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案例: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3-08-06 23:32:4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希望通过分析注册制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借鉴国外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有益经验,为我国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有益的探索。

1引言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进行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股票注册制改革必须稳步推进,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实行注册制改革可以增强市场活力。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990年12月19日正式挂牌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在1991年7月3日正式挂牌交易。距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至今也才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证券市场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还有完善空间,例如,全面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制制度改革方案》,以国家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了我国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开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明确、简单清晰、易于理解。另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应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问题。2021年3月12日公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制度,促进新三板市场改革,构建常态化退市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健全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2021年3月18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仅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要求,而且明确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布主板市场也开始实行注册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为了贯彻实行全面注册制,也修订了相关业务规则,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降低了公司上市的门槛,但是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标准。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任务。这就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保证我国注册制的稳步落实推进,进而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地健康发展。

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还有完善空间。之前我国金融市场上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以往学者对核准制下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较多。2013年11月,我国政府正式提出对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的改革建议。我国于2019年在科创板正式试点实行注册制,2021年创业板也开始实行注册制,通过总结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经验,认为我国已经达到了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条件,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宣布,主板市场也开始实行注册制,从此拉开了我国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序幕。近几年国内多名学者对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和监管层级问题。王晓亮、彭永芳在《注册制下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对监管主体进行探讨,提出注册制下,证监会不再对上市公司优劣进行遴选,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投资者需要对公司质量进行审查,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这就要求加强投资者教育,促使投资者成为适格的监管主体。另外中介结构的自律意识单薄,需要强化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1]李玉、王峰娟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探讨》一文中就信息披露的监管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形成交易所、投资者多主体监管机制,加强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2]朱林在《证券发行注册制:制度机理、实践与建议》一文中,就信息披露监管层级问题,提出重构证券发行权力体系,证券发行前端审查职能移交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应将工作中心转移到事中风险防范和事后处罚上。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效率问题。谢智菲在《注册制改革视角下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对信息披露监管的效率问题进行探讨,文中指出在我国,各种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通常都是进行事后处罚,而且监管效率十分低下,大都在发生重大违规披露引起社会舆论后,在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该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高效的监管模式。[4]王红妹在《论注册制下IPO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中认为我们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如发展阶段、公司规模、经营模式、诚信记录等,尝试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进行一般监管或者重点监管,对披露信息进行差异化对待,进行分类监管。

2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理论

2.1信息披露监管的内涵

2.1.1信息披露监管的含义及特征

(1)信息披露监管的含义

信息披露按不同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种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信息披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信息披露就是对企业全部信息予以公开,除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业务范围等直接关系投资者利益的信息外,其他信息也需要披露,例如:人事任免、具体工作流程、员工守则等。本文只研究狭义的信息披露。[22]所谓狭义的信息披露,就是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依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规定,把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其他有关资料,公开披露给社会公众。[23]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发展也较晚,中国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信息披露监管是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监督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行为。[24]信息披露监管按照监管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发行监管和持续性监管。发行监管是指拟上市公司在申请发行上市阶段的监管,持续性监管是指监管主体对二级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25]信息披露监管存在集中型、自律型、折中型三种模式。集中型监管主要是由政府监管,自律性监管主要由自律组织进行监管,折中型监管是由政府和自律组织共同监管,共同履行监管职责。集中型监管模式的优点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统一管理,但是监管效率低,自律型监管的优点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但是一旦监管不力,容易造成市场混乱,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核准制下,我国信息披露监管也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证监会履行了主要监管职责,注册制下,我国更加注重自律监管。目前,我国乃至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折中型监管模式。

2.2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

2.2.1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理论是资本市场的基本理论之一,有效市场理论主要反映证券价格与披露信息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弱式有效,半强式有效与强式有效三大类。[28]弱势有效是指证券价格只能发映过去已经公开的历史信息,依靠这些历史信息,投资者无法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半强式有效是指证券价格可以反映已经公开的全部信息以及部分预测性信息,降低了投资者作出错误投资决定的概率,但是投资者据此也不能作出完全合理的投资决策;强式有效是指证券价格可以完全反映所有信息,投资者依据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消息进行充分分析和判断,可以作出完全正确的投资决策。强式有效是一种理想状态,目前我国证券二级交易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他们大多不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反而是通过大家口口相传,盲目地进行投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弱势有效市场。注册制下,证监会不再为投资者把关,投资者也逐渐重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也扩大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加重了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在由弱势有效市场向半强式有效市场发展。为了创造半强式有效市场,证券监管主体必须加强监管,保证上市公司披露所有应该公开的且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最大力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

3注册制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2

3.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12

3.1.1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立法..................................12

3.1.2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实践----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典型案件为例.....14

4注册制下域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实践及经验借鉴......................22

4.1域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实践...........................22

4.1.1美国的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22

4.1.2日本的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24

5注册制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路径...............................30

5.1立法上进一步健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0

5.1.1推行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相分离制度...................................30

5.1.2建立信息披露分类监管制度......................................31

5注册制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路径

5.1立法上进一步健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1.1推行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相分离制度

核准制下,中国证监会行使发行上市审核权,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拟上市公司就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后,就可以在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交易,没有出现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无法上市的情况,剥夺了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权。注册制下,倡导证监会简政放权,证监会把发行上市的审核权下放给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虽然享有了发行上市审核权,但是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审核权和上市审核权是同时行使的,并没有分开行使。[42]只要拟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通过审核,证监会予以注册,拟上市公司就可以公开发行股票,随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虽然发行与上市有很强的关联性,但是上市与发行是两个不同的环节。理论上,发行审核是审查拟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上市审核是审查发行的股票是否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目前,证券交易所负责股票的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是同时进行的。在美国和日本,政府机构负责发行审核,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更大力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建议,我国证券交易所可以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审核委员会,两个审核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制度,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可以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之后,发行人可以向上市审核委员会申请上市交易,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之后,证券才可以在二级证券市场上流通。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结语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制度是由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一步步演变而来的,在演变的过程中,公司上市的门槛逐渐放宽。全面注册制下证监会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把实质审查的权利移交给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并将监管中心从事前监督转移到事中和事后监督。2023年2月17日之后,中国的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也成了全面注册制下最为核心的工作。为了贯彻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立法部门相继完善了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监管的规定。2020年3月1日全面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实施,2021年5月1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开始实行,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修订了《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是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主要包括财务造假、迟延披露、误导性陈述、隐瞒重大事项等违规披露信息的现象。此外,对于这些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不佳,存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晰,监管效率低下,追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这说明我国信息披露监管还不到位,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也亟须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希望通过分析注册制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借鉴国外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有益经验,为我国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有益的探索。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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