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家暴致人伤亡案件的疑难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5-08-03 17:26:1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以220个刑事裁判文书为切入点,对我国审判实务中家暴致人伤亡案件里仍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一步分析研究。

一、家暴致人伤亡案件的情况说明与分析

(一)案例样本的选取与说明

本文所采用的样本数据均源自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已正式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笔者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家庭暴力”作为检索关键词,对相关刑事案件进行了深入且全面的检索。特别地,本文以《反家暴法》的正式颁布为重要时间节点,选取了该法律颁布后,即从2016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所有已经审结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作为研究样本,共检索出1054篇刑事裁判文书。

经过对这些文书的细致分析,笔者发现,家暴致人伤亡案件中虽然涉及多个罪名,但最终在罪名的认定上却呈现出明显的集中趋势,主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为主。在量刑情节方面,除了在对刑事案件进行量刑考量时常见的自首、坦白情节外,谅解、被害人过错这些情节也被频繁应用于其中,同时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对于受虐者反击或反杀施暴者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应当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可以依此作为受虐者出罪的依据方面,也存在较大矛盾。因此,为精确本文样本数据,对家暴致人伤亡案件在审判实务中的罪刑认定情况做更进一步的分析,笔者又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正当防卫”“谅解”“被害人过错”等为关键词进行人工筛选,挑选出对本文进行分析研究有参考意义的220篇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本文最终研究样本。

(二)案例样本的概括与分析

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的220篇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综合考察,根据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具体情形、罪名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等对这220起案件进行分类整理,并从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入手,在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相类似的情况下,进一步对案件的刑事责任判定情况作出对比,并对这些差异点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可以总结提炼出,目前我国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家暴致人伤亡案件的罪刑认定方面仍存在疑难问题难以解决。具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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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1可知,220个案例样本中,有9个案件被法院认定为不涉及刑事犯罪,对自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然而,这9个案件的被告人并不是因为未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获免责的,真正的原因在于法院认定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未达到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标准,才不予受理该案件的。但是标准究竟为何呢?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中,并没有一个完整可行的证据制度。也就是说,在目前家暴致人伤亡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对于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院可以受理的程度或者可以认定相应事实情况的程度,并没有一个准确、客观的标准。

二、家暴致人伤亡案件中自诉案件的受理与认定问题探析

(一)自诉案件之受理难题

具前文可知,由于我国在家暴致人伤亡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对于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院可以受理的程度或者可以认定相应事实情况的程度,并没有一个准确、客观的标准。所以导致了目前在审判实务中,即使自诉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也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证据标准,使得法官在判定该案的证据情况是否可以支持该案被受理时,只能依靠其自由心证来判定。也即如若法官存在意识偏差的话,那么自诉人的权益往往也难以获得切实的保障的问题出现。笔者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提出一些可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1.证据标准不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之下,证据在法庭上的提出是整个刑事证据“生命流程”的核心环节,也是审判证据规则发挥信息控制功能的关键[13]。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独自承担起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键举证责任。若自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确实、充分标准,便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案件将不被受理,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后,笔者不禁发出以下两个疑问:

一个问题是,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所需要提供的证据应达何种标准才能被法院受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那这里的“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到底要达到何种标准呢?是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就可以,还是需要提供的证据要达到可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的程度呢?结合具体的案例来看,在目前我国的审判实务中也是难以找寻到答案的。

(二)自诉案件之认定难题

审判实务中并不是所有施暴者实施了致人伤亡的家暴行为后都可以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例如陈某刚案[18]中,虽然陈某刚对其妻子实施了两次家庭暴力行为,且前后两次家庭暴力行为共造成其妻子肩膀、鼻骨、右眼等七处轻微伤和一处轻伤一级,但法院在认定其是否构成虐待罪时,以其只是于2014年11月30日以及2017年6月11日两次发生了吵打行为,虽致其妻子受伤属实,但未达虐待罪所要求的经常性、一贯性标准,应属家庭纠纷为由,认定其行为不构成虐待罪;对于那一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右肩伤,法院也以其妻子在医院提出右肩伤的时间距案发已过去8天,右肩部的伤情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与陈某刚的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中断为由,认定陈某刚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判定陈某刚无罪。但陈某刚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吗?没有造成其妻子的人身伤害吗?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这些答案都应该是肯定的才对,不然其妻子的人身权益又该如何得到法律的保障?虐待罪所要求的经常性、一贯性标准到底是什么标准?就因为被害人提出伤处的时间晚了几天,甚至在此期间被害人一直处于在医院治疗的状态,明明证据中已经显示了会诊单中增加了“目前诊断右肩部软组织挫伤”的诊断,就因为出院诊断中并无肩部伤情的记载,就被判定为因果关系中断了吗?被害人又该拿出何种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伤来自哪里呢?

在种种疑问难以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难看出,我国对家暴致人伤亡案件中自诉案件的认定上,尤其是在虐待罪的认定上确实是存在问题且难以解决的。

三、家暴致人伤亡案件中罪名与罪数判定问题探析...........................19

(一)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分不明............................20

(二)一罪与数罪判定不一..............................22

四、家暴致人伤亡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探析......................25

(一)前提条件认定过于严格..........................25

(二)时间条件认定要求过高..............................26

五、家暴致人死亡案件中谅解情节的考量问题探析........................31

(一)谅解情节的采纳未充分考量公平性...........................32

(二)问题出路之合理审慎公平地考量量刑情节....................34

五、家暴致人死亡案件中谅解情节的考量问题探析

(一)谅解情节的采纳未充分考量公平性

对于谅解而言,谅解书的作用应该是宽宥具有悔改之心的施暴者,使其能够对受害者做出悔改和补偿的,而不该是施暴者加之利用逃过本应承受法律责任的漏洞。但是结合具体的案例来看,目前我国的审判实务中,只要是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书,法院就都以具有谅解情节而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均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这种不加以区分就一味地予以采纳的行为,并未考量对于被害人而言到底公平与否,可谓草率至极!

那么对于受害者的公平性而言,当真正受害者已经不幸去世,其他家庭成员的谅解书是否具有同等的效力呢?以贡某案[42]为例,贡某在短时间内,多次殴打其继女保某,致使保某多处体表大面积组织损伤出血,最终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法院审理,认定贡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确认其行为造成了保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在量刑上,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家庭成员间的冲突,贡某虽犯下罪行,但其犯罪动机并非极其恶劣,且在事后展现出悔罪态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尤为重要的是,案发后她获得了被害人父亲的谅解。基于这些情节,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酌情从宽处理,最终对贡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但是在该案的量刑情节考量中,构成自首自然无可厚非。但是对于谅解而言,本案虽有谅解书,但出具的主体却是被害人保某的父亲冷某,但在冷某的证人证言中甚至将过错指摘给保某,认为是保某自己的私生活混乱且经常卖错东西的问题才遭受的殴打,并认为贡某对保某的殴打是为了保某好,可以看出他对于平日贡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是支持的态度,就冷某这样态度的人出具的谅解书,真的就可代表保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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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每个公民都有其生命健康权,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践踏和剥夺,父母、夫妻均不例外。而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更常导致恶性刑事案件频发。当这些案件结果的发生已无可避免时,如何正确对其进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结合前文所述,实务中,法官在审判实务中判定家暴致人伤亡案件的被告人罪刑时,应当对施暴者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应为受虐者提供必要帮助。具体来说,就是在案件受理时,如有证据不充分或者证据缺失情况时,应对自诉人所要补充哪些证据提供必要说明,在自诉人提供不能时,尽可能依职权帮助自诉人尝试调取。在案件审理时,应当树立整体性思维,综合案件具体事实情节,对行为性质、罪数做出准确判定,不能简单地只对与案件结果有直接联系的行为进行评价,而忽视其他行为。如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应当将不构罪的依据释明清晰。当然,法有威严但法亦有情,法律亦应兼顾威严与人情。所以对于受虐者反击或反杀施暴者类案件,法院判定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刑时,应当充分考量受虐者的特殊心理与情境,立足于案件当时并以受虐者的视角进行认定,适当放宽其构成正当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以及限度条件,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受虐者的考量和认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