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生校外实践期间触及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3-04-19 22:20:10 论文编辑:jingju

一、实习生身份问题


2008年6月15日早上,湖南某大学学生谢某从实习单位所在大厦的楼顶坠下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谢系自杀;家属认为实习单位和学校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实习单位给 2 万元“人道主义补偿”,但声称责任在于学校。该校学生处表示,根据学校规定,学生外出实习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及生活问题负责,但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 2 万元的补偿。
实习生校外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受到伤害,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由于实习生的身份特殊,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款保护他们的安全,他们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实习生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法规对实习生的身份界定不明确。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实习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形成双重身份——学生和职工,需要接受双重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实习生的身份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学生不具备“劳动者”条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没有构成雇佣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实习生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不是劳动者。实习生的身份只能根据教学规定作如下辨析:实习是教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实践;实习不是实习生谋生手段;实习单位发给实习生的生活补贴,只是一种为了帮助实习生完成实习的经济支持,与职工的工资性质不同。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双方关系不是依附关系。根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实习是学校为了增强学生实践能力而安排的一项重要教育活动,是实习学生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与学校的关系就是教学关系。实习生还处于未毕业状态,参与实习本身的意义在于接触社会,把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实习活动的意义是为了教学,不是为了获取报酬,所以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
 

二、顶岗实习工作量、劳动报酬的问题


顶岗实习中最敏感的问题是薪酬、工作量的问题。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对薪酬非常关注,他们要求待遇好,工作轻松,但是部分实习单位把实习生当作最廉价的劳动力,双方认识上的冲突比较突出。实习生认为自己是大学生,要求同工同酬,或应比民工的工资高;实习单位按绩效标准计算工资,实习生因没有经验,则按更低的标准计算。所以,有的实习生根本不参加实习,有的去实习单位几天就走,有的甚至集体辞职。实习指导教师好不容易找来一个实习单位,实习生认为工作太累、太脏、报酬太低,没有一人参加面试。又如,广交会是一个非常好的实习平台,但是薪酬结算比较麻烦。第一期实习结束,实习单位没有及时支付报酬,一拖再拖才把工资转到学校账户上;实习生迟迟没有得到应得的报酬,对此颇有微词。广交会再次招募实习生时,全班同学没有一人愿意去,都要求先拿到上次的报酬,再进行实习。实习生对实习单位同工不同酬的做法也极为不满。如广日物流公司招收大量的实习生(包括高职和本科)和农民工。高职实习生和农民工的工作一样,但是高职实习生的待遇最低。高职实习生对此很敏感,认为遭受歧视。
即使指导教师苦做思想工作也收效甚微,最初120 个实习生参加实习,坚持到实习结束的只有5 人。再如,由于南方物流公司工作环境太恶劣,每天工作 12 个小时,每月休息 2 天,大部分实习生病倒,只能提前结束实习。如此大强度长时间的工作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大大超出了实习生的承受范围。...............
综上所述,国家要尽快完善实习相关的立法,在完善《工伤保险条例》时,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关于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增加相应条款;完善法律、法规关于顶岗实习的条款。学校必须加强实习生的实习期法制教育,加快法制教学的改革,提高实习指导教师的法律水平。实习生必须提高学法、用法、守法意识。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生的法制教育,带头遵法守纪。国家、学校、实习生、实习单位一起努力,实习工作才能更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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