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本代写:跨区域行政调查思考——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为例

发布时间:2023-06-01 19:13:17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从实现行政目的的角度出发,作为当事人应当配合来自异地的行政机关的跨区域行政调查,这不仅是《行政处罚法》中的明确规定,也是公民的义务。

1导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现代社会经济更加繁荣,生产要素之间的流动更加频繁,尤其是交通日益便捷的今天,行政相对人在跨行政区域之间的流动也不像以前那样困难,这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带来了更多挑战。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调查作为规制行政行为事先程序的一门重要制度,是行政机关形成行政决策、作出行政行为的必要前提。实际上,开展行政调查一般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必经阶段,对于一个没有经过充分行政调查就作出的行政行为而言,一方面在实体上可能因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支撑而出现决策失误,另一方面,在程序上也因视作其没有相关证据属于违法。由于行政相对人跨区域流动越来越频繁,加上有时当地行政机关对某些调查事项应当回避,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涉及到行政责任追究的问题,此时当地行政机关因为与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而应当回避,在此情况下,为了及时作出正确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越来越难以避免跨区域的行政调查。因此,如何认定和规范这一跨区域行政调查行为,对于我们当前以及今后的行政程序立法及实践来说都是很有必要且有意义的。

行政程序法作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以调整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事前、事中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法。但是,作为行政程序立法中重要内容的行政调查,目前学界对其关注较少。大多数学者在对其进行探讨的时候,或主张行政调查是一类事实行为,或者则将其视作一类准行政法律行为加以考察。除此之外的部分学者断言行政调查只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不会导致相对人实体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没有多少研究价值,这显然与我国深受欧陆法系“重实体,轻程序”的深刻影响有关。

1.2文献综述

1.2.1行政调查性质的研究现状

笔者经过归纳总结,目前学界大体上有以下观点:

第一类观点主张行政调查属于程序行政行为,代表学者有应松年、袁曙宏、章志远1等,该观点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独立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程序行政行为,可以直接产生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由此启动行政程序,影响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它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密切的关系,是行政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行为来说,不但要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还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主动配合,否则可能会启动行政强制。

第二类观点主张行政调查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作出的调查行为,只会影响和改变事实的状态,仅关系到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没有关系2,代表学者有沈荣华等。

第三类观点倾向于将行政调查视作中间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的中间过程,往往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存在的,代表学者有康志华等。

第四类观点认为行政调查属于行政过程之中的一般性制度,该观点着眼于“行政过程论”的视野,能够解释之前对行政调查性质单一认定而导致的不周延性从而无法在各个行政领域同时适用的难题。该观点认为这种性质界定能够明晰行政调查在行政程序中起到的关键作用及其具有的“独立于个别领域的固有价值”,从而通过行政法普遍追求的价值原则对其进行研究,以提升行政调查在行政管理程序中的合法和正当化程度3,代表学者有周佑勇等。

2一起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案件

2.1案件的发端

2018年6月9日,H省T市L县大货车在途经S省A市B县境内某国道处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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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1条16的规定,由S省A市负责,H省T市派员参加,A市成立了B县“6·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A市人民政府、H省T市人民政府、B县人民政府、A市安监局、A市监察委、A市公安局、A市交通局、A市总工会、A市公安局交警支队、A市运管处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2.2跨区域开展事故调查过程描述

事故调查组为了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查明该起事故发生经过、引起事故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准确认定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并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全面分析该起事故中揭示出的问题、吸取事故教训,提出优化和改进日常工作的建议措施。从S省A市跨区域到H省T市和J省P市、Z市组织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2.2.1在事故发生地S省A市调查处理情况

由于事故发生在S省,事故调查组需要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事故车辆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发道路交通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肇事车辆驾驶员有无违章驾驶等情况。

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的国道处行驶时,国道纵横S省A市两区县,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A市两区县的道路养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现场实地勘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发道路、车辆进行检测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直接原因是:大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碰撞前方轻仓栅式货车尾部,碰撞后又前行130米发生侧翻,在车辆侧翻过程中先后碰撞三辆两轮摩托车。

2.2.2在肇事大货车所有人所在地、驾驶员驾驶证取得地J省调查处理情况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且均在J省P市,肇事大货车驾驶员取得的驾驶证在J省Z市取得。为查明该车辆所有人的情况,驾驶员驾驶资质是否属于合法取得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前往J省P市、Z市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3行政调查的基本理论..........................................14

3.1行政调查的概念..........................................14

3.2行政调查的原则..........................................14

4跨区域行政调查的困境..........................................22

4.1跨区域行政调查的现实分析...........................22

4.1.1行政调查的现状.....................................22

4.1.2跨区域行政调查的现状...............................25

5完善跨区域行政调查的实现路径.................................34

5.1建立跨区域行政调查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34

5.1.1由上级行政机关来解决管辖权争议.............................34

5.1.2优化管辖权配置减少重复调查....................................35

4跨区域行政调查的困境

4.1跨区域行政调查的现实分析

4.1.1行政调查的现状

4.1.1.1行政调查规定现状

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暂未出台统一的《行政调查法》或《行政程序法》,仅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有极少数的条文规定了简陋的行政调查规定。在地方层面上,部分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在这方面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经搜索,共有11个省或地级市以规章的方式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经梳理其中的行政调查内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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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各地都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其中涉及行政调查的部分有相同规定内容,在行政调查的内容方面,其内容基本上都规定了应遵循的程序、原则和可采取的措施,但其规定都比较简略,程序只涉及到调查前要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等,原则方面只提到了要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开展调查等。

5完善跨区域行政调查的实现路径

5.1建立跨区域行政调查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

5.1.1由上级行政机关来解决管辖权争议

为解决跨区域行政调查中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可以借鉴德国38、奥地利39等地区的相关规定,建立由上级行政机关来决定由谁负责调查的争议解决机制。由不同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作为裁决机关,能够避免裁决机关偏袒行政机关的任何一方,进而实现行政法公平之目的。这种方案也存在如效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在跨区域行政调查程序中,由于双方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很可能是省一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此时层层上报会降低行政效率,不利于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同时根据经济行政之原则,由下级机关能够解决的争议不宜由上级机关处理。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分两步来解决管辖权争议:第一步,由跨区域的当地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先就管辖权进行裁决,如果拟开展跨区域行政调查的行政机关对其裁决认可的,此时的管辖权争议裁决结果就是有效的决定,双方都必须遵守。第二步,一旦拟开展跨区域行政调查的行政机关对第一步所作出的裁决有异议,可以向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申请作出最终裁决,以最终裁决结果来确定由谁负责管辖。此举有助于跨区域行政调查的顺利开展,避免双方因为管辖权争议而影响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

5.1.2优化管辖权配置减少重复调查

对于现实中不同行政机关依据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的管辖权竞合问题,应当梳理后由立法来优化设置,确定由一个行政机关开展调查,以避免重复开展跨区域行政调查,减少对相对人的影响,节约行政成本,调查结果出自一个行政机关也有助于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是比例原则的要求。

例如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如果是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既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又属于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笔者认为最好由当地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组成事故调查组来对事故开展调查。因为该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所以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调查组提供专业的意见,也完成了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避免“政出多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