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产业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3-03-20 20:01:19 论文编辑:lgg

第一章 消费金融公司基础理论研究


一、 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及原因
众所周知,净出口、投资和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一直以来,对我国资本形成贡献较大的是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和净出口,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则由上世纪末的 74.7%下降至如今的 40%左右。刚刚过去不久的美国次贷危机如同多米诺骨牌一般波及世界各地,形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于我国而言,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削弱了国外市场对我国商品及服务的整体需求量,缩小了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规模,减缓了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尽管我国政府已经及时采取措施抵御冲击以求改善出口不振的状况,如放宽加工贸易类限制目录、增加出口退税率、将加工贸易台账准备金的“实转”改为“名转”等等, 然而,2009 年上半年,我国出口规模仍然下降 21.8%。我国部分企业,尤其是沿海许多中小型企业未能承受住金融风暴的袭击而濒临破产倒闭。这对正处于经济高速腾飞的我国无疑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众所周知,由政府主导的出口和投资的增长一直是我国经济多年来快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相较而言,国内消费市场则一直处于不甚景气的状况。譬如,依据国际经济增长规律,一个国家的消费会在其人均 GDP 超过 1000 美元时进入一个快速增长阶段。然而,消费在我国 GDP 中只占很小的比重,出于历史原因和传统观念,我国居民多半愿意将收入存进银行,使得储蓄率居高不下,而消费水平则踟蹰不前。与此同时,固定投资在我国 GDP 中的比重则占到了二分之一以上,而大量的进口更让我国的贸易顺差连创新高。不协调的经济发展模式凸显脆弱性,极易受外界经济波动的干扰。倘若遭遇外需下降或贸易壁垒,当出口急速下滑而消费又不能挑起促进经济增长的大梁时,我国的经济发展必将遭受严重打击。此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已经给了我们深刻的警示。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于 2008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提出要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2009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把增加居民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这透露出我国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迈出实质步伐的决心。在此背景下,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银监会于 2009 年 8 月 13 日发布了《试点办法》,同时选择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至此,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诞生并发展了四百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我国破冰。


(二)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的原因


1. 对国内消费需求增长的促进
国际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未完全消散,我国出口形势依然较为严峻: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 年一季度我国的经济增长率为 6.1%,其中,净出口占-0.2%。而且,这一局面在短期内将难以彻底改善,可见,出口无法再担当拉动经济增长的重任。虽然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另一驾重要马车,但若任其增长势头过于迅猛,会干扰到宏观经济稳健运行的正常节奏,从而诱发经济风险。一个国家倘若将大部分资源集中于固定资产投资实为不智之举。因为,过度依赖投资的经济增长模式不仅难以持续维系,而且容易引发诸如通胀风险、投资结构失衡风险、环境污染风险以及资源和能源的短缺风险等严重的经济风险。而在消费方面,截至2009 年一季度末,美国不含房贷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高达 26%,而同期中国消费信贷余额在银行贷款中的比例仅为 1.29%,美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不含房贷)是我国的 38.7 倍。如果中国能达到这个比重水平,那么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发展空间将达到 9 万亿元人民币。充分认识到消费带来的作用,2010 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必须充分挖掘我国内需的巨大潜力,着力破解制约扩大内需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新局面”。
毋庸置疑,消费金融公司的降生恰逢其时,承载着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促进消费需求增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使命。因为,当商业银行逐渐将中高端客户市场瓜分殆尽的时候,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恰好能深入挖掘我国未来消费市场最具潜力的客户群。据悉,我国处于二十岁至三十五岁之间的年轻一代是申请贷款需求比较旺盛、信贷消费比较踊跃的群体,他们更乐于通过申请消费贷款购置家电、电动车和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并且乐于通过办理消费信贷实现旅游、教育、考驾照、装修、婚庆等个人愿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信贷消费者在享受商品与服务的同时也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即向消费金融公司支付利息,但由于能够提前过上较高质量的生活,对于收入较为稳定、还款能力尚佳的客户群体来说,这种压力会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这也同样推动了社会整体发展。


第二章 消费金融公司运营特点及融资业务间的比较


一、 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特点
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中低端个人客户。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为例,该公司业务初期的主要目标客户为二十岁以上、中低收入、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刚踏入社会、未来会有稳定收入且违约概率相对较低的年轻人。成立一年以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将目光锁定于个体工商户、京城教师、应届大学毕业生、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等群体,高度关注他们的消费需求。据统计,在该公司已发的放贷款中,月薪未超过万元的客户占比最大,达到 70%。35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则将四十岁以下的蓝领阶层、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人视为其主要服务对象,这些群体平均月收入不到五千元且多半没有信用记录,很难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


(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模式


1. 个性化的信贷产品依据
《试点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从事两类消费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前者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进修、装修等各类服务性消费事项的贷款;后者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具等各类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例如,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超过近八成的贷款均被用于日常消费方面,如购买家用电器、旅游、装修、婚庆、教育等等。此外,各大消费金融公司在分析研究客户的薪水程度、工作单位、个人信用状况以及风险预测差异的基础上,相继开发出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的个性化产品。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10年6月推出“助业贷”,客户群锁定已签署三方协议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同年7月推出“应急贷”,以个体工商经营者为贷款对象;同年9月结合北京银行“明师卡”推出“明师贷”,为京城教师设计专属消费贷款;今年3月1日,为积极配合北京市市委、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的实施、全力落实首都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政策,该公司在已有的“轻松贷”基础上,依照公租房租户的实际需求,正式推出“居易贷”及“居易贷1+1”两种新型专项消费金融服务方案,以满足公租房租户租金、搬迁、应急之需等日常消费支出,帮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减轻生活压力。同在今年3月1日,依据农业人口的消费需求特点以及收入状况,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还推出了“富民贷”,主要面向北京地区农村居民的专属消费贷款产品。该产品能够及时满足农村居民的消费信贷需求,推动农村居民的消费升级,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在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的同时帮助培育农村居民市场意识和金融意识,帮助他们迈入消费新时代。京城农民贷款难、消费能力不足的状况或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第三章 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的风险特点...................... 33-41
    一、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的风险特点...................... 33-36
        (一) 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 33-35
        (二) 消费金融公司操作风险 ......................35-36
    二、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中的法律问题...................... 36-39
        (一) 准入门槛的阻碍 ......................36-38
        (二) 资金来源的困境 ......................38
        (三) 业务范围的局限...................... 38-39
    三、消费金融公司配套法律制度问题...................... 39-41
        (一)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规范......................39-40
        (二) 信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置...................... 40-41
第四章 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41-52
    一、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控制的完善...................... 41-45
        (一)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化...................... 41-43
        (二) 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的优化...................... 43-44
        (三) 信贷人员管理制度的改进...................... 44
        (四) 风险审核控制机制的构建...................... 44-45
    二、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的完善......................45-48
        (一) 准入门槛的调整 ......................45-46
        (二) 融资渠道的拓宽...................... 46-47
        (三) 业务范围的拓展...................... 47-48
    三、消费金融公司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48-52
        (一)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规范的完善...................... 48-50
        (二) 消费信贷双方权利义务的构建 ......................50-52


结论


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为了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而设立的,并相应出台了《试点办法》。消费金融公业的健康发展将有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完善我国金融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消费金融理论融合于整个经济、金融理论中,主要涉及到了持久收入假说理论、生命周期假说理论以及预期收入理论。这些理论为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消费金融业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在服务对象、业务模式以及操作流程上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运作的效率,也提升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但与此同时,这些特点如同一把双刃剑,给消费金融公司自身带来了风险和问题。加之消费金融领域的配套法律制度仍不完善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行环境有待优化,这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者和法律规范制定者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笔者对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个人构想:其一,要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重点是要强化个人信用体系和个人评分系统的建设,并在消费金融公司内部引入先进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此外,还应完善消费金融公司内部信贷人员的管理制度以及内部风险审核控制机制,由此减小金融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二,针对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模式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适度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使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结构能够更加多样化;同时,应当拓宽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考虑引入民间资本,以此提高资金的配置率,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也有利于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此外,应拓展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使消费借贷产品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其三,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配套法律制度。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金融领域仍属新生事物,笔者建议应明确监管目标,并从多个方面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定,使消费金融公司得以良好运行。此外,鉴于我国消费信贷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笔者围绕消费信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就信息披露、信息准确度以及个人破产申请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为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以及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参 考 文 献
[1] 成思危著:《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第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2] 王再祥,贾永轩:《汽车消费信贷》,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年版。
[3]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4] 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5]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6] 苏永钦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7] 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8] 【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朱琳译:《法学导论》,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版。
[9] 王卫国、李东方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10]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