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模板:数据权利的民法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25-08-13 15:03:20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在阐释了数据内涵以及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纠纷案例分析得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数据权利保护的不全面性,亟待一部综合的法律规范对有关数据纠纷加以调整。

第一章数据权利民法保护的基本概述

第一节数据权利保护对象的分析

一、数据的界定

(一)数据与信息的界分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数据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人们对数据的关注也从最初的注重保护权利逐渐转向合法有效地利用数据资源。数据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有资料表明阿尔文托夫勒在其著作《第三次浪潮》中首次提及了大数据的相关概念。②从一开始,数据就被用来描述那些需要处理和分析的数据集合。

数据的定义在不同的知识领域有不同的解释。在计算机科学中,数据是指所有可以输入计算机并由计算机系统处理的数字、字母等集合,是以计算机信息形式传输和存储的原始资料,记录客观对象的性质、形式和关系的物理符号。在法律领域,对数据的定义还是沿用计算机领域的概念,数据是计算机中的符号。在立法文件中,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③,例如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浏览网页、消费记录等。由此可见,信息与数据之间是紧密联系的,两者是不能割裂的,要想明确数据的内涵,首先就要对数据与信息进行区分界定。

1.信息的外延大于数据

数据只是信息表达的一种方式,除了电子数据,信息还可以用纸张、音频和视频等传统媒介来表达。也就是说,信息因其内容而具有意义,但这种具有特定意义的信息不仅仅通过电子数据传播。其次,数据具有既是信息本体又是信息媒介的双重特性,这是它与信息的区别,而信息一定要和传播媒介有一定的差异。数据本身不仅仅是信息的数字化载体,而且可以直接表现为信息本身,这是由现代计算机技术的特点决定的。①由此可见,信息的外延大于数据,信息因其所包含的内容存在意义,而数据作为信息内容的一种表达形式,具有媒介载体的属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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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数据权利内容的概述

数据权利是一个复杂的权利结构,其中包括多个子权利,而数据权利体系则是由多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和他们各自对应的权利对象共同构建而成。在数据权利的框架内,涉及到数据提供者、数据处理者以及数据控制者等多个参与者。在不同的阶段,每一主体都有其特有的贡献和利益,因此他们所享有的权益也存在差异。考虑到数据流动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当前的数据权利种类,各个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内容应该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一、数据来源者的权利

“数据二十条”在构建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双重权利结构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

(一)公平访问权

公平访问权,是指各主体有权查阅相关的数据信息并且不受其他主体的妨碍。一方面,就自然人而言,虽然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已经有所规定,但这种权利主要是指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查询自己掌握的信息。数据信息的范围广阔,个人主体其实在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个人信息之外,其他的数据信息个人主体在一定的界限内也可以查询,这是一种充分保护主体权利的体现。另外企业经营主体也享有公平访问权,就互联网平台发展的网店为例,这些网店不仅可以访问自己网店的经销信息,还可以通过访问、参考其他网店的店面设置等方式,对自己的网店界面进行优化和完善,从而增强自己的经销能力。

第二章数据权利保护的现状梳理与存在问题

第一节数据权利保护的现状梳理

一、我国数据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各部门法对数据权利的保护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经济畅通发展和社会的平稳运行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将数据权利的保护纳入国家顶层设计中,从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多个法律部门中对数据加以规定,构建了当前我国数据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从规范性法律文件到政策性指导意见,都强调要凸显数据的价值,其中对数据权利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个人数据主体维护其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对企业数据主体利用数据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更为公共数据的共享流通畅通了渠道。

1.民法保护现状

《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权利部分就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明确了法律对数据进行保护,为其他法律对数据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另外,民法典分则编中也对人格权、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数据中涉及到人身属性的信息内容作出了细化规定,其中包括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规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明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等,作为第一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了保障。①

第二节现行法律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局限性

数据因其客体的复杂性,其中既涉及个人信息,也可能包含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具有综合性,因而对数据权利的保护需要协调民法多个部门对其进行综合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对实践中出现的数据纠纷进行规制,仅从单一的角度出发,过于片面。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局限性

从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数据竞争行为中可以看出,数据已经成为足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联网领域竞争秩序的一大因素。我国竞争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利用竞争法规制涉及数据的竞争行为,符合其立法目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数据保护的规定较为抽象,法院对数据经济利益的纠纷一般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解决。但是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未能达到实现数据权利全面保护的目的,不能有效回应数字时代数据要素发展的要求。

(一)立法的目的不同

作为一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直接保护,鼓励公平竞争。而数据权利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不仅仅包含经营者等私益主体,更包含了个人用户等私益主体,此时的数据权利纠纷就不能简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没有涉及到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作为一部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而数据之中不仅包含了公共利益,也涉及到企业以及个人的私益。如果仅从公共利益出发,那么数据权利人的私益就难以得到救济,这会造成数据权利保护局面失衡,无法实现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无法实现数字经济平稳运行。

第三章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32

第一节数据权利法律关系要素缺失...........................-32

第二节数据权利民法保护的内容有待细化.....................-34

第三节数据权利保护与流通的利益失衡.......................-37

第四章数据权利民法保护的思考与建议...............-41

第一节明确数据权利保护的法律关系要素.....................-41

第二节完善数据权利民法保护的救济制度.....................-43

第三节对数据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49

结语............................................-54

第四章数据权利民法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第一节明确数据权利保护的法律关系要素

一、界定数据权利客体认定标准

经过数据处理者的分析处理,混乱和无序的数据可以被转化为有序且实用的数据集,这些数据集合通常由多个具有特定属性的信息构成。利用这些数据集,可以深入地进行数据的开发和挖掘,并与其他数据资源结合,创造出有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对这些有价值的数据集进行认定时,必须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数据的去标识化标准都得到满足。本文对数据采集和数据获取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来源合法

来源合法,简而言之就是获取数据的渠道是合法的。数据权利主体必须利用合法正规的大数据技术收集、整合数据,并且该数据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安全。在网络环境下,数据的收集和处理都以互联网为依托,因此对数据的来源合法性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判断,一方面依赖于从信息符号层获取的数字技术进行评估,而另一方面,更多地是依赖于信息内容层来进行判断。数字技术本身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全性与复杂性,因此在对其实施控制时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从获取数据的技术方面来看,要想获取数据必须通过正规的技术手段,不能利用黑客技术等漏洞违规获取数据。如果数据控制者能够利用合法渠道获取到与数据主体相关的所有数据,即为数据来源合法。从获取数据信息的内容层面来看,来源合法是指这些获取的数据内容应该是正规有效的,这些信息既不能涵盖可能威胁国家和公众安全的内容,也不能含有国家机密的信息,更不能损害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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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进入数字时代发展的浪潮后,数据作为新兴的生产要素,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持续的动力,数据成为一种重要资源和财富,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领域并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在使用数据时,由于权属不明确等原因可能会引发争议,因此,数据权利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数据资产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数据纠纷的出现,而传统法律体系对数据权利缺乏系统完整的规定,致使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在阐释了数据内涵以及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纠纷案例分析得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数据权利保护的不全面性,亟待一部综合的法律规范对有关数据纠纷加以调整。继而从民法的视角探讨对数据权利予以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出发对数据权利进行比较清晰的认定,并结合现有侵权救济制度的内容不断丰富数据权利的民法保护体系。

通过对数据权利民法保护的研究,以期回应司法实践中数据要素发展与数据权利保护失衡的问题,进一步加深对数据权利保护问题的认识,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写这篇论文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但对数据权利民法保护问题的考虑还不够全面,需要进一步研究。而随着数据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我国从国家政策到法律规范方面都为数据权利的保护指明了方向,民法对数据权利的保护也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和更新的议题,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将会建立完备的数据权利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