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机动车停放的社会控制及反思——基于杭州市的实证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18 13:02:01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引入社会学社会控制的概念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用于发现、评估、统合所有有助于形成现代化秩序的资源。

一、机动车停放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一)停车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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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秩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我国出现是在二十世纪末,“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的停车问题已是影响道路通行能力、造成城市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之一。”2当时的停车状况既存在停车难的问题,又存在停车乱的问题。调整停车位供需关系的难题被俗称为“停车难”,抢车位的戏码在各大城市中普遍地发生着;“停车乱”则体现为停车占道、停车扰民、盗毁车辆等3。尤其是重点区域的停车难、停车乱更严重,如学校、医院、老旧居民区、公共交通换乘地点、政府机关、景区、商业街区、火车站、机场等。

其实我国政府很早就开始治理城市中的停车问题了,几十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停车的“难”和“乱”虽然都是早期停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后者的解决以前者为基础。因此早期的停车治理研究把停车位的供给不良视为机动车停放乱象的主要原因。4理论上对“停车难”问题的解决是多个学科共同努力的结果,法律因素与公共管理、城市规划等知识相互交织和影响,如许红等提出停车政策应有政府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5潘璐等认为既要提升停车产业市场化水平,同时也需加强停车监管及停车治理工作。在理论和实践的共同努力下,停车难问题得到很大改善,根据本文的调查,直到最近两年,杭州市停车问题的后一个方面已经有了相当充分和完善的解决方法。

科学供给停车位的秘诀在于因地制宜,而不在于盲目增加车位数量。要对某个区域的停车位有合理的规划,就要实时地、全面地、详细地了解该区域的功能(如居住、接孩子等)、道路设施的条件以及交通运行的情况。近两年来,杭州市在破解“停车难”问题上捷报频传,范围覆盖各区县以及城区中的各种区域。以拱墅区卖鱼桥小学(文汇校区)为例,学校首先将孩子按年级分为不同批次,实行分批放学;其次建立指挥系统,每批孩子放学后“刷脸”,智慧系统会实时向家长发送“准备接送”的短信;最后在学校接送口的地方空出了36个专用车位,并与社会停车场实现“潮汐互通”,即家长先附近在社会停车场停车场等候,街道短信后在将车开到专用车位等候,接完即走。

(二)现阶段停车问题的焦点:由车位转向秩序

停车问题的治理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停车位供需关系的动态调节;另一个是停车行为规则的执行和遵守。随着机动车停放之实践的发展,停车位的科学供给已经不在是停车问题的主要矛盾。但停车问题的另一重要方面“停车行为规则的执行和遵守”,似乎并未自然而然地随着物质基础的提升而提升。即使在停车位供给较为发达的杭州,机动车没有停放在车位中的情况仍然是屡见不鲜,不仅扰乱正常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影响交通通行效率,危及交通安全。

仔细观察就会注意到许多乱停车带来的不良现象。比如随处可见的各种拦车器材和设施:为了阻止车主随意停放机动车,许多单位和个人都会在其管理的空地放置路障,不仅牺牲了美观,也使得该区域失去了其他功能,是一种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无奈之举。又比如行车至较窄路段时被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堵住的情况也十分常见:虽然也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找到该车主,但是交警往往不能及时到场,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车主挪车,被堵住的人白白损失几十分钟的时间而又无处索赔。再比如晚间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占满了非机动车道,使得非机动车只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驾驶者的路权得不到保障、人身安全风险增加。最严重的是如果碰巧遇到紧急情况,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还可能阻碍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进入救援地点,带来更大的人身、财产损害。

二、停车法律规则的嬗变

(一)调整停车行为的法律规范出现

对于机动车停放的行为标准,我国很早就通过立法进行了规定。为了看到我国法律对“机动车停放的基本规则”是如何规定及变化的,本文以杭州市为例,从最早的交通法规(包括中央和地方)开始,梳理了近三十五年来的法律法规。最早的立法是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种车辆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停放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包括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在城镇市区内,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靠,禁止乱停放停靠,影响交通;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总结起来,最早的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将停车义务规定为两个方面:积极方面,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消极方面,停放机动车时不得影响交通的安全与通畅。

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稍晚于浙江省地方性法规,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中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第六十一条)与浙江省地方性法规一致,但新增了关于“临时停车”的规则。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在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该条文还规定了禁止临时停车的区域、特殊天气临时停车要开尾灯等。

(二)调整停车行为的法律规范发展

以上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虽然简单,但是明确划分了“机动车停放”与“临时停车”两种行为类型并明确了相应的规则,为相关法律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开端。随着停车实践的发展,开始有了专门针对机动车停放的法律文件,在对停车作出更细致规范的同时,对上述两个概念的使用却产生模糊和混淆。

1.地方性法律规范

1995年6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该《办法》中使用两个新的概念,非常容易引发歧义和误解,一个是“临时停车处”,另一个是“准许临时停车的地点”。

第一,“临时停车处”并不临时,也不适用于临时停车。在《办法》总则(第三条)中概括机动车停放管理范围,归纳了三种情况“停车场(库)停放、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这一规定看似扩大了机动车停放的范围,其实不然。因为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库)或者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统一划定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处。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广场及空地都可以停车,而是只能在有“临时停车处”的地方停放。“临时停车处”设置有空间的路段、公共广场或公共空地,但其施划必须经过多个政府部门严格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能擅自划定的。

第二,“准许临时停车的地点”不等于“临时停车处”。该《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临时停车进行了细致规定,其内容与之前的法律是一致的,强调临时停车驾驶员不得离开、妨碍交通立即驶离。但是使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准许临时停车的地点”,根据体系解释,这一概念是与“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相对应的,也就是其上位法《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救站等特殊地点。但是这个概念容易引发歧义,既让人怀疑是否临时停车也须在指定地点;又难以与“临时停车处”进行区分。

三、实证研究设计..........................16

(一)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16

(二)研究变量:社会控制的种类.............................19

四、数据分析与研究结论.................................25

(一)数据分析...................................25

(二)研究结论...............................29

结语..............................37

四、数据分析与研究结论

(一)数据分析

本文使用“问卷网”进行网络问卷调查,金沙学府回收问卷45份;海天城回收问卷46份;朗诗回收问卷88份;总计回收问卷179份。问卷中关于停车行为的答案设计均为“是或否”,并设计了一道逻辑检验题(问卷第6-3题)。因此回收的问卷中,若所有问题回答全部一样且问卷填答时间较短,则作为无效问卷排除。整理后共回收有效问卷153份(其中金沙学府43份;海天城34份;朗诗76份)有效回收率总计85.5%。下文将以扇形图对被调查者的主体情况进行数据总结,以表格对每个具体社会规则的有效性比例进行数据总结。

1.主体情况

由于发放问卷数量有限且主体因素对规则实效的影响不是本文讨论主体,因此下文仅对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分布进行总结和描述。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结语

在我们如今生活的社会中,每个家庭至少有一辆车,似乎已经成为公认的幸福生活的一个指标。然而美好的生活不仅仅需要有物质基础,还需要社会生活的秩序加以保障。试想如果开车出行时经常被他人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妨碍,这样的交通生活并不能称之为幸福。然而要让城市中的机动车普遍做到有序停放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陌生人之间的互动通常是一锤子买卖,对于每个人来说个人便利是选择停车行为最主要的动机。由于城市中社会关系复杂、人员流动性强,国家和法律无法、也没有必要独立承担维护、发展社会秩序的任务。因此本文引入社会学社会控制的概念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用于发现、评估、统合所有有助于形成现代化秩序的资源。

停车问题需要国家和法律来进行规制,树立一个全社会共同的行为标准。国家和法律虽然在机动车停放治理中起到主导作用,但是它又不能独立完成这一任务。法律的执行需要以强制力为后盾,交通法规主要依赖交警执行。然而交警作为警察的一种,其首要职责是维护秩序而非执行每一条法律,在繁杂的工作和有限资源的限制下,交警就会策略性地执法。因此,在规制违法停车的工作中,交警会在重点区域设置标志标线,并将违反标志标线作为处罚依据,这导致了规定停车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悬浮。除此之外,社会中好的停车实践不仅要有序,还要方便、有效率。这就需要因地制宜的停车规划,而法律作为一般性的行为标准难以涵盖每个区域的具体信息。因此,机动车停放的社会控制必须以公私融合为发展方向,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广泛参与的(包括规则创制和执行)弥散型社会控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