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离婚自由限缩机制探讨

发布时间:2025-07-21 23:00:07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依托于本校图书馆官方网站的多个权威数据库,对已发表和已公开的文献进行深入分析。并广泛借阅和购买大量图书,主要以离婚自由及其限缩为关键词进行搜集,对所搜集的文献进行细致的阅读和梳理,提炼出重要观点和理论框架,以确保研究的系统性和逻辑性,进一步提升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性。通过这样的努力,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贡献有意义的见解

第一章离婚自由及离婚自由限缩

第一节离婚自由及其观念衍变

一、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原则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基于婚姻关系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①自由为现代人所推崇并追求,法律也一直最大程度地保障着人们所享有的自由,但需要清楚的一点便是自由是有限度的,若自由过度乃至毫无节制时,势必会引起社会动荡、人心惶惶,人类世界便会如同动物世界一般弱肉强食。婚姻自由亦属于自由,其在我国《宪法》及《民法典》中都有所体现,所谓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并自主自愿地决定结婚与离婚,既不受国家的强制、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强制。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是婚姻法的核心法理。③婚姻自由既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走向,也是我国为了将新时代两性,尤其是女性,从旧时代封建礼制的桎梏下解放出来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青年男女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结婚方式,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后盾。

婚姻自由囊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是为结二姓之好,在恋爱自由的当代,男女双方只要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到适婚年龄,便可步入婚姻殿堂并由此诞生一个新的家庭,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后便会成为一对受法律保护的夫妻。现代婚姻大多数其实已从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是为了传宗接代等固有的传统思维中脱离出来,大部分男女选择结婚一定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且法律充分保障了这份自愿。离婚自由自然也在法律的保障范围之内。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后,离婚便成了一件彻底私人化的行为,除了对军人及处于特殊时期妇女的离婚提出限制外,普通的夫妻不论基于何原因,只要双方自愿且达成协商便可前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基本实现随离随办。也是从此时起,社会整体离婚率逐渐升高,当事人草率离婚、虚假离婚的现象层见叠出。

第二节离婚自由的本质

一、私人属性与社会属性

我国传统的婚姻道德观念无疑为男女双方上了一层厚重的枷锁,使其承担着过重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可以说婚姻就是延续家族生命和社会发展的产物,至于男女双方的个人意志并不被看重,因此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为了维持家族和谐、彰显门第清白,离婚被视为一件“恶事”,除非发生大逆不道的事情,否则不会被轻易提起,当然,即便不得已走到这一步,也只有男休女的权力,而女性时常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流动性的增强,西方开放、自由的文化观传入我国后,女性权利意识觉醒,男女平等的思想融入社会、深入人心,婚姻从被家族需要、为社会服务,逐渐演化为男女双方因为感情自然而然缔结婚姻,开始拥有婚姻自主权。结婚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伴随着离婚自由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离婚成为当事人可以自己控制的事情,家庭的干涉已形同虚设,国家层面的干预在登记离婚中并无明显体现,诉讼离婚中也仅仅是对财产及子女抚养权有所要求,对婚姻本身以当事人意愿为主。

(一)私人属性

十九世纪初,西方解放思想、解放人性的文明传入我国,离婚行为的私人属性在此刻有了雏形。婚姻行为逐渐演变为以个人为主,结婚无需经过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离婚不再只是男性专权且需被控制在严格的家族制度下。久而久之,婚姻行为的私人属性愈加明显。当事人要不要结婚、准备什么时候结婚、决定和谁结婚以及离婚的时机和缘由都建立在当事人个人意愿的基础上,除去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其他任何人和社会组织都无权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第二章构建离婚自由限缩机制之正当性

第一节离婚率递增之量化分析

一、全国数据分析

从民政部门发布的数据来看,近十年来登记离婚的数量一直处于一个持续增长的趋势,相较于登记离婚,诉讼离婚基本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的状态。但从数据的比对来看,登记离婚的数量几乎是诉讼离婚的三到五倍不止,到2019年登记离婚甚至突破了四百万对。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行为变成了完全私人自治的行为,离婚程序的简单、快捷给了当事人快速离婚的机会。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快,交通的发达,城市之间的流通性增强,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逐渐改变。离婚不似过去,会被当作家丑难以启齿,从而给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负担和压力。至今,社会普遍对于离婚这件事包容性更强。男女分工的变化、成长环境的影响、女性独立意识的崛起、个体个性的增强等一系列因素给予了当事人离婚的勇气。家庭本位与个体本位产生碰撞,传统的家庭本位观念已无法适应当下的社会。如此来看,离婚率上升其实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其背后隐藏的轻率离婚、虚假离婚等现象却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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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离婚自由滥用之现象

一、情绪影响下随意离婚

“婚姻不能听从结婚者的任性,相反,结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①婚姻自由被法律所保障、被当代人所推崇。久而久之,人们似乎忽略了婚姻的真正意义,时而将其视为可以证明两人情感的仪式,时而又将其视为宣泄情绪的工具。近十几年,离婚率的上升、离婚人数年龄的低龄化和婚姻存续期限的缩短化,透露着婚姻的随意性。当代年轻人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便受家庭百般宠爱,个人意识比较强烈,缺乏换位思考的习惯。在婚后生活中往往各自为营,遇到矛盾时不知退让,可激烈的争执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可能会让双方情绪更加激动,最终在这样激烈情绪的支配下,双方极易选择离婚息事宁人。而快捷的离婚手续,则为不理智的当事人提供了方便,等到理智恢复却追悔莫及或是踏上复婚的道路。离婚始终是一件伤害感情和家庭和谐的事情,人作为感情动物,被情绪影响是难以避免的,但应尽量克制自己被情绪支配,作出伤害自己或是伤害家人的行为。现实中,草率离婚、闪婚闪离的现象时有上演,婚姻的神圣性被漠视、家庭的责任感被轻视。

案例一:原告王某(女)、被告傅某(男)于2004年12月13日在嘉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生活、工作等事情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慢慢淡化,已无法在一起正常生活。王某认为婚生子目前已成年,不涉及抚养纠纷,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傅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被告也无不良嗜好,其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婚生子虽然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仍旧在读书并无独立的经济来源,为了婚生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对于以上陈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第三章离婚自由限缩机制之问题检视.....................-43

第一节正式机制视角下问题审视.................................-43

第二节非正式机制视角下问题审视...............................-48

第四章离婚自由限缩机制之实现路径.....................-52

第一节正式机制视角下路径实现.................................-52

第二节非正式机制视角下路径实现...............................-57

结语...............................................-62

第四章离婚自由限缩机制之实现路径

第一节正式机制视角下路径实现

一、健全婚姻登记机关相关配置

当前,我国法律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权限主要规定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八条①和《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②由于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审查义务,没有明确相关审查标准,实践中多以形式审查理解、执行该条款。且不论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尽到了合格的审查职责。离婚意愿的主观性和离婚协议的专业性其实是需要有一定生活经验和一定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予以判断和辅助的。但现实中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常以临聘、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入职,对年纪、学历、专业、工作经验都不做要求,相较于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审查其实更为重要。

离婚行为既牵扯到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动,又牵扯到财产利益、子女抚养权等的分配,鉴于其规定于《民法典》,也应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约束,以免造成登记离婚产生瑕疵,又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关于离婚意愿是否真实,除了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外,还可采取“背对背”询问方式,即对两人进行分别询问,了解当事人是否遭遇胁迫、家暴等危害人身安全事宜,必要时可帮助当事人联系公安机关。还可适当询问离婚原因,了解当事人究竟是意气用事还是真的已对这段婚姻关系失望。关于离婚协议,在分别询问离婚意愿时可以了解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当事人所知且同意。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宜一般都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决定,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干涉,但存在虚报财产、债权债务纠纷或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隐匿、挥霍、毁损财产等特殊情况时,导致弱势一方的权益难以保护。因此,对于离婚协议的审查需要有专业人士进行辅助,将协议中的错误、纰漏告知当事人,对离婚协议进行合适的修改后再办理离婚。除此外,现实中还存在离婚协议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议当事人为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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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今社会,离婚已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选择。随着个人意识的觉醒和社会价值观的转变,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然而,离婚所带来的社会和家庭问题也逐渐显现。通过对离婚自由的多维度分析,将发现其不仅涉及个人情感,更关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全局利益。在婚姻关系中,个体的幸福与自由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婚姻并非一成不变的契约,它是基于情感、理解和责任建立的关系。当这种关系失去其本质,个体选择结束婚姻以追求幸福是合理的。然而,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无序和随意。正如一把双刃剑,离婚自由的无序化可能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包括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家庭经济负担的加重以及社会结构的动荡。因此,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建立有效的限缩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离婚自由的限缩机制应体现在法律框架、社会协助、经济保障和教育宣传等多个方面。首先,法律的适度介入是必要的。在离婚申请过程中加入调解机制,可以有效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促使夫妻双方冷静思考,维护家庭的基本稳定。此外,针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法律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质量与心理健康。与此同时,经济保障机制的建立同样不可忽视。离婚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若无合理的经济安排,离婚后的生活将给一方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制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政策以及提供社会福利支持,对于缓解离婚家庭的经济压力至关重要。这不仅能保护离婚后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因经济原因导致的家庭矛盾。离婚教育与宣传的强化同样是实现离婚自由限缩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婚姻家庭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姻的认知与理解,从而减少因无知和不成熟而引发的离婚。离婚自由的限缩机制不仅仅是对离婚现象的简单反制,而是通过综合措施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能有效降低离婚率带来的负面影响,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未来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提供坚实的保障。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现象,我们应以严谨和包容的态度,逐步完善离婚自由限缩机制,努力实现个体幸福、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