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代写:庞德社会学法学视角下环境法独立性之证成

发布时间:2023-05-22 17:41:0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借助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利益理论对环境法的独立性予以证成。根据庞德的利益理论,每一类法律都有其所承认和维护的特定范围的利益,所以,法律的独立性便可通过其所承认和维护的特定利益来说明。

第一章 部门法理论成因分析

第一节 部门法理论成因分析的缘起

一、部门法理论对法学领域分类的深刻影响 部门法理论是我国法学理论界普遍接受的指导分类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论范式。该理论以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某些共性要素42作为划分标准,将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整理,最终形成互不隶属、各自独立的法律规范类别,处于同一类别的法律规范便为一个部门法,将其称为“某法律部门”。在我国,“部门法”亦成为了法学门类的官方代名词。例如,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学类别的上级目录为“法学各部门”;43再比如,在现行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部门法学”也同样是“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法学学科的上级目录。44不仅如此,部门法理论对法律规范的划分在某种程度上也等同于对应用法学学科的划分,所以“法律部门”亦被用于指称那些与之相对应的应用法学学科。部门法理论对法学划分的影响之深由此可见一斑,也正是由于部门法理论的划分,各法学学科形成了“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相对独立的景象。 

二、部门法理论影响下环境法的“独立”困局

正是基于上述缘由,自环境法在我国兴起以来,环境法学者为了论证环境法的独立,便顺理成章将“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作为了一项环境法学的基础性命题予以论证。根据部门法理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所以为了论证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学者们主要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上着手。最终在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特殊性的解释上主要形成了“狭义调整对象说”46和“广义调整对象说”47等学说。在对环境法调整方法特殊性的认识上也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环境法主要特殊在它的“生态化方法”上,包括有环境资源调查、检查的方法、环境资源规划的方法、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48。二是认为环境标准、环境技术型准则、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排放收费、缴纳生态补偿费等社会性调整机制是环境法所特有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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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分立格局的形成

社会科学中理论的形成离不开社会现象材料的支撑,所以部门法理论理应也是建立在一定现象材料基础之上的。所以欲从本体论层面分析部门法理论的成因,首先需要弄清何者是支撑部门法理论建立的现象材料?众所周知,无论是苏联社会主义法还是我国当代法实质上都深受西方大陆法系的影响,对此学界几无任何争议,如有学者就曾在其著作中直言,“社会主义法只不过是施加于大陆法系传统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概念的上层建筑”53。据此,笔者认为支撑部门法理论建立的现象材料就应当是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学分立格局。故此,分析大陆法系法学分立格局的形成过程实属必要。

一、法学分立格局的形成过程

在人类社会早期,无论东方法还是西方法都是诸法合体的,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西方法开始了自己漫长的部门法54分立的过程。笔者在本文将这一过程简化为三个主要阶段: 

(一) 法学分立帷幕的拉开

罗马法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构筑起了部门法分立的基本框架。公私法的分类是“诸法合体”之后最初形成的法的分类,也是对法律最根本的划分。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公私法的划分以法的创制渊源为依据,此时的公法指公共法律、元老院决议以及盟约等,私法指私人契约、协议及要式口约。随着法律创制形式的转变和发展,这种划分标准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于是到了罗马帝国时期,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以利益为标准的公私法划分方法,认为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私法是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随后,这一分类为《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所认可。

第二章 环境法不适应部门法理论的溯源分析

第一节 庞德对法律发展阶段的划分

庞德将法律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自然法阶段、成熟法阶段以及法律的社会化阶段。本节笔者先从时代背景、法律目的、法律类型以及法的哲学基础等方面,对这五个法律发展阶段作以简单介绍。

原始法阶段所处的时代为希腊时代、罗马王政时代以及日耳曼法时代。该阶段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平,在最低限度上满足社会的普遍安全。法律类型主要为习惯法。

严格法阶段所处的时代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以及中世纪。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现状、维护社会秩序,力求使每一个个体都要在社会指定的位置上安分守己。法律的类型为制定法。法律理念为制定公正,哲学基础为经院哲学。

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所处时代为罗马帝国时期和欧洲封建时期。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自然平等,即在一种充满了未发现的资源、未开发的土地、未驯服的自然力量的世界里,将自主的可能性予以最大化。法律类型为衡平法、自然法(这时乃是一个法律自由化的阶段,将法律与道德等而视之,认为法律应注重实质,而非形式)。法律理念为自然公正,哲学基础为理性主义。

成熟法阶段所处的时代背景为自由市场经济时代。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协调个体自由意志之间的冲突,最大可能确保普遍个体的自主以及清除施加在自由经济活动上的限制。法律类型为制定法,哲学基础为自然法理论。

法律的社会化阶段所处的时代为垄断市场经济时代。法律发展至这个阶段,其目的已经不再是仅仅保障个体的意志自由与平等,而是为和谐地满足人的需求,平衡或协调人的主张、需要、欲望,最终使总的社会利益得以实现。法律的哲学基础也转变为社会功效主义。

第二节 部门法理论建立在成熟法基础之上

根据前文可知,部门法理论是苏联法学家在苏联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框架下,以大陆法系的法学分立格局这一感性材料作为认识对象,运用抽象概念思维的方法,抽取各法律领域各自所具有的共同规定性(共同的调整对象和共同的调整方法),以之作为划分法律的标准,将苏联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成为若干部门法的理论。可见,部门法理论是建立在大陆法系法学分立格局基础上的法律分类理论,而大陆法系法学分立格局的最终形成即发生在成熟法阶段,原因如下:

当法律发展到成熟法阶段时,此前在各个发展阶段形成的理性、平等、安全等法律理念迫切需要一个稳固、确定的法律形式将之固定,与此同时它们也为稳固、确定的法律规则形式提供了条件:“理性”使法学家们相信法的概念是一种独立的“理智的存在”,可以从经验现实中脱离出来,只要通过抽象的概念建构就可以完成对法的科学创造。“平等”包括了法律律令运作的平等以及发挥个人才能、运用个人财产的机会平等,这一理念迫切也需要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体系来保障由其所推演出的“个人权利”,而“个人权利”作为“法律之理的理想形式”也成为了整个法律概念体系得以系统阐释的逻辑起点。“安全”主要包括占有安全和交易安全两项内容,为了确保这两种安全,人们需要一个稳固、不变、权威性的法律规则,用以评判所有的情势,为了确保法律的稳固、不变,法律的概念化便成为了一种必须,因为当概念得到精确界定,判定某个事实或案件时,就可将使它落入这些法律概念之下,这样专断可得到遏制、严格的法律拘束亦可得以实现。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律规范便通过高度概括性的概念来表达。当原子式的法律概念表达开始被复合为分子式的概念表达的时候,法律此时便成为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规范系统。正如法学家所希望的那样,法律成为了一门完整的、自足的、没有矛盾与漏洞的科学。

第三章 环境法独立性的最终证成 ......................................32

第一节 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利益理论及利益类别 ............................32

一、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利益理论 .......................................32

二、庞德所划分的利益类别 ...................................33

第三章 环境法独立性的最终证成

第一节 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利益理论及利益类别

一、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利益理论

耶林认为利益是人之请求、要求或愿望,一个有组织的社会要想存续,法律就必须使人们的这些请求、要求或愿望得以满足。87换句话说,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乃满足人对利益的需求。但庞德认为,“从来不曾有过这种的社会,在那里有如此之多的富余财富以满足各种需求,有如此之多的空间让每一个人去做所有他想做和有权去做的事情……”88由此可见,庞德发展了耶林的利益思想,他以“在任何时候从总量上满足我们提出的所有要求”代替了“在任何时候对我们有求必应”89的利益理念。

在庞德看来,当发现特定的利益迫切要求得到认可和保护时,法律首先需要承认该特定的利益,其次还需要为这些利益确定一个范围,最后再以法律规范来实现或尽力保护此范围之内的利益。这是因为在庞德看来,利益独立于法律而存在,并不为法律所创设。正如庞德所言,“只要有一定数量的相互联系的人们,拥有财产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就存在”。

不仅如此,庞德还认为,由于在这个世界上,各种利益之间必定存在冲突或竞争,所以法律只能保护其中处于优先价值位阶的利益。可见,法律承认特定利益并不等于法律就会完整保护该利益。这样便可以避免将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与作为好处、作为经济学家使用的术语的利益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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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笔者借助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利益理论对环境法的独立性予以证成。根据庞德的利益理论,每一类法律都有其所承认和维护的特定范围的利益,所以,法律的独立性便可通过其所承认和维护的特定利益来说明。庞德将法律确认和维护的利益分为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其中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这两种二元化的利益可用来说明成熟法阶段的法律,也即所谓的各传统部门法。由于社会化阶段的法律所强调的重点在社会利益,所以社会化阶段的法律可由社会利益来说明,由此社会化阶段的法律同传统部门法的区分可由个人、公共利益同社会利益区分来完成。环境法属于社会化阶段法律,欲证成其独立性,还需要指明环境社会利益的特定性。环境社会利益的特定性又需要从对社会利益的界分中来说明。社会利益是居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背后更为根本的利益,是一种宽泛的利益表达,呈现出不确定性的特点,所以对社会利益的界分需要以类型化的思维方式作为方法论工具来实现。根据社会利益出现及其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时间先后以及类型化思维的运用,可将社会利益类型化为社会面向的社会利益、经济面向的社会利益以及环境面向的社会利益,其中承认和保护环境面向社会利益的法律即环境法,环境法的独立性遂就此证成。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