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个案分析法和个案研究法,对司法实践中的医疗伤害鉴定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发现,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存在二元化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鉴定主体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失衡,鉴定程序矛盾与冲突,以及医疗损害以鉴代审困境等问题。
第一章 案例描述及反映的问题
第一节 案例描述
张某2020年六月的一天在杭州某医院门诊进行相关检查后,于当日入住该医院产科,并于当晚21时分娩出一女婴。五日后,母子均正常出院。但是在出生后,患儿先后多次到当地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诊疗,先后诊断为:发育迟缓、脑性瘫痪、脑损伤综合症等,并进行相关治疗。同年九月,张某及其家属认为其女儿的脑瘫等病症是由其分娩医院不当的医疗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向该医院提出医疗损害的主张,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向当地临平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医院)坚持称,其施行的诊疗行为并无任何的过失以及过错,与原告现在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经被告申请,临平人民法院向杭州市医学会提出了委托事项,对本案的诊疗进行医学会的鉴定。2021年 2月,杭州市医学会出具了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对被告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后,原告对于作出的该份意见所述事项及结论阐述了不同的看法,又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临平人民法院经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2021年9月,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了自己的鉴定意见书,其结论认为:原告的脑瘫与分娩过程无相关性,院方存在诊疗中的缺欠。该缺欠与原告的病情无因果关系。
第二节 案例反映的问题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被告的诊疗活动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的问题。这就必然涉及到了鉴定程序,是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于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对于病历、检查报告等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资料,当事人以及法官往往无法正确解读, 需要鉴定专家对特定医疗问题予以鉴别分析,以协助审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在张某医疗纠纷案件中,呈现出现阶段我国医疗鉴定二元化导致的一系列实践问题。
一是过度重复鉴定。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可以看出,其仅仅是从形式上简单地划分了两种情况下的鉴定,却并没有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申请不同的鉴定或者申请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重复鉴定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这就导致实践中,各地的法院处理方式的不尽不同,也致使重复鉴定频繁发生。本案中张某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直到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期间既有当事人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有对被告临床活动以及参与度的过错评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患者还曾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但并不符合鉴定的启动条件。
二是降低了司法效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会根据自身的诉求,选择一种对己方更为有利的鉴定程序。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每一次鉴定程序的启动,都需要法院为主导召开协调会,协助鉴定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也会要求专家接受质询。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鉴定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是不计入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这就必然将导致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延长,降低了司法效率。从张某首次向医院提出医疗损害主张,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再到张某向临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整个过程耗时较长。更为关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先后进行了两次专业鉴定,分别由杭州市医学会和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完成。
第二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第一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来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也正是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次对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界定,并对其进行了具体的处理,为医学损害赔偿的司法认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随后,为更好地引导司法实践,颁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明确了司法机关的认定流程,并对司法实践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由医学会承担。这一安排既体现了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又确保了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鉴定程序方面,整个流程包括受理申请、推行透明化鉴定流程、抽取专家、进行鉴定以及出具鉴定报告等多个环节。受理申请是鉴定的起点,确保只有符合规定的申请才能得到受理。推行透明化鉴定流程则是确保鉴定工作专业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步骤,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进行鉴定环节则是整个程序的核心,专家们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对医疗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最后,出具鉴定报告,作为鉴定工作的最终成果,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院或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鉴定的内容上,主要是对诊疗活动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估。这些内容的鉴定,不仅有助于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归属,还为后续的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第二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由来
近年来,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医疗纠纷事件频发,并越来越多的被患者及其家属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趋势不仅反映了公众对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更高期待,也促使司法体系不断完善相应的处理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一种专业、公正的纠纷解决手段应运而生。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意见》,该文件的颁布使医疗损害赔偿的司法鉴定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该通知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合法性,还为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提供了法律指导。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有关法律中,为了保证鉴定的公平和独立,采取了第三方的独立司法鉴定组织。这一安排有效地避免了医疗机构或患者一方对鉴定结果的潜在影响,为双方提供了一个更为公平、透明的纠纷解决平台。
在鉴定的过程中,主要内容包括接受委托、成立鉴定小组、开展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接受委托是法律关系认定的出发点,也是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随后,鉴定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鉴定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最终,由鉴定委员会提供详尽的鉴定结果,并将其提交给法院进行医疗争议的审判。就其认定的内容而言,重点在于对医疗事故有无过错、过错与受害人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责任分担等问题。这些内容的鉴定不仅有助于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归属,还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第三章 医疗损害司法适用的现状及其困境 ............................. 12
第一节 基于文献分析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施情况 ..................... 12
第二节 基于案例统计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践情况 .................... 14
第三节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存在的问题 ........................ 17
第四章 医疗损害鉴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 20
第一节 鉴定主体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失衡 ............................. 20
第二节 鉴定程序矛盾与冲突 ............................... 21
第三节 鉴定意见分歧与冲突 ................................... 23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 ............................... 25
第一节 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主体 ............................. 25
第二节 推行透明化鉴定流程与问责制 ................................ 26
第三节 建立统一完善的鉴定程序 .......................... 27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主体
二元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医疗服务体系、医患关系和司法公正性的多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学界对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设想。这些设想旨在整合现有的医疗损害鉴定资源,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设想之一是取消司法鉴定,将医学会作为官方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来确保鉴定的中立性。这一方案的优势在于医学会的专业性和行业权威,但也可能存在对司法鉴定专业性的忽视。二是废除医学损害鉴定,将法医鉴定机关列为法定鉴定机关,以改革司法鉴定制度,确保其结论的科学性。这一方案强调了司法鉴定的法律专业性,但可能忽略了医学会的专业和技术优势。第三种方案提出建立一种主辅结合的鉴定体系,具体情况根据医疗诉讼案件的需求而定。这种方案试图平衡两种鉴定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标准不一和操作复杂的问题。第四种方案建议合并两种鉴定体制,建立或授权一个全国性的机构对二者进行统一领导。这一方案旨在整合两类鉴定的优势,成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委员会,并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34]这被认为是一个更为全面和系统的改革方向。
结语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诉讼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科学性和公正性是确保审判过程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同时也对医患关系的和谐及医疗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体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包括鉴定的专业性与中立性之间的失衡、鉴定程序的冲突,以及患者对鉴定结果信任度的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现行的二元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已难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求。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有必要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努力推动医疗服务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进。从二元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过渡到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非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需要在现有制度机制的基础上,综合两种鉴定制度的优势,同时改进其不足之处。这一过程需要在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内进行,旨在构建一个统一、高效、公正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结合相应的制度保障措施,有望实现鉴定意见的更加科学性和公正性,有效促进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并推动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这将极大提升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进而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