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例代写:刑事远程勘验电子数据的鉴真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5-09-11 20:21:23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将通过司法案例及笔者公安经历为出发点对我国远程勘验电子数据鉴真性问题进行剖析,最后借鉴域外国家对该制度的规范情况,提出优化这一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刑事远程勘验电子数据的鉴真概述

(一)远程勘验电子数据的概念

1.远程勘验的概念

网络远程勘验的字眼最早出现在2005年由公安部制定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中,该规则首次将电子勘验分为现场勘验检查和远程勘验。该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2016年两高一部出台的《电子数据规定》再次进行明确,网络远程勘验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固定计算机系统状态,提取内部存储的电子数据,还在于能够做出主观的判断,辨析案件性质,查清犯罪的链路过程,确定后续侦查走向,为破案提供强有力的指引。

2019年公安部出台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再次细化了网络远程勘验,区分了网络在线提取与网络远程勘验,明确了两者的适用条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中定义的网络在线提取与前文2005年公安部指定的远程勘验作用类似,主要是进行一个提取而不做分析。《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第27条明确了在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并不完全列举了六种应当的情形。简言之,网络在线提取是一般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取证行为,网络远程勘验是特殊的电子取证行为。本文探讨的网络远程勘验为上述需要满足六项条件之一的狭义网络远程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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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远程勘验的电子数据常见表现形式

分类是人类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不仅可以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①传统计算机取证依赖于对原始数据存储介质的获取与固定,通过扣押、无损镜像等方式可获取电子数据信息。②但是对网站、网络应用来说,其数据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无法确认服务器物理地点。③同时服务器数据量极大,依靠扣押设备直接获取服务器存储介质的难度极大。④由于电子数据与侦查人员在空间上有长距离,在时间上受到侦查起诉周期的制约,因此需要通过远程勘验来固定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的前提是能够远程访问目标设备,比如能够访问嫌疑人的网站、能够登录嫌疑人的电脑、能够查看嫌疑人的服务器。因此决定了远程勘验的电子数据分为了公开的电子数据、不公开的电子数据。

1.公开的电子数据

在罗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黄某等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被告人罗某、黄某在美国租用了一个付费服务器并搭建“风月神州”网站,由被告人罗某负责网站管理、人员聘用,两人商定通过VIP会员、代理广告进行牟利。⑤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先后聘用十余名被告人担任“风月神州”网站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等职务对网站进行管理。上述成员明知该站实质为淫秽网站,仍然成为该网站的管理人员,对网站进行维护,造成淫秽色情信息大量传播。法院采信的证据中写明南通市公安局通公网监勘(2007)第35号远程勘验记录,证实被告人在对“风月神州”网站所管理的相关板块中淫秽文章的实际点击量;南通市公安局通公网监勘(2007)第36号远程勘验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风月神州”网站中截取图片的数量。

二、我国刑事远程勘验电子数据鉴真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电子数据鉴真制度的立法过于分散

面对网络远程勘验这一新型的取证形式,法律的滞后性就突显了出来,在远程勘验电子数据领域没有适格的纲领性法律,而是由部门规范进行规定,在实操层面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由于涉网犯罪井喷式高发,倒逼法律不断更新,以此为实际办案提升司法实用性,然而正是因为缺乏系统性的法律,相继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虽然《电子数据规定》起草和制定中将“保持同上位法的协调和衔接”作为其指导思想①。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部门法之间衔接并不流畅,就如网络远程勘验,这虽然是一个极其适应当前打击涉网犯罪大环境的取证手段,但该手段有着不可否认的强制性,可能对被告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将这一取证手段纳入需要严格审批的范畴。再如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的《电子数据规定》与2019年公安部发布的《电子数据规则》在表述远程勘验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时差别很大,前者规定如果在网络远程勘验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呈批手续,也即技术侦查措施可以跟远程勘验合并使用;然而后者的表述则像是将远程勘验和技术侦查措施剥离分开,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技术侦查措施不依赖远程勘验来将电子数据进行固定,仅仅通过所谓“严格的纸质呈批手续”就确定电子数据的来源真实、操作合法,显得有失偏颇。又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诸多部门规定虽然对电子数据从提取、收集到证据呈堂之间各个环节的保管链事项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范要么仅是为了应急,要么较为零散,要么因过于原则而难以切实执行。①目前,我国电子数据鉴真制度主要是由公安部发布的规范《电子数据规则》和两高一部发布的《电子数据规定》对远程勘验进行规制。因为前者里面的条款主要体现侦查部门的实际操作,起到规范实战取证的作用。但就是由于过于具体,反而没有对其中的法律意义进行研究,因此在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论。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应用差异大

1.技术门槛导致司法主体取证能力不一

随着网络犯罪的迭代发展,犯罪嫌疑人的技术也在不断增长。如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手段从1.0时代(“冒充亲人、老板”、“通缉令”诈骗等)进阶到2.0时代(“荐股诈骗”等),发展到现在3.0时代(“杀猪盘诈骗”);如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赌博手段从1.0时代(“银商赌博”“地下黑彩赌博”)发展到2.0时代(“微信抢红包赌博”“APP赌博”“房卡赌博”),到现在的3.0时代(“包网方式赌博”)。 ①不仅从犯罪手段进行更新,犯罪链路也发生技术革新,将原本的犯罪环节剥离、外包,形成帮助产业链,例如洗钱环节,可供犯罪团伙选择的有对公账户、第四方支付、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不同的洗钱形式。新型的网络犯罪已经与传统型犯罪相差甚远,前者的隐匿性更强、影响范围更广、证据关联性更难,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各块取证主体提出了极大挑战。

从诉讼程序来看司法主体的取证能力。首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为直接面对网络犯罪的一环,他们的取证能力通过不断的实战检验,在第一时间得到了长足进步。其次公安机关将取证后的电子数据结果、案卷笔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是第二时间接触到网络犯罪这一环,也是第二时间接触到电子数据,因为没有取证的专业性,同时没有对网络犯罪的亲历性,检察院对电子数据是较为困惑的,需要公安机关的解释说明,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也并不专业,所以会找相对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来解决电子数据鉴真的问题。最后检察院审查结束后将电子数据结果、鉴定报告以及案卷等第三时间移送法院准备起诉,可想而知法院在第三时间得到了电子数据和给电子数据做“背书”的相对可读的鉴定报告,法院倾向性的会选择读鉴定报告而非对电子数据做一个完整的鉴真流程。上述畸形的电子数据鉴真流程反复的运行,导致当前司法实践关注较多的是鉴定,司法人员也都较多地依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鉴真。②此外,正因为公、检、法三家在电子证据的认识水平上、技术能力上各不相同,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取得的电子证据,到了移送起诉阶段或法院审理阶段由于对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上的不同认识而导致认定的障碍,加大了诉讼成本,延误了最佳取证时机。

三、刑事远程勘验电子数据鉴真的域外经验 ............................ 25

(一)美国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 25

1.关于电子数据鉴真中来源性合法性问题 ........................... 25

2.关于电子数据鉴真中的保管链条完整性问题 ....................... 27

四、完善刑事远程勘验电子数据鉴真体系的具体措施 .................... 31

(一)提高远程勘验电子数据的应用频率 ............................. 31

1.建立刑事远程勘验电子数据研究队伍 ............................. 31

2.建立多元化的远程勘验电子数据自我鉴真制度 ..................... 33

结 语 .................... 41

四、完善刑事远程勘验电子数据鉴真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远程勘验电子数据的应用频率

由于远程勘验电子数据的技术门槛及鉴真要求较高,因此应用频率呈下降趋势。笔者选出2019年至2021年三年共计16892起已经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网络犯罪案例主要来源北大法宝数据库,按照时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年,是否为网络犯罪以及是否在判决中采用远程勘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为条件进行抽取。2019年至2021年,网络犯罪案件数连年增加,但是远程勘验应用的频率却逐年减少,这是一个异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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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的刑事远程勘验电子数据鉴真制度仍出于起步阶段,众多问题亟待解决。网络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但是由于地区互联网发展的差异,司法主体的取证能力水平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电子证据有的认定,有的无法认定;我国电子数据鉴真制度的立法散落,没有统一规定,甚至出现上下级冲突的情况;在理论界,电子证据隐隐有称为“证据之王”的趋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电子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明力不足的问题;由于司法机关对于远程勘验电子证据技术性的恐慌,选择趋利避害,导致在审查网络犯罪远程勘验电子证据时程序性高于实体,往往流于审查笔录材料;面对通过远程勘验提取的瑕疵证据,没有系统性的排除或者补证规则;远程勘验电子数据难以重现其过程,难以把握其真实性。面对远程勘验电子数据鉴真种种问题,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来为电子数据鉴真保驾护航。

首先要建立刑事远程勘验电子数据研究队伍,让司法机关多运用电子数据,不怕用电子数据。然后建立多元化的电子数据自我鉴真制度,发挥电子数据自身特性,避免浪费鉴真的司法资源。增加针对电子数据的庭上质证环节,杜绝笔录审查。最后构建多维度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和补正规则,让远程勘验提取的电子数据从其产生到审查完毕,整个阶段都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将远程勘验取得的电子证据真正的应用到打击网络犯罪中去,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温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