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风险防范思考

发布时间:2011-12-26 10:29:16 论文编辑:硕士论文代写

 

一、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一)减值资产的范围。可能发生风险的资产主要有:应收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委托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企业需集中针对这几种资产,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减值。
(二)减值资产的判断。资产的特性不同,减值表现不同,减值的判断方法也各具特色。应收账款、在建工程这两种资产的减值可运用条件判断法,企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在建工程的实际进展状况,对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给予减值;短期投资、存货、委托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这六种资产减值主要通过比较账面价值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现实成本)高低予以减值。因此,对这类资产进行减值,公允价值现实成本的合理计量很关键,不同的资产,其市场特性不同,表现的公允价值也不同,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体现为市价,存货的公允价值体现为可变现净值,委托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表现为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需要会计师利用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分别予以客观计量。企业合理利用资产减值方法,可以夯实资产质量,确保资产可靠性,及时处理隐藏在资产中的风险。
二、或有事项的确认与披露
(一)或有负债的确认。或有事项分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两类。或有资产对企业来讲非但不是潜在风险,而且可能会带来现实收益。而或有负债属潜在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控性,由于影响或有负债的因素是外在的、多方面的,并且这些影响因素不断变化,所以,企业应该持续地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价,以判断潜在风险是否已转化为现实风险。若产生或有负债的潜在义务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可计量的义务,企业应在表内确认一项真实债务。
 (二)或有负债的披露。企业虽然不确认或有负债,但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没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很多风险将无法化解。比如,销售收入是按照销售法、收款法、还是生产法确认呢?如果在企业开票时确认收入,已经确认为收入的账款可能长期得不到回收;企业明明虚乏无力,却有账面利润;确认的账面利润却没有相应的现金流量分配利润。如果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收款后再予以确认,则可以避免这些风险。
四、税务与会计分离事实证明,把税法的意志强加于会计制度,或把会计制度当成纳税指南都不可行。税法统驭会计的刚性模式,一方面强制企业对资产、收入采取激进的确认标准,另一方面强制企业对负债、成本费用使用保守的确认标准。该种会计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过分偏重财政、税务、信贷部门的需求,忽略企业、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违背了会计主体理论,易给企业造成硬伤,影响企业活力。2003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突破了税法对会计制度的束缚,采取税务与会计分离的模式,允许企业在会计制度的框架内灵活寻找应对风险的方法,为企业增加了一个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