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体制转变对国有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思考

发布时间:2022-04-25 19:00:1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企业管理博士论文,笔者认为国有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进行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企业来讲可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升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同时民营企业也可获得公平的市场地位,有利于各类资本实现共赢。

第 1 章   绪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现阶段中国经济已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第一动力的创新,是中国优化经济结构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肯定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这也表明企业在我国创新体系中处于微观主体地位,提升其创新能力成为经济转向创新驱动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作为体现全民意志的组织形式,需要通过改革进一步释放创新潜力,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而将国有企业培育成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就必须与全球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竞争。在更加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国有企业只有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为企业创造核心竞争优势,才能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实现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国有企业创新效率提高除了形成自身竞争力外,还具有较强的溢出效应:一方面,国有企业相较于私有企业更有能力和意愿从事一些收益性弱但具有正外部性的基础性研究,具有很强的溢出性,对其他企业创新也会形成正影响;另一方面,从产业和区域层面来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是推动产业创新和区域创新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升产业和区域创新效率,进而推动宏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然而在以管资产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下,与政府干预行为相联系的政治成本以及内部治理缺乏制衡机制等常常导致国有企业在创新行为中普遍存在动力缺乏、意愿不强和投资不足等诸多问题(江轩宇,2016)①。为提高企业效率,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等问题作出决策部署,明确提出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逐步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在既往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中,国资监管机构习惯以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直接调整,这在推动国有企业摆脱旧观念束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黄群慧、余菁,2013)①,但在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果和日常经营效率等“基础设施运转”方面,由于高昂的交易费用和委托代理问题突出而效果不佳(吴有昌,1995)②。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转变相关研究

西方并无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全对等的范畴,从公共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及委托-代理理论等角度可以发现相关研究。Ross 在 1973 年首先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为后续研究一方委托另一方行使决策权时提供很好的研究框架。Jensen和 Meckling(1992)进一步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指出减少代理成本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并认为代理成本对企业所有权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Mihaela 和 Mustafa 等(2009)提出一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的方式,即实行公共资产注册制。

自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国内相关研究蓬勃发展。学者们肯定已有改革措施成效的同时,针对现存弊端提出改进建议。2002 年国务院国资委建立后形成了政治委托、行政委托和经济委托三层次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张治栋、黄威,2005)①,但是政资不分、政企不分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良好解决,现行国资管理体制仍需调整。以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为突破口,在区分商业性国企和公益性国企的基础上,构建监管统一、出资多元化的新型国资管理体制(刘纪鹏、黄习文,2014)。②王曙光、徐余江(2016)创新性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国资委、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和国有企业四重委托代理链条,构建顶层一元终极所有者、中层股东、底层市场化运行以及红利分配的系统性解决机制。

第 2 章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政策演进、转变逻辑与实现形式

2.1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政策演进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府通过转化战前的公营企业、没收官僚资本、和平赎买民族资本以及组建国营企业等方式积累国有资产,实现了增量和存量的加速扩张。这一时期政府将国有资产监管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对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管理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经历了从高度集权、“让利放权”、“两权分离”、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到“管人、管事、管企业”等阶段。现阶段,国资监管体制由以管资产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取得巨大突破,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创造制度基础。

2.1.1   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度集中阶段(1949—1978)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借鉴苏联发展经验,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面临恢复经济和实现赶超的压力,我国采取国营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通过行政手段集中权力、集中资源配置,国营企业在人、才、物、供、产、销等各方面都要听从政府的计划指令,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高度集权的特征(黄速建、金书娟,2009)①。 这一时期也可以继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初步建立以及国有资产积累形成阶段,二是计划经济阶段。

第一阶段从 1945 年至 1956 年,是我国计划经济初步建设阶段并完成国有资产积累阶段。这一时期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初创时期,此时国有资产监管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生产要素按计划进行分配和对财产进行统收统支管理。政府享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同时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控制着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政府的行政职能与出资人职能未进行划分,加之尚未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国营企业只能按照政府计划进行生产经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工业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国有资产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下,国营企业缺乏自主性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暴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也开始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2.2   国资监管体制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内在逻辑

2.2.1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融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表明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重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新要求,不断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动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随着“市场化”方式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向“决定性”作用的转变,新时期国资监管体制存在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在以管资产为主国资监管下,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功能缺失,国资监管机构实际上直接面对国有企业,此时国资监管机构有强烈的动机去干预企业经营决策行为,造成因监管过多、过细而产生的越位问题(刘现伟,2017)①,从而对国有企业运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而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就需要真正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推进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这必然要求国资监管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促使国资监管机构以资本为纽带行使出资人权利。国资监管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国资监管机构将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监管的边界,集中于国有资产监管,不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并主要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监管国有资本布局、运作与保值增值等方面。此时,国有企业真正拥有独立经营决策权,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配置生产要素,从而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创新力和盈利能力。

企业管理博士论文参考


第 3 章   国资监管体制转变影响国有企业创新效率的理论分析 .... 55

3.1   理论基础 .............................. 55

3.1.1   传统产业组织理论 ....................... 55

3.1.2   新产业组织理论 ......................... 56

第 4 章   国有企业创新现状、创新效率测度与评价 ......................... 73

4.1   国有企业创新现状及问题分析 ..................... 73

4.1.1   国有企业创新现状 .................................... 73

4.1.2   国有企业创新存在问题 .............................. 75

第 5 章   国资监管体制宏观政策转变对国企创新效率影响的实证检验 ............................. 83

5.1   研究设计 ................................ 83

5.1.1   模型设定 ..................................... 83

5.1.2   变量设定 ........................... 84

第 7 章   国资监管体制转变实现形式对国企创新效率的影响—基于混改的股权结构变动

7.1   混改企业股权结构变动影响国有企业创新效率的理论分析

7.1.1   股权结构变动影响国有企业创新效率的直接作用机理分析

国有企业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推动国有经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将促使国资监管机构只行使国有股东的职能,其他各类资本主体以出资额为限依法参与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股东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各股东之间权责利的划分十分清晰,也有效缓解因国资监管机构干预企业经营而导致企业资源无法按市场化原则进行配置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潜在效率。同时,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制改革,各类主体主体会促使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市场成为独立主体,从而使国有企业在市场机制中焕发出竞争活力。

国有企业通过产权改革后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企业的经营目标变为纯粹追求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企业完全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来决定企业雇佣的劳动力数量,而且混合所有制企业一般都是上市企业,需要向外界披露企业财务信息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也使得国资监管机构很难再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干预。所以,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极大地减轻其因承担冗员和过重的工人福利等社会性职能而形成的社会性政策负担。而且,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后,政府之前给予的补贴和保护等措施也会取消,企业在市场中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激励企业培养自生能力。不同性质的股东也会因关注自身利益而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监督,有利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如此以来所承担的战略性政策负担也会减轻。因此,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产权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之后,将有效降低之前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性政策负担和战略性政策负担,有利于企业增加创新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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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8.1   主要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始终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随着“市场化”方式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向“决定性”作用的转变,新时期国资监管体制存在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在以管资产为主国资监管下,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功能缺失,国资监管机构实际上直接面对国有企业,此时国资监管机构有强烈的动机去干预企业经营决策行为,导致企业资源配置扭曲,从而对国有企业运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而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就需要真发挥企业对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这必然要求国资监管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促使国资监管机构以资本为纽带行使出资人权利。国资监管体制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由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在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充当隔离层的作用,国资监管机构不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此时,国有企业真正拥有独立经营决策权,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配置生产要素,从而释放国有企业经营活力,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由此提升。

本文基于国资监管体制转变这一重大制度变革,着重研究其对国有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以 2012-2019 年 A 股上市公司为研宄样本,深入探讨了国资监管体制转变对国有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以及推动企业创新效率提升的经济后果,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国有企业整体创新效率低于私有企业,但在 2015 年之后国有企业创新效率增速加快。在分析常见测度企业创新效率方法的优势和缺陷基础上,本文选择利用基于 DEA-Malmquist 指数法来测度企业创新效率,结果表明: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率都低于民营企业,但差距并不明显。而且自从 2015 年之后,国有企业创新效率增速加快,这也意味着国资监管体制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之后,国有企业创新效率得以明显提升。

第二,国资监管体制转变对国有企业创新效率具有促进作用。实证结果显示,无论是以 DEA 方法测度企业创新效率还是以 SFA 方法测度的企业创新效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国资监管体制转变的估计系数都显著为正。一方面,国资监管体制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意味着国资监管机构改革行政化的监管偏好,逐步转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股东权利,向市场化方式转变。另一方面,国资监管体制转变的重要环节就是组建或重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使其在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之间发挥“隔离层、防火墙”的作用,也避免国资监管机构直接面对国有企业。因此,国资监管体制转变将推动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市场主体,使得国有企业能够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配置,释放了企业的经营活力和主动性。而为了获得长期价值增长和竞争优势,国有企业管理层在创新活动会投入更多资源并提高创新资源利用水平,从而不断提升企业创新效率。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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