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常法治领域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探讨

发布时间:2022-08-16 14:33:34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作为制度基础的域外适用,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在新时期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中国非常法治领域的法律域外适用体系。

第一章非常法治与法律域外适用

1.1非常法治概述

1.1.1正常法治与非常法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国方略。所谓法治,奉行法律至上,包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正常法治,又称常态法治,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常态的规定;而非常法治,又称紧急状态或非常状态法治,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对采取紧急权力提请、决定主体及需要满足的实体条件和程度条件的一系列规定。正常法治与非常法治共同组成法治的完整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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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状态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按宪法、法律规定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按照正当程序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而紧急状态,是由于如恐怖袭击、SARS病毒、飓风、洪水、地震、核电站泄漏事故、战争等等紧急事件的发生,采取正常的措施无法控制或有效控制,“为了在紧急状态下更好地保卫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同时给予公民基本权利及社会组织、法人的活动等以最低限度的保障”,2国家权力机关宣布采取紧急措施扩大政府权力行使和克减公民权利保障的临时性应急法律状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是恢复正常统治秩序的最后手段。

从世界范围来看,并没有对紧急状态形成一个普遍认同、范围一致的用语。总体来看,一些国家采用了广义的理解,这种紧急状态涵盖所有的紧急事件,只要威胁到国家生存与安全,国家就可以宣布紧急状态。如印度宪法规定,如果总统认为存在严重的紧急情况,或因战争、外敌人侵、武装叛乱等威胁到印度全部或部分领土的安全,可以宣布紧急状态;一些国家采用了狭义的理解,将战争状态、戒严、动员、军事管制等与紧急状态并列。如美国宪法中将紧急状态与戒严状态并列,紧急状态主要适用于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病等紧急情况,戒严则适用于发生叛乱、暴乱、骚乱、司法程序或法律的实施遭到严重阻碍等紧急情况。

1.2法律域外适用

1.2.1法律域外适用概念

所谓域外管辖,顾名思义,即一国在管辖领域范围以外行使国家主权,维护国家权威。在国际法上,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四种管辖权都可能成为国家根据国内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基础。管辖领域范围要大于国土范围。国家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也有管辖权。“国家”与“法域”的范围也并不一致,“国家”是主权范围,“法域”是指法律有效管辖或适用的范围。在一国国内,根据行使主体的不同,国家管辖权可以分为立法管辖权、执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在判例法国家,司法机关裁判案件不仅是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具体表现,更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被划入立法管辖权的范畴。

国内法域外适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明确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适用于境外主体的活动。但不包括法律选择层面,国内法院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选择的国内法律规则或者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争端的行为。因为这是一种法域下外国国家机关对法律规则的主动选择,与本国国家机关国内法域外适用相区别。

与域外适用相关联的概念是域外效力。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其主权所属领域以外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主权平等原则,一国的国内法不能自动地在外国生效。一般只有在国内立法机关规定法规可域外适用的前提下,该法规才可能有域外效力。1因此,一国国内法超越其领土范围,规制领域外的行为,此为其“域外效力”。一般情况下,行为发生地是划分国内法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标准。

第二章非常法治领域法律域外适用的新发展

2.1非常法治领域法律域外适用的新背景

2.1.1科技政治时代的到来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国际政治从地缘政治向科技政治转变。技术霸权成为支撑传统霸权体系的新支柱。二战后美国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为维护其全球经济与金融霸权体系贡献巨大。如今,从美国特朗普政府到拜登政府,意欲组成技术联盟构建技术安全信任体系,通过与盟国联合共同维护高技术领域的创新优势,以技术多边主义实现新的技术霸权,稳固其霸权体系。“跨大西洋联盟”和“印太战略”联盟是塑造美欧国家主导的新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

2.1.2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盛行

新科技革命推动社会生产力向更高水平发展,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加速,资本进一步全球化。西方发达国家仍然以最先进的生产力和高新科学技术控制世界贸易,将不会构成威胁的传统低端工业和一般技术成熟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保障其利益的最大化和持续性。近年来,美国从倡导贸易自由转向强调本国贸易保护,违背世贸组织达成的承诺,频频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升级贸易争端,加征关税,发起对特定国家的实体、个人的经济制裁危害国际经贸秩序,为全球经济发展带来不确定性。美国不仅在其境内推行保护主义措施,还要求其“盟友”国家也采取类似的歧视性保护主义政策,不断扩大出口管制范围,联合盟友加紧构筑防止先进科技成果向竞争国家扩散的壁垒,通过实体清单、出口管制、投资审查、供应链分层化、强制收购、强制退市等政策工具实现。

2.2非常法治领域法律域外适用的新实践

经济全球化使世界联系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加深,非传统安全威胁成为现代国家面临的最主要的新挑战。随着冷战结束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恐怖主义、气候变化、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在内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不断凸显。为了全方位的维护国家安全,各国纷纷通过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法律域外适用维护本国安全利益。

2.2.1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21世纪威胁人类生存的主要敌对力量。恐怖主义有组织、有制度,并掌握战争武器,极端与疯狂的表达其政治目的。恐怖主义与民族、宗教矛盾以及复杂的国际形势密切相关,从传统的绑架、劫持人质与暗杀等方式到使用爆炸、袭击、劫持以及生化武器和网络恐怖主义,手段野蛮、残暴。近年来,恐怖主义组织又将目标转移到各国监管薄弱的海洋,为购买同政府斗争的装备,制造海上恐怖主义,劫掠物资,壮大实力。虽然联合国各成员国未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但是从各类恐怖主义定义中可以发现其共有的特征: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攻击非军事目标,主要是平民目标以制造恐怖气氛。“9·11”事件发生后,恐怖主义上升为全球性问题,前所未有的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

第三章非常法治领域法律域外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22

3.1非常法治领域法律域外适用的必要性..................................22

3.1.1非传统安全领域扩张的需要..............................22

3.1.2维护中国法律权威.....................................23

第四章中国非常法治领域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对策................25

4.1中国非常法治领域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存在的问题..........................25

4.1.1法域划分思维僵化........................................25

4.1.2立法规定不完善..........................................25

结语................................31

第四章中国非常法治领域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对策

4.1中国非常法治领域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4.1.1法域划分思维僵化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立场——中国坚持以开放、合作、共赢精神同世界各国共谋发展,始终支持和践行多边主义。中国奉行和平的发展理念,坚决抵制霸权主义。但是,在秉持这样的国际合作理念的同时,中国在国际合作中过于审慎克制,参与国际治理思维局限。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拥有更多的国际话语权,然而我国对国内法和国际法划分思维僵化,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分散、凌乱,立法、执法、司法之间没有衔接与支撑,缺乏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动性。这不利于中国发挥大国作用,担当起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任。

4.1.2立法规定不完善

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前提。如果立法未明确域外效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没有法律依据域外适用国内法。截止目前,中国非常法治领域中,明确域外效力的非常法律零散的分布在刑法、行政法中。但是对影响重大的国际犯罪,如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种罪和侵略罪等,未能及时的将国际法进行国内法转化,导致我国刑法域外效力发挥薄弱。部分法律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未能详细规定所涵盖的范围,导致实际适用中不同的解读。如《反垄断法》中“效果”缺乏详细界定,不便实际操作。具有域外效力的非常法律,大部分都只规定了刑事责任,未能充分运用行政、民事手段实现中国非常法律的统一完整适用。部分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实体和个人,将境外的实体与个人排除在法律管辖之外,大大削弱了中国非常法律的规制效果。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要求完善中国非常法治体系。非传统安全领域治理日益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作为制度基础的域外适用,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在新时期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中国非常法治领域的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对美国频繁的国内法域外适用发起反制,联合一切可能的共同利益体,对抗美国不当的国内法域外适用。在构建具有域外效力的非常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我国应该借鉴成熟、有效的国外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系统规划、科学设计,使之既能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为我国的对外政策服务,又能在国际社会获得认同支持,为我国和平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制度保障。通过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发挥中国应有的大国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为中国实体和个人境外的合法行为保驾护航,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