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业代写:20世纪的中国法律社会研究

发布时间:2026-05-13 10:12:03 论文编辑: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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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业代写


绪论

一、研究缘起20 世纪初,中国正在遭遇“赤县神州值数千年未有之奇劫数变”,①社会面临巨大而深刻的变迁。在西学东渐的浪潮席卷下,西方法学知识体系纷至沓来、如潮涌入,19 世纪末诞生于欧洲并迅速兴盛的法社会学也顺势传入了中国。在西方,法社会学理论本是自然演变的结果。移植至近代中国后,不可避免地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也即在构建中国的法社会学时,必然要进行本土化改造。就所见资料表明,在 20 世纪上半叶将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学者们一方面通过翻译、介绍和推崇西方法社会学理论,使这一异质法学思想成为当时学界之显学,而且成为指导立法的思想渊源;另一方面也通过借鉴西方法社会学的立场和方法,以其知识体系作为参照来研究中国问题。那么,这一学科构建与本土化过程是否完成?学者们的努力,是否使得“在中国的西方法社会学”成功转化为“近代中国的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的知识生产与近代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当今法社会学界在回顾学术研究的历史时,往往对近代中国法社会学一笔带过,或是只字不提,甚至一笔勾销,②这一时期取得的成就和经历的教训一概被束之高阁、少人问津。这不仅使中国法社会学的历史出现了学问传统的断裂,而且使得近代法社会学的整体状况处在云遮雾罩之中,其成长轨迹和本土化程度并不清晰,导致当今的法社会学研究失去了根基。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从源头对自身历史加以反省,对知识体系的沿革、移植、变更、调适的众多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获得理解过去、了解现在和把握未来的钥匙。今日之法社会学同样面临他者与自我、移植与本土化的问题,某些研究环节甚至是历史的重复。从这个意义上说,近代法社会学发展的历史轨迹在今天仍然有考察的价值。


第一章 西方法社会学的引入与接榫


第一节 危亡时局与救国思潮下的学术转捩一、近代的社会危机与救亡图存意识的形成近代中国的历史发端于 1840 年鸦片战争,与社会巨大变迁相伴随的是知识阶层从迷梦中逐渐清醒、救亡图存意识的形成与认识不断变化、深入的过程。鸦片战争以降,战事的接连不断失利促使智识阶层开始反思,为何天朝上国在异邦面前如此不堪一击?尚处妄自菲薄阶段的他们还不能、或者并不愿认为积弊在于制度而不在于器物,所以最直接的答案是,“中国文武制度,事事远出西人之上,独火器不能及”,①坚船利炮、军事力量强大是制胜的关键。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洋务运动拉开序幕,救亡图存意识的启蒙从师夷长技、学习制造火器船炮开始。然而,1894-1895 年的甲午一役惨败给当时的中国社会以极为沉重的冲击:竟然败给了江户时代不过是与中国允许互市的日本,而割地赔款、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签订,证明了在此之前晚清政府寄予厚望的洋务政策存在根本缺陷。试图诉诸器物改良、从军事工业入手的富国强兵梦想宣告失败,同时也证明了通过器物变革实现救亡图存认知的肤浅。认识到这一点的知识阶层转而从制度、文化层面全面检讨“彼何以小而强,我何以大而弱”②的根本原因:“治乱之源,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上下同心,教养得法”。③他们认为清廷的失败,真正的原因并不在于军事方面与列强的差距,而是包括政治制度、教育模式、社会思想等等在内的全面落后。梁启超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对这一思想转变作了总结,他将中国在外力刺激面前的反应分为器物、制度、文化三个层面的改造,指出比邻的日本之所以能够激进地完成改革,根本原因在于对制度和文化进行了根本性的革新。①同时,列强开出的当中国律例与西法一例时,“允弃其法外治权”②之条件也颇具诱惑性,在极大程度上刺激了清末改革法律制度、收回法外治权的决心。


第二章 对西方法社会学的初步改造


20 世纪 20 年代是近代中国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期,帝制虽然被推翻、民主共和已经建立,但是在民主共和的形式下却是军事专制独裁;国际资本渗透与民族资本快速发展,劳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矛盾凸显的另一表现。辛亥革命、西学和新文化运动对旧秩序、旧文化造成了冲击,但后者有着顽强的惯性,因此新旧秩序、新旧文化的冲突和抉择随处可见。社会矛盾对学术的需求愈加强烈,在此期间,西方法社会学的一些概念范畴、基本理论、治学方法等都开始为国内学界所熟知,开始进入理论的传播和应用阶段,本土化工作正式起步。这一时期,法社会学研究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对引入的理论进行初步改造,表现有三:第一,对社会本位的理论认同与立法吸纳。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法律社会化思潮蔓延至中国,法律的进化与社会化迅速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学界围绕何为法律社会化、如何实现等问题展开了丰富的研究,并与当时“社会本位”的立法实践形成了互动。第二,试图将狄骥的社会连带学说本土化。随着李炘《社会法学派》的问世,学界对各流派的观点和谱系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社会法学”的名称正式传入。社会法学派的耶林、施塔姆勒、狄骥、庞德等人的著作均有流传,但学界对狄骥的法律哲学思想和法学贡献较为关注,希望从他的社会连带学说中寻找解决中国时局纷乱、人心涣散的指南。第三,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倡议与本土化研究成果开始出现。社会学界开始主张以西方社会学研究方法研究中国法律问题,有关研究方法的讨论得到重视,同时研究的自主性也开始由潜到显,表现在早期的“习惯法”研究。这一自主性的促成原因,依然源自现实的社会需求——民事司法实践的制定法指导不足与脱节。


第三章 近代中国法社会学的本土化构建


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说,自 20 世纪初西方法社会学传入、发展的过程都可以视为本土化的过程。但是在不同发展阶段,本土化的成就有着显著差别。学者早期对西方法社会学基本概念、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的译介、引入是描述性的和不加改造的,表现出对他者的仰视与服膺。尽管也存在对异质理论选择性的偏好,以及略带误解性质的运用,但早期的本土化自觉性和程度都不明显。具有更深入内涵的本土化始于 20 世纪 30、40 年代,这一时期同时也是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短暂的兴盛期。换言之,学者本土化意识的觉醒和创新性的研究活动,促成了近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繁荣。

第四章 近代中国法社会学的新转向

1947——1949 年间中国社会的变迁可谓波澜壮阔、跌宕起伏。民国末期,上承抗战胜利,下接新政权更替,虽然不过数年时间,却以极为深刻的变革影响了中国未来基本的政治格局和每个普通国人的命运。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两大党派——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持续二十余年的分裂与合作、恩怨与争夺最终以全面内战的方式了结,并以国民党的失败和共产党的胜利划上句号。社会的震荡对学术研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内战爆发后,政治秩序风雨飘摇、经济秩序混乱崩溃,研究群体和学术机构朝不保夕。学术环境的恶劣直接影响学术成果的产量和质量,学术研究整体呈现衰微状态。对法学界而言,学术活动整体的式微自不待言,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新的因素与动向,对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社会学的研究未来走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法制建设的情况来看,国民党政府于 1946 年 12 月 25 日通过、1947 年 12 月25 日开始施行民国末年的最后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从训政进入“行宪”时期。在宪法统领下,六法全书体系从形式上进一步完备,可视为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然而形式完备的制度设计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消解了立法的努力,“行宪”成为独裁新的幌子,内战又消耗了国家的政治资源,导致“法治”成为泡影:“在世界宪典史或宪政史上,虽不乏宪典促成宪政之例,然而,也有多少国家,宪典尽管规定,而上轨道的政治始终是不能变成事实的幻影,我们的三十余年的制宪史更是最现成又最近的实例......中国的问题绝不能单靠白纸上的黑字就能解决。”①历经三十余年法制建设为何法律仍然徒具形式意义?法学者不得不对这一问题作出更深层次的思考。这一时期,有两个动向对 20 世纪上半叶中国的法社会学发展颇具别样的意义:其一,庞德来华担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与教育部的顾问,就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不少建议,同时也掀起了西方法社会学研究在旧中国的最后一个热潮。随着庞德的离去,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对西方法社会学理论的引介、阐释和本土化研究归入沉寂。其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方法论“为我国法学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子”,②预示了新兴政权之下特定意识形态的支配地位。这种开辟自 1947 年李达的《法理学大纲》而始,③他延续了唯物论的分析立场,同样指出了法律与社会不适应的问题,看似与法学界一直存续的法社会学有着类似的思考路径,实则以批判的方式导向了另一种指向和转折,这种指向和转折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法律观”,回答了究竟什么样的法律才适合中国社会现实的问题,但“同时表明了另一种概念化的危险,这种概念化最终变成为教条,支配了又一代法律研究”。①本文将对这些新动向展开分析,探寻已经在 20 世纪上半叶取得一定发展基础的法社会学走向衰微的多种原因。


结 语


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社会学的成长历程,既是西学东渐背景下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学共同命运的缩影,又有着本土化过程中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和特殊的发展规律。通过本文各章的考察和讨论可以发现,在当时传入的各派西方法学理论中,法社会学理论出于各种原因而广受关注、备受推崇。在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近代学人孜孜以求、不断努力,试图解决三个核心问题:(1)论证法社会学虽为一种异质理论却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合理性;(2)建构中国化的法社会学,也即解决学科本土化的问题;(3)利用西方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寻找中国法律与社会脱节的根源,并尝试加以解决。在本文看来,这三个奠基式的努力对于萌芽时期的近代中国法社会学而言是必要的,但就结果而言,则是一次未能彻底完成的学科构建,也是一次未完成的本土化过程。第一,近代中国法社会学更多是对西方法社会学的一种文本转换,而非社会现实的映照。中西法社会学的发轫有着不同的契机和动因,遵循不同的发展进路。近代学人对西方法社会学的引入和改造更多是一种文本的转换,对文本背后的支配性因素却挖掘不够,导致近代中国的法社会学始终处在发育不充分的状态。学科的兴起背后通常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时移世易,并且总是密切回应着这种变迁的知识需求。西方法社会学兴起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欧洲,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社会的转型与利益格局的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使得国家不得不动用法律和其他手段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法律的社会化成为时代主题。与之相伴随,法学的研究旨趣也开始发生转向,从关注法律的价值内涵、注释分析实在的法律转而研究法律实施的效果,为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出谋划策。无论狄骥或是庞德,都为转型时期欧美的社会控制作出了巨大的理论贡献。因而,西方法社会学理论的建构过程带有原创性和自生性,是自然演进的结果。西方法社会学作为西学东渐的一部分,在 20 世纪初传入近代中国。这一时间点颇耐人寻味,也就是说在西方法社会学诞生之后不久,它的一些主要观点和主张就已经被中国学人所关注。对近代的中国法社会学来说,这可能是难得的成长机遇和极高的起点——事实上近代的法律人之所以推崇法社会学,原因之一正是因为它代表了当时法学最新、最先进的学术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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