国城镇地下水及污染状况概述


第一节地下水与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 (groundwater)和“地下水资源” (groundwater resource)的定义,目前在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尚未完全统一,并且在名称表述上是“地下水”还是“地下水资源”也未达成一致,甚至有许多时候存在着混用的现象。有学者认为资源是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某种东西,具有经济属性,因此地下水资源应当属于地下水的下位概念。通说认为地下水广义上是指埋藏和运动于地面以下各种不同深度的土层和岩石孔隙、裂隙、洞穴中的水。狭义上是指浅层地下水,即第一个隔水层以上的重力水,即地下水资源。地下水是自然界水体的组成部分,并参与自然界的水循环,又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地下水泛指存在于地下多孔介质中的水,其中多孔介质包括孔隙介质、介质和岩溶介质。关于地下水资源的定义,陈梦雄教授认为是指:“在岩石中赋予和运移的、质和量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水,是地球水资源的一部分,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密切联系相互转化。”由于地下水循环交替的速率很小,且含水层的储存空间又远大于地表水体,存量较地表水的流量更为重要。因此,张蔚秦教授认为:“地下水资源包括地下水的储存量和补给量两部分,不参与现代水循环、不可再生和不可恢复的储存量为储存资源;参与现代水循环的、可再生和恢复的补给量为补给资源。”'地下水的补给资源主要为浅层地下水,与地表水的相互影响较大,也是最容易受到污染的部分,因此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对于储存资源部分主要是深层地下,虽然受到污染的程度较低,但是该部分由于流动性差、难以循环和更新,一旦污染短期内难以治理,因此更应当注重污染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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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城镇地下水污染现状分析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人类对地下水资源的利用程度加深,城镇的发展对地下水的污染状况也愈发严重,因此合理的定义地下水污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地下水污染中的“污染” 一词在英文文献中一般涉及到“pollution”和“contamination"这两个词汇,前者用以描述污染物质浓度超标后的污染情况,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使得天然水质遭到破坏,不适宜正常利用的状态:后者用以说明污染物质浓度较天然水质高,但水质尚未恶化,仍可利用的污染情况。王焰新对地下水污染概念作了如下解释:地下水污染是指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是由人类活动所引起的,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的现象,这种现象统称为地下水污染。"他还指出,这种污染不论达到何种程度,一旦由人类活动造成地下水水质的恶化,就应当认为发生地下水污染。而对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地下水矿物质成分的变化,则应称为地下水的矿化,不应当视为地下水污染。因此地下水污染的条件可以概括为,--是地下水的水质发生变化是由于人类的活动引起的,二是地下水水质状况恶化,对人类的利周产生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地下水污染是由于人的活动使得某些化学物质、微生物或热能以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地下水体,在一定的时间内污染物的含量超过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恶化影响其利用价值,从而破坏生态平衡并危害人群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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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发达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31
第一节美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31
第二节欧盟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33
一、欧洲《地下水指令》产生发展 .........33
二、《地下水指令》的主要制度......... 35
第三节日本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36
一、日本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概况 .........36
二、日本《水污染防治法》对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定......... 37
第四节国外城镇地下水污染防治法的经验......... 38
一、对深井灌注技术地下排污加以规定......... 38
二、重视对地下水的评估和监测......... 39
三、帮助地下水污染者对受污染水体采取补救措施......... 39
四、重视对地下水的刑法保护......... 3
第四章我国城镇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41
第一节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应坚持的原则和理念......... 41
一、预防原则 .........41
二、公众参与原则......... 41
第二节地下水污染防治立法建议......... 42
一、制定地下水保护法......... 42
二、严格地下水污染的法律责任......... 44
第三节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制度......... 45


第四章我国城镇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第一节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应坚持的原则和理念
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流动和混合的速度。地表水可以迅速流动、扩散,少量污染物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稀释和自净,其环境自净能力较强,因而地表水受到污染后的治理难度相对较小,成本相对较低,时间较短。而地下水根据一个地区的地质其流动性有较大差别,流动几公里路程可能需要一年也有可能几百年,但是其速度绝对低于地表水的流动速度。地下水一旦受污染,将导致污染物持久性影响,其治理技术难度大、成本高和治理效果也不确定,使得预防措施对解决地下水污染问题更有意义。“防治” 一词的“防”即事前“防止”,“治”即事后“治理”。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对地下水管理的过程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也不是治理不重要,而是尽量避免污染的发生,而对于已经发生的地下水污染和破坏,则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由于地下水资源一旦遭到污染和破坏,就很难得以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先的规划制定和实施预防性的措施,如加强对地下水的监测,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而对于那些难以避免的污染,则应当积极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加以治理使之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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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地下水污染问题上,国外多数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加以重视,制定了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在我国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起步较晚,并且在2010年以前并不受重视,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立法滞后、缓慢。我国没有专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初步形成了以各单行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的立法体系,使地下水污染防治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与我国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现实急迫需要相比,远远不足。随着地下水污染问题的加重,我国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立法和治理工作在最近几年的时间里才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地方立法更加注重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特别是2011年《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和2013年《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出台极大的推动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幵展。我国在已有基础上,可以充分借鉴国外治理地下水污染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来完善我国城镇地下水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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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