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例: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障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15 20:53:5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借助网络平台实现整个交易流程,它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也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电子商务需要以网络作为媒介实现买卖双方的交流与交易,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消费者维权的难度也会增大。

第一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障概述

第一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障相关概念

一、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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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需要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并且在该技术的支持下实现物品交换。电子商务最明显的优势为交易双方可以借助互联网渠道进行沟通,买卖双方在借助虚拟网络平台的模式下实现商品交换[26]。本文以交易主体不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分类。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缩写为“B2B”。在B2B模式下,不同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合作伙伴,进而实现交易。贸易内容涵盖订单、签约、支付、索赔等多个环节中。从全球占比来看,B2B模式是当前电子商务中,占比最大的类型。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缩写为“B2C”。 B2C模式是指消费者借助互联网渠道,与卖家直接取得联系,并在协商达成之后进行贸易[27]。在整个交易中互联网起到媒介作用,既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渠道。B2C模式是当前电子商务众多类型中发展最为迅速的模式。

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缩写为“C2C”。C2C模式是指消费者个人通过互联网所提供的平台实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贸易活动。对于C2C模式而言,交易双方通常借助论坛或二手销售平台实现交易过程。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缩写为“B2G”。B2G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伴随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电子政务的发展,在交易市场中逐渐出现政府与企业之间借助网络渠道展开的贸易,在整个贸易过程中,主要是指政府借助互联网平台向商家采买商品或者税收等[28]。

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障体系

一、法律

我国在立法层面对电子商务规制时间较晚,虽然各个行政立法主体为有效规制电子商务的发展陆续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应用效果并不理想。究其本质,法律具有滞后性,在面对新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先制定的法律条款,无法对后出现的行为进行规制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当前常用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虽然为消费者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但是也不能否认其在发展中所具有的滞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也设立相应的法律条款,对侵犯电子商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由于处罚内容存有欠缺,因此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起到的震慑效果不理想。

二、行政法规

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行政法规具有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司法实践中,行政法规作为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常见的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提供依据,例如在第14条中明确规定权利人具有依法追究侵犯自己信息网络的权利。《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电信主管部门对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不满足审核标准的服务提供者采取整改,整改后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另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指出,任何经营者或者个人不得向他人售卖他人个人信息,违者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时,不仅要承担上述法律规定的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障之域外经验

第一节 美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

一、制度内容

美国是早期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定的国家之一。从1997年开始,《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相继出台,美国在立法层面上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美国首次在立法层面对电子商务中虚假信息与诈骗信息的规制,体现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纲要中明确指出政府在实践监管过程中应当采用适当的制裁手段,对电子商务中虚假信息进行打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除此之外,纲要中还着重强调经营主体应当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①。《统一电子交易法》主要对电子商务中格式合同进行规定,明确指出当消费者签署消费合同时,经营者应当将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进行清楚罗列,且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从消费者和经营者两个角度指出格式条款成立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允许其对格式条款进行阅读和审查;另一方面,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内容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除此之外,对责任承担问题也进行规定,若由于计算机本身的问题导致权益受损,此时由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若由于技术问题导致权益受损,此时法院在调查取证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2006年出台的《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只有在获得消费者允许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经营者才有权利获取消费者信息。另外,《电子签名法》中明确指出消费者有权利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到自身电子记录的变化[39]。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其经营行为违背上述规定,此时不能主张合同成立,另外该法还赋予消费者在特定期间内无条件撤回合同的权利。

第二节 日本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

一、制度内容

日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起步较早,现有研究成果丰富。日本在1968年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该部法案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针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自此之后,日本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条款逐渐增多。自此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体系逐步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日本国民消费的水平。《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在日本立法体系中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其是日本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综合性法律。在该法案中,首次规定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责权关系,政府通过制定发展政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经营者应当提高自身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并通过必要的方式,降低或者规避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在面对消费者投诉时,应当直面投诉内容,积极解决投诉事宜;消费者则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加强个人权益保护的同时,做到理性消费[40]。2000年出台的《消费合同法》中罗列消费者与经营者责任划分的内容。其中,第四条规定消费者无条件取消要约或承诺情况,例如经营者对消费者存在重要事项信息不符、存在应告知但是未告知的内容、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诱骗消费签订协议等相关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第八条中对经营者承担赔偿的情况进行列举,规定内容详细,并且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2000年实施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中对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犯罪进行准确规定。该法案的实施不仅为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境外网络购物的发展创造条件①。《ECOM虚拟商店与消费者交易准则》中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较为全面的信息内容,让消费者在交易前可以较为全面了解交易信息,该交易准则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网络购物的可信度。

第三章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 23

第一节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 .......................... 23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 ............................ 23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受到侵犯 ................................ 24 

第四章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障完善措施 ....................................... 35

第一节 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 .................................. 35

一、完善现有法律体系 ..................................... 35

二、增强主体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 36

结语 ..................................... 43

第四章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障完善措施

第一节 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现有法律体系

(一)完善行政立法体系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障有效施行的前提是完善且规范的立法体系。当前多元行政立法主体的现状,国务院、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与程序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对电子商务中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制。对于现有行政立法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必须先对立法基本原则进行规范,依据宪法及现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在行政立法主体责任范围内进行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在各个立法主体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加强立法机制之间的信息交换,削弱多元立法主体的现象①。除此之外,在完善条款时充分听取社会群众的意见,真正贴合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行政法立法中,一定要体现出立法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公开性,对消费者权益行政立法的法律法规进行明晰,基于全面的角度对消费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明确各个部门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消费者权益的综合性保护。

(二)对法律竞合内容进行解释

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障立法内容进行整合,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立法较为分散,分散的立法情况,致使不同法律中的规定之间容易存在矛盾冲突,削弱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结合则尤为重要[54]。基于上述内容,需要行政机关将各个法规中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条款进行整合,对于位于同一效力的法律竞合和冲突情况进行解释。想要切实解决法律间存在的竞合情况,必须提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水平,立法内容要根据时代发展而进行改变,逐步避免法律条款的冲突与重复。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部门进行处罚,避免出现多头处罚或者重复处罚的情况。对不同法律之间存有的竞合现象加以解决,明确当竞合现象出现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实现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以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出现责任竞合情况为例,当二者之间竞合现象产生时,首先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相关规定为依据判断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中是否有部分内容可以抵换为刑事处罚。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方式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方式都可以依据规定抵换成刑事处罚,如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则不能被刑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并用,因此,应当在立法中对涉及到的处理原则进行制定。

结语

电子商务借助网络平台实现整个交易流程,它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也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电子商务需要以网络作为媒介实现买卖双方的交流与交易,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消费者维权的难度也会增大。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行政法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具有必要性。我国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较晚,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当前尚未构成完善的行政法体系,在行政立法、执法等环节中存有不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保障。因此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考、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障体系进行完善,在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促进电子商务规范性发展。

由于本人学术水平有限,对电子商务了解也处于初始阶段,因此文章在写作过程中有许多内容未提及,理论研究深度也有待加深。电子商务仍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对越来越庞大的消费者群体,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也将逐渐显现,期望在未来会有更多专业人士能够继续深入研究,笔者也将更加努力学习,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