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2-01-11 20:10:3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我国对证人出庭已经进行了总体规定,对此问题也选取各地法院进行试点,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根本转变对证人出庭的观念,证人出庭不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更是为了权利保障,从证人出庭为例外转变为证人出庭为原则,对无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一章 刑事案件关键证人出庭识别及质效提升


一、S 省证人出庭的数据检视

(一)实证数据

相比 2015 年仅有 7 例案件有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低到难以用数据展示。2016 年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大力推行以来,证人出庭数量开始提升。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真实数据以及 S 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的实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表一的核心搜索条件为“证人出庭”“刑事案件”“S 省”“2017-2019”,案件总量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但不包括调解书、通知书、决定书以及不公开案件。表二是对证人出庭的案件性质以及案件类型的统计,比例为不同性质的出庭证人/每年出庭证人总人数。能够反映出证人出庭对于案件的影响,也为下文关键证人的认定奠定一定基础。根据出庭证人证言能够补强其他证据但质证的并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或该证人并非关键证人,又细分为三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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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案件关键证人的具体认定

明确证人的出庭范围,尤其是关键证人的认定,能够精准的判断证人是否应当出庭。通过上述数据对比,关键证人出庭率并不理想,而恰恰关键证人出庭质证对庭审才有实质意义。本文引入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明确证人的精准输入范围具有指导意义。

2018 年 2 月,被告人田某因故意伤害罪由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本案被告人田某欲揭发康某,张某与于某、康某来到田某家,张某谎称物业欺骗田某将门打开后,于某与张某进入田某房间,康某独自离开。张某(酒后)先动手打了田某,随后二人厮打起来,田某骑在张某胯部并用手殴打。事后经鉴定张某肋骨骨折、左侧创伤性血胸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一审银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为于某不需要出庭作证。田某提出上诉,认为于某在现场是本案的关键证人。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大体事实已经清楚,但对于细节性问题仍需要再重新认定,于某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应当通知于某出庭作证,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中,只有被告人田某张某与于某在场的情况下,张某与于某进入田某房间,张某已经饮酒,并且张某与于某谎称为物业人员,欺骗被告人开门,随即也是张某先动手进行伤害,虽然张某被打,但其言行也有欠妥的地方。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于某,亲历了整个案件的发生,能够证明张某是带有情绪来到被告人家中,也是先出手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对于被告人一方是否能够进行正当防卫,以及其他从宽情节给予证明,应当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一审法庭认定于某不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做法欠妥,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这也是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


第二章 刑事案件对出庭证人的保障问题


一、对 S 省出庭证人权益保障的数据检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证人出庭的一些保障措施,但都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实施时会带来很多的麻烦,执行极其困难。据实践数据统计,2016-2018 年 S 省结案的具有证人出庭刑事案件中,对出庭证人采取后续保障措施的案件比例仅为 9.1%,不到十分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打击、报复证人的频率。

据实证统计,2016-2018 年 S 省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给予证人补助的案件未达 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对出庭证人进行补助,但具体的范围落实效果并不了理想,笔者通过检索 S 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现,在官方文件中能够找到《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其中对于出庭的程序以及补偿金额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证人出庭的规定却没有检索到,由此可见对于证人出庭无论从哪个层面都不够重视。

总体来说,以 S 省为例,各级法院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基本框架,但实践中可以对此进行细化规定,这并不违反上位法,而实践中做到的法院却屈指可数。对出庭证人的保护措施主要集中在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以及隐藏出庭证人的真实姓名、地址等,这些保障的力度较小,而且执行并不到位。目前 S 省对于出庭证人的保护只集中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刑事犯罪的案件,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出庭证人的保护几乎查询不到。各级法院也缺乏对出庭证人统一的补助标准,行政审批手续繁琐,使出庭证人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完善对出庭证人的保障措施,激励证人出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二、出庭证人保障机制的构建

(一)加大对出庭证人的激励措施

从上述数据调查结果来看,证人出庭的保障基本都为最低层次的保障,误工费用或者其他补偿未被列进补偿范围。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利他主义的行为模式,所以证人出庭难以成为大部分人的选择。从无论从时间、经济等各方面因素考量,证人都难以放弃自身的利益,从而冒着风险为别人作证。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多证人也是行贿人,出庭作证更加困难,这样的污点证人一般不会允许出现在法庭上,很有可能出现串供或者被“反咬一口”的情形。在国外,根深蒂固的责任感与社会法治意识,证人出庭作证如纳税、服兵役一样深入人心。例如,美国 76 岁的霍华德夫人乘坐轮椅对于己不相干的房屋租赁一案作证,而在底特律法庭上去世的著名案例,显示出证人出庭在西方具有非常深厚的文化底蕴。[14]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厌讼、耻讼的思想并未全部转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才是普通大众的选择。其次,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许多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言,但不会出庭质证,尤其是被告人为自己熟悉的人。庭审与之前的单方调查或者秘密调查相反,对证人良心所施压的压力强度存在显著差异。

我国在宪法中规定了出庭作证为公民的义务,那么各级法院应当在相应的环节保证证人出庭,激励以及保护出庭证人。具体的激励措施主要分为精神嘉奖以及物质激励。物质方面下文会具体谈到,对于精神层面,短期内各级法院进行对证人出庭相关制度的宣传,开办相关的主题讲座,设立相关的答疑专线,各级单位能够对出庭作证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嘉奖,使公民能够感受到对证人出庭的重视。


第三章 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19

一、S 省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数据检视.........................................20

二、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分析.................................20

(一)证人自身抵触情绪...........................................20

(二)证人拒绝出庭的惩戒措施实行不力.................................21

结语.............................26


第三章 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


一、S 省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数据检视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 S 省近三年的数据,核心搜索条件为“通知证人”“拒绝作证”“强制证人出庭”“S 省”,得出以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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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三能够看出,法庭同意证人出庭的比例本就不高,但证人又拒绝出席法庭使得证人出庭率再次降低,这也是证人出庭率低的一大原因。对于强制证人出庭条款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当证人不出庭时,无论理由是否正当,法庭均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致使证人到庭。而实践中证人不出席法庭的原因多种多样,因工作无法出庭的证人数不胜数,法庭对此的认定标准宽松,导致众多证人无法出席法庭。


结语

证人出庭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完整体现,该原则也是证人出庭的正当性理由之一。直接原则所蕴含的规则为:庭审证言应当优先于书面证言,直接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优先于其他传闻证据。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时,需要对陈述者的真实意思以及其情感获得最直观的印象,从而形成内心确信,而书面陈述则难以提供法官判断真伪的依据。[25]直接原则要求亲历性,而证人出庭又是保障亲历性的手段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在首页中指出,该意见的目的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需要加强,使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26]这些都无疑强调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证人出庭虽然是困扰我国实践的一大难题,但改革既然已经迈开脚步,但不同地区结果具有差异。对此应当贯彻落实改革的政策以及精神,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文明一直前进的必要手段。我国对证人出庭已经进行了总体规定,对此问题也选取各地法院进行试点,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根本转变对证人出庭的观念,证人出庭不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更是为了权利保障,从证人出庭为例外转变为证人出庭为原则,对无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2019年-2023 年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对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庭审实质化提出了更严格的举证要求,这就意味着,证人出庭的问题需要解决,不会放弃解决,更不会停止不前。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