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法律障碍及应对

发布时间:2023-08-01 00:03:0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跨境流通中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不明是最基本的法律障碍,对其他两个法律障碍的解决具有先决性作用。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规则适用混乱、监管权冲突障碍则是在法律属性基础之上衍生的法律障碍。

第一章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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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需要对数字人民币和跨境流通进行理解。数字人民币作为人民币的数字化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及运营模式,有别于私人数字货币、传统的人民币和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货币。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也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为其提供基础的法律依据。相较于境内流通,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具有前瞻性,其应用场景会有所不同,但是数字人民币境内流通会为其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一、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含义与背景

(一)央行数字货币的含义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以下简称“BIS”)对数字货币做出的分类,数字货币主要可以分为央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又称法定数字货币,以下简称“CBDC”)和私人数字货币两种16,从产生的时间上来看,CBDC的出现时间要晚于私人数字货币。很大程度上,CBDC的产生是由于各经济体在货币金融领域面临着来自私人数字货币的挑战,例如 Facebook17推出的Libra加密货币项目对世界各经济体都造成了普遍的货币金融挑战。从定义上看,CBDC是指由中央银行发行的,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的数字货币。究其本质,CBDC的本质就是狭义上的货币,根据具体的定位,CBDC又可分为零售型和批发型CBDC18,但确定的是CBDC与纸币现钞不是互相替代而是并行存在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CBDC具备货币所具有的基本职能,不仅可以被用来衡量商品的价值,而且可以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

第二节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理论基础

本文所探讨的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理论基础主要针对国际法理论,以货币主权原则为基础,并对国家货币权利及其让渡与协调进行分析。需要明确的是,推进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首先不应与货币主权原则相悖,货币主权原则贯穿于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全过程。此外,我国拥有独立自主地发行并流通数字人民币的权利;同时,国际组织基于我国对相关货币权利的让渡而享有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部分权利,而我国作为货币发行国与流通国一道享有货币权利,此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货币权利冲突,所以货币权利的协调至关重要。

一、货币主权原则

货币主权原则是货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家主权原则在货币法领域的引申之义。货币主权原则下,主权国家拥有发行本国货币的权力37,货币来源于象征国家意志之法律的授权,国家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与货币有关的活动都具有管辖权,任何域外国家都不得干涉本国的货币事务。货币主权原则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大量的亚非前殖民地纷纷独立,并积极利用货币主权原则争取国家货币主权。货币主权原则表征的是国家对本国货币拥有的管辖权,主权国家可以独立行使货币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应当是具有排他性的,即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本国的货币主权。但是对货币主权原则的片面强调将不利于国际合作,在现实中,多数国家会基于平等原则对他国货币予以承认,或者在有限的范围内让渡或放弃本国货币主权,不管怎样这些举动都是国家行使货币主权的映射。

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拥有当然的货币主权,我国有权决定本国对内和对外的一切货币事务。货币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概念,其重要表现是货币管辖权,我国有权决定数字人民币的境内流通,但是货币管辖权有地域范围限制,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常常突破了我国货币管辖权的范围,我国无法对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流通进行及时有效的管辖。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突破了货币主权原则,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中各方的管辖权就需要进行协调,并统一于货币主权原则。

第二章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表现与影响

第一节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界定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具有前瞻性,法律障碍会对其产生阻碍作用,不同于法律问题具有滞后性。除此之外,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法律障碍与技术障碍、法律风险之间都有所区别,不可等同视之,需要对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做出界定。

一、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含义与表现

(一)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中的障碍

“障碍”一词原指阻碍前进的东西,其对象是处在运动发展中的事物,即尚未完成发展的事物。目前,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存在较多障碍,大体可以分为硬性障碍与软性障碍,硬性障碍主要指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所依赖的金融基础设施,这对于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而言是必要的。软性障碍主要指来自国家、社会和公众的障碍,首先,国家层面对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障碍可以分为内部障碍和外部障碍,前者是指国家内部对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看法,后者是指境外国家对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造成的障碍。其次,来自社会和公众的障碍主要受到了现行货币体系的惯性影响,公众对于实物人民币的黏着度较高,或者数字人民币对社会公众的消极影响会阻却其流通,例如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性会对公众的隐私权产生一定的影响。最后,来自国家、社会和公众障碍会演化成法律障碍,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一定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所以法律障碍是软性障碍的集中体现,本文也将从法律障碍入手来分析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障碍。

第二节  跨境流通中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不明

跨境流通中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较为复杂,是多种不同法律概念的集合。与人民币一样,数字人民币兼具主权属性和财产属性,这是法定货币的固有特征,即法定货币的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的结合。不过,与人民币不同的是,数字人民币还具有身份属性,实物人民币交易具有完全匿名性的特点,人民币并不会记载其所有人的身份信息,所以不具备身份属性。而数字人民币基于可控匿名性而具备身份属性,这是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中需要关注的内容。

一、跨境流通中数字人民币的主权、财产、身份属性之争

(一)跨境流通中数字人民币的主权属性

跨境流通中数字人民币的主权属性是国际法范畴之概念,虽亦属公法属性,但区别于数字人民币公法属性的国内法概念。大体而言,货币的公法属性特别强调国家在货币法中的作用,对内表现为强制约束力,对外表现为国家主权。

在对内作用方面,数字人民币是法偿货币49,主要是指数字人民币在境内的货币法领域具有无限法偿性,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这种无限法偿性主要体现在货币信用上,即数字人民币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在商品流通中充当一般等价物50,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数字人民币充当一般等价物时有地域范围限制,即一般局限在我国境内,并不具有跨境的条件。在对外作用方面,数字人民币是主权货币,主要在跨境或国际法语境中突出了数字人民币的主权属性。在货币主权原则之下,我国享有广泛的国内货币权利和国际货币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数字人民币的主权属性是其跨境流通中极为重要的一种法律属性,因为主权属性与后续的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规则适用、跨境监管活动密切相关。

第三章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应对基础与方向 ......... 34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奠定基础 ............... 34

一、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提供了规划参考 ...................... 34

二、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提供了基础设施 ...................... 35

第四章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应对原则与措施 ......... 42

第一节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42

一、货币主权平等原则 ........................................ 42

二、国际货币合作原则 ........................................ 43

结论 ....................................... 52

第四章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应对原则与措施

第一节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首先不能与货币主权原则相抵触,并统一于货币主权原则。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至少涉及发行国与流通国两个国家,所以需要在双方货币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事实上的经济实力差距并不应对此造成影响。同时还需要在国际货币合作原则下进行数字人民币的跨境合作。最后,尽管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强调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也不应该忽略个人私益保护。

一、货币主权平等原则

货币主权平等原则是加强数字人民币国际合作的基础性原则。货币主权平等是指各国货币的国际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货币采取歧视性政策88,除非此种歧视性政策是必须的。如果根据行使范围的不同而将货币主权原则下的货币权利分为国内货币权利和国际货币权利,那么货币主权平等原则就是国际货币权利的体现。货币主权平等原则在当前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各国货币不因货币稳定性、货币汇率而有不平等的地位,例如100美元与100韩元在法律地位上是相等的,不因实际购买力而有所差别。第二层含义是各国货币与CBDC之间的关系,部分国家尽管通过了国内立法来确认其CBDC的法定货币地位,但是实际上不具备跨境流通的条件,甚至实际上不属于主权货币,那么该CBDC很显然不具有与一般主权货币相等的地位。此种情形的出现不仅是因为国家立法错误,更是因为受到了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譬如一国的全球经济地位和金融科技实力等。如国CBDC不具备跨境流通的法律与技术要求,那么CBDC主权平等也就无从谈起,需要注意的是一国CBDC主权平等是应然性的,而实然性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客观情况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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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研究主要涉及跨境流通中数字人民币法律属性、规则适用、监管权冲突等,对这些法律障碍的解决应当以推进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发展为目标。跨境流通中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不明是最基本的法律障碍,对其他两个法律障碍的解决具有先决性作用。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规则适用混乱、监管权冲突障碍则是在法律属性基础之上衍生的法律障碍。在厘清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法律障碍之后,就应当以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研究、法经济学研究来分析。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与人民币国际化相比,有共性也有其个性之处。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应对也应该由此展开。在两者的共性方面,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可以借助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制度资源和发展路径来推进;在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个性方面,就需要形成独特的应对原则与措施。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与人民币国际化之间不仅不会互相排斥,而且还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法律障碍的应对应以人民币国际化为基础,在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上发展,并与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方向保持一致。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解决需要遵守货币主权平等原则、国际货币合作原则、国家金融安全兼顾个人私益保护原则。需要在这些原则之下对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行为又具有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字人民币不同于传统的纸币人民币,相关法律配套设施并不完善,并且与现在的人民币体系并不十分兼容,这种不兼容性不仅是法律规则的不兼容,还是技术规则的不兼容以及法律规则与技术规则的不相兼容。二是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是一个跨越多个法域的行为,其行为不仅与我国国内法相关,而且与涉外法和国际法相关,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需要解决的不仅是国内法问题,还有涉外法和国际法的相关内容,故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法律障碍研究具有复杂性。所以,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解决不仅可以通过加快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国内立法,还可以通过加强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国际合作来解决。国内法和国际法措施最终会推动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法律障碍的解决,从而持续推进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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