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之劳动人民劳动权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4-03-31 22:15:30 论文编辑:lgg

第一章企业并购和劳动权概述


1.1企业并购涵义
企业并购的内涵非常宽泛,截止目前,国内外学者从各个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阐述,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一般是指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企业兼并,英文表述Merger。《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兼并(Merger)的解释是:“在公司法上,企业兼并是指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吸收,后者保留其名称和独立性,并取得前者的财产、债务、特许经营权和其他权利,前者则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团体”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兼并(Mei^er)的解释则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称为兼并” ;麦克米兰会计学字典中对Merger的定义是:一般地,并购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企业停止作为不同的企业存在这一事实,两个公司合并后形成这一新公司,双方股东的协议涉及到以某一恰当的比率将原公司的股票转换为新公司的股票;StevenH.Gifis在《法律词典》中“Merge”的解释是:“当一个(或更多)公司变成另一个公司的一部分,或者被并入另外一个公司时,兼并就发生了……在兼并中,最后继续存在的那个公司购买其他公司的财产,承担其他公司的负债,而其他那些公司则不再继续存在了。”我国学者对“企业兼并”的解释:“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使之成为自己的一部分或者用兼并所得的财产设立新的企业法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是运营兼并所得的财产而不是销售该资产从中谋利。” 笔者认为,企业兼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占优势方作为兼并方占有被兼并方资产,兼并后兼并方保留独立法人资格,被兼并方不再是独立的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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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劳动权的界定
国内外学者对劳动权的解释也各不相同。我国学者对劳动权的界定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分别为“一权说”、“二权说”和“三权说”。“一权说”认为,劳动权就业权,是指公民能正常“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就业职业的自主权”',其主张劳动权仅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就业的权利,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无直接的联系。“二权说”认为,“劳动权就是公民享有的劳动就业权和取得与其劳动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的权利” %即主张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和劳动报酬权;“多权说”认为,“劳动权是指包括与劳动紧密关联的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权利3”,即劳动权即包括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也包括职业培训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等。国外对劳动权的界定有深刻研究的是挪威学者克里斯托弗.德泽维奇。其也主张劳动权包括诸多权利,是一个综合体。他将与工作相关的系列权利分为四类:(1)与就业有关的权利,包括免于奴隶制和类似的习俗、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择业自由、获得就业服务的权利、就业权、就业保权、免于失业的保障权等;(2)由就业派生出来的权利,如享受公正的工作条件权、享受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权、获得公允报酬权、接受职业指导和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障权和其他权利;(3)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权利;(4)辅助性权利,如自由和组织权、集体交涉权、罢工权等。从权利所涉及的过程来看,主要包括就业过程、劳动过程以及维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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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理论依据及意义


2.1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理论依据
人权是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客观存在并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发生变化的。对于人权的定义,在理论界,各国学者对人权的定义也是各有不同:美国学者唐纳利认为:“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一个人之所以拥有这种权利,仅仅因为他是人,因此,他们是最高级的道德权利。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就是这样一种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场合属于全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因此,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我国沈宗灵教授认为,人权是人们从一定的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一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公不祥教授认为,人权是社会主体的人类意识,是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确认方式,是人的自主性的权能表现。通过以上国内外学者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可以看出,虽说大家对人权的定义看法不一,但都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人权就是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良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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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意义
企业之间之所以上演“大鱼吃小鱼”般的兼并和收购,是因为企业并购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利润以满足股东追寻利益的目标;政府之所以想方设法创造各种积极条件支持企业并购,是因为企业并购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脚步向前推进。这一现象的出现,可以归结于企业和政府看清了企业并购的意义所在,并竭尽全力趋利避害,使得企业并购往好的方向发展。同理,我们在此明晰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的意义,将会使企业和政府认识到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价值,从而指导政策的制定和日常的工作,达到保护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目的。并购是一个复杂的商业博弈,利益最大化是其最终的目的。于是,我们就要求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各环节需有条不棄,容不得半点差错,在企业并购完成后,企业能快速步入正轨,以最高的效能投入生产。为达到此种状态,作为资本占有者的并购企业需在各种利益之间博弈,寻找平衡点。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也将是其权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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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外企业并购中劳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17
3. 1国外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 17
3. 2国外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 20
第四章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21
4. 1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21
4.2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4. 2. 1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足.......... 21
4. 2. 2争议解决机制和判决执行存在不足.......... 24
4. 2. 3行政执法和社会保障不到位.......... 25
第五章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27
5. 1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 27
5. 1. 1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27
5. 1. 2完善解雇保护制度.......... 28
5.1.3完善合同承继制度..........29
5. 1. 4完善工会和职工代表制度.......... 29
5. 2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30
5. 3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行政保护的对策.......... 31


第五章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5.1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立法上的完善
鉴于上述关于《公司法》第18条第3款、《劳动法》第27条、《工会法》第38条中存在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法律责任不明的问题。笔者认为须在相关规定中增加程序性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如《劳动法》第27条可以改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方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说明情况之日后10日内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就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对裁员方案做出调整,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如不履行告知义务、对职工意见置之不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将不予批准。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解雇保护进行了规定,涉及解雇条件、解雇程序和经济补偿金等多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并购中的企业主的任意解雇行为进行了规制,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但对于部分存在问题的方面,亟待我们完善。如现有的部分条款容易引起企业主的规避。如前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1条规定存在的问题。可在该法中引入企业"录用条件”、“规章制度”前期备案机制,使得企业的录用条件和规章制度停留在合法、合理的层面;或者和生产经营的“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的“重大变化” 一起引入后期审查程序,对因此条款解雇的企业录用条件和规章制度以及解雇理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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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企业并购中,相对掌握一定社会资源的企业而言的劳动者,在企业面临变革之时,无疑是弱势群体,其自身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轻者遭到调换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报酬,重者甚至被无情的解雇。如若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轻则影响企业并购的正常进行、企业日常正常经营,导致企业利益受损,重则在矛盾得以激化走向冲突,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的快速发展。无数实践经验也证明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事关企业的发展、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社会进步。因此,保护劳动者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个系统的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单纯的依靠国家权力,通过完善法律体制、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就能完全实现,当然法律体制的完善、司法的公正、执法的严厉是劳动者权益保护基础,也是必备条件,缺乏这些条件作为后盾,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将是一纸空文。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让企业自身把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当做企业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与国家、社会一起为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努力;也需要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升,尤其是法制观念的加强,让劳动者自身用知识来武装自己,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的把劳动者劳动权受到侵害的责任推给企业,以近乎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企业的行为,这样将会有失偏颇。毕竟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要求从宏观的角度整体上寻求劳动者劳动权保护与企业价值最大化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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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