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22 23:51:03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中通过将临时复制与复制权通过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临时复制符合复制的构成要素,并且行为人可以通过短暂存储下来的“临时复制件”进行再复制、再传播、再利用创造经济价值,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典型案例综述

一、案件情况简述

(一)“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是关于临时复制问题的较早案例,本案当事人刘京胜在上网的过程中,发现访问搜狐的网站时可以看到自己翻译的作品《唐吉诃德》在其网站上刊载,刘京胜认为搜狐网站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以三种版式其网站上面登出,供大众免费去阅读和下载,侵害了著作权。

最高院认为:从直观的表象上看,访问者是通过被告网站上网,并浏览到信息,被告是信息提供者。但是从技术角度讲,被告网站仅是提供了搜索服务的工具,引导用户利用这个工具到其他网站或网页上去浏览相关的信息。此时这些信息并未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而是在上网用户自己的计算机内,临时生成被链接网站所载信息内容的临时复制件。因此,被告提供链接服务并不是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的复制的行为,也不是传播。本案中搜狐网站通过引用授权网站来设置链接的方式供公众来浏览、阅读和下载《唐吉诃德》,用户在通过点击链接确实可以浏览到信息内容并且在用户的电脑或者移动端内会形成一个临时复制件,但是临时复制件存储在用户的电脑里而非网站的服务器里,搜狐网站仅仅提供了搜索的链接,在设置链接的这一行为里,只是一个可以转送到第三方合法授权网站的行为,并不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因。1因此,在本案中最高院认为提供链接的服务并不能构成直接复制的行为,判决搜狐网站不侵犯著作权。

二、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通过以上三个典型的临时复制相关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所占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比例激增,临时复制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重要的问题。“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腾讯计算机公司诉王友金和淘宝网络版权纠纷”以及“陈兴良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这三个案例是近几年内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十分典型的案例,三个案例中从不同的方面涉及到了临时复制问题,法院的判决也各有不同。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案中,搜狐爱特信公司是通过“设置链接”的一种方式,将作品的内容由第三方链接的方式呈现到用户面前,用户在点击链接的同时,手机的存储后台就会发生临时复制,将链接的内容进行复制,构成一个临时复制件,这确实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但是本案最终的判决是刘京胜败诉,法院认定“设链”中产生的临时复制件存储在了用户的手机中,而不是搜狐爱特信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中,所以搜狐爱特信公司是不构成侵权的。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搜狐网站设置链接和用户通过点击链接来浏览、阅读这两个行为究竟是网络提供商构成了侵权还是用户的临时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构成了侵权?这个案子中搜狐网站提供链接的行为非法扩大了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空间,但若谈及临时复制,应当是用户在点击链接时会产生临时复制,那么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侵权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第三章临时复制是否应当纳入复制权的范畴

一、学术争鸣

(一)否定说的观点

否定说的基本观点是不应当将临时复制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我国理论界多数学者支持此观点,他们倾向于将临时复制认定为只是客观的技术现象而非一种新型的复制方式。比如袁泳在《计算机网络上数据传输的版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的观点是如果将临时复制纳入到复制权中,将损害我国作为进口国的经济利益。杨丹在《临时复制的法律定性分析》中提到,作品在计算机随机储存器内暂时的、临时性的储存,只是技术现象,而非法律概念。何炼红、阳东辉合作的著作《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的观点是认为临时复制决不能归入传统的复制权中去。王迁在《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的保护研究》一书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临时复制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是应该坚决反对的,这不光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更要从法学逻辑的层面去分析,临时复制就是技术现象。日本对待临时复制的态度一直是反对的,认为不应当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范畴。临时复制根本不能构成我们在传统意义上对于复制的认定,不具备复制应当具有的固定、稳定的基本特征。另外,临时复制如果一旦认定为复制,则会不利用对于复制的统一认定,会导致很多难以解决的著作权问题。

否定说的观点认为临时复制不能满足传统复制的基本构成要件,将瞬时性、短暂性、不可永久复制等作为其观点的主要支撑。笔者认为,这些临时复制的特征确实由于其产生方式来自于计算机操作而存在,但是临时复制的本质是完全符合复制的构成要件的,只是特点上具有与传统意义的复制存在不同。

二、本文观点

通过对以上四种学术观点的分析和比较,在对他们的基本观点进行比对讨论以及结合域外现有立法来看,折中说更加合理并且所持观点更可以有效的解决目前存在的临时复制问题。“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腾讯计算机公司诉王友金和淘宝网络版权纠纷”和“陈兴良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这三个典型案例暴露出临时复制现如今的尴尬地位以及临时复制急需法律规制。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问题即临时复制是否应当纳入复制权是我们的核心问题,只有当我们明确了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我们才能对临时复制问题在制度上进行规制,统一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面对临时复制问题时的法律依据,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通过前文的论述和分析,总结以下个人观点。

(一)临时复制应当属于复制

对于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认定,我们应当将其纳入复制权的范畴之中。当今我国正处在网络信息发展迅速的时期,临时复制问题已然成为网络著作权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对待临时复制的态度需要转变,我们应当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范畴,著作权人对于临时复制行为侵害其合法著作权的可以告其侵权。通过上文中的论述,笔者认为临时复制完全符合复制权的范畴。

在通过对临时复制的概念、特征、类型的分析研究以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来看,临时复制的本质是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的,也具备传统意义中复制的基本构成要素,应当属于复制权的范畴。虽然临时复制也存在自身的特点,但是这不影响我们对临时复制本身隶属于复制的范畴的认定,只是在法律规制上我们可以对其制度方面做一些特殊的调整。笔者认为,临时复制通过使用计算机形成一个短暂、临时的“临时复制件”,用户可以利用这个短暂的存储期间,对临时复制件进行利用、再传播、再复制的方式创造经济利益,从而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是发生在短暂的存储期间,但是完全可以进行“复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存储期间的“短暂性”来否认复制的可能性,我认为临时、短暂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复制的要素,其在本质上仍旧是一种复制,完全满足复制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临时复制是否应当纳入复制权的范畴............................15

一、学术争鸣........................................15

(一)否定说的观点..........................15

(二)绝对肯定说的观点.......................16

第四章对我国版权法规制临时复制的建议......................................21

一、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范畴......................................21

二、将在线浏览、使用数字图书馆等不具备营利性的临时复制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22

结语........................27

第四章对我国版权法规制临时复制的建议

一、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复制权的定义并未涵盖临时复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临时复制的问题上都没有对临时复制的明确的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中关于复制的规定非常的简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也没有对临时复制的明确规定。由于对于临时复制的立法保护问题的规避态度,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临时复制的规定是空白的。通过典型案例可以看到,空白的法律规定会造成现如今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引去对待临时复制问题,这让司法实践中处理临时复制问题上没有法律准绳,进而使得临时复制的相关纠纷日益增多,矛盾也日益突出,最终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因此,我们首先要对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明确认定。本文的观点是我们应该将临时复制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复制权的规定之中进行规定,即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的“复制权”中加入对临时复制的规定,并且对不具备独立经济价值的临时复制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在前文中,我们通过对临时复制的概念、特征等方面的分析,将其与传统的复制权对比之后,可以看到临时复制是在当今网络时代中产生的新型的复制方式,虽然其与传统复制存在着一些差异,并且自身特点也具有时代性,但从性质上来看临时复制仍然是属于复制的范畴并且是符合复制的基本构成要件,因此我们应当将临时复制纳入到版权法中对于复制权的规定范畴之中来调整。

结语

临时复制是当今时代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新问题,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对临时复制问题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国际社会已经掀起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浪潮里,我们也应当审视当下网络发展的时代背景,正视临时复制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尽管我国现在对于临时复制的研究成果不多,但是仍旧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去正视临时复制问题。我国需要要结合自身的国情和立法、司法现状去解决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问题,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权衡利弊,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大众应享有的利益。

本文中的创新论点就是认为应当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的范畴,在我国的学术界,多数学者都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临时复制完全不同于我们对于复制的认定,不应该将其定性为复制权的一种加以规制。本文中通过将临时复制与复制权通过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临时复制符合复制的构成要素,并且行为人可以通过短暂存储下来的“临时复制件”进行再复制、再传播、再利用创造经济价值,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文中通过四个部分阐述了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研究的问题,对于临时复制法律性质比较四种观点之后,文中采用了“折中说”的观点,即首先认为临时复制是一种复制,其次将临时复制区分为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和不具有独立经济价值两种类型的临时复制,比如:在线浏览、在线阅读、使用数字图书馆、使用在线网络教育平台、云共享等行为产生的临时复制就是以个人使用为目的,不具备独立经济价值的临时复制,这类产生临时复制的行为应当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之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