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案例: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24-03-02 23:32:0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比较可知,大数据时代,数据对各行业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其所要求的公开性和流动性让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保护模式和传播影响力都同传统隐私权有了很大变化。

一、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概念

(一)大数据的涵义

要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进行理论分析,必须要明确的就是大数据的定义以及大数据时代所存在的特征。首次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麦肯锡公司,他表示:数据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和活动领域,可以通过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和运用,这预示着新一轮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1近年来互联网和信息行业的发展,更加加速了大数据的发展。

1.大数据的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这一概念最早在美国被提出,但目前学界并没有对其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认定。相较而言,维克托·迈尔对“大数据”下了相对精准的定义,他认为:大数据不是一个精确的概念,这意味着要处理非常大的信息量,这些数据的内存量超过了普通计算机的处理能力。2美国学者迪博尔德则对大数据的特性进行了总结,他指出大数据不仅仅是指大量的数据,而应该具有数据量大、处理速度迅速、数据多样以及数据价值密度低四个特性。3简而言之,大数据为数据的处理、分析和赋予数据价值提供了依据,它的实现可以给各个行业领域的发展带来机遇。同时,它也对数据获取、存储、分析和可视化技术的出现和快速发展提出技术要求。而计算机技术就是满足以上所有要求,为大数据实现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所以,计算机技术的成熟昭示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二)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这一概念最早源于西方,最早在美国被提出。在1890年,沃伦与布兰德斯在美国《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隐私权》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他们把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用来保护个人生活安宁,对其自身隐私享有自决权的权利。1再结合隐私在英文中为“privacy”,有独处的意思。所以,在最初隐私权被认定为每个人都有的独处权利。而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在1960年被威廉·普罗瑟发表的一篇题为《论隐私》的文章进一步规范。威廉·普罗瑟通过对《隐私权》一文的回顾,并结合对相关案件的汇编和审查,将入侵,私人事实,假光和挪用四种情况定义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2这也是学界首次对隐私权内容的界定,并且让隐私权可以应用于司法实务。因此,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理解也需要对大数据时代隐私的内容做出认定并且分析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特征。

1.大数据时代隐私的内容

追溯隐私一词的历史,其最早出现于周朝初年,最初是指身体隐私,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文明。但是由于中国源于农耕文明,崇尚集体生活,邻里之间相知相熟,同时,在封建社会,对君主王权的尊崇,让人民在“人治”社会中也难以做到对身体隐私以外的私密事件得到应有的保护。近现代,由于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外来文化的侵入,隐私也逐渐走入公众视野。而隐私的概念在我国也经历了“身体隐私—差别隐私—私密隐私”的演变,人们越来越关注隐私,隐私的内容和种类也不断增加。

从法律上看,《民法典》对隐私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根据《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认为需要法律保护的隐私应该符合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故而应当除去不合法的含有贬义的内容,从而理解为藏匿符合道德规范和正当的并且个人的事情。因此,隐私在法律层面所看重的是符合道德的“私”。

二、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一)案例选择

本文主要选取2015年至2022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江苏、浙江六个地区的一审判决书进行分析,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由于最引人注意的网络的隐私权纠纷案(朱烨诉百度案)发生于2015年。而且,从年份看,2016年至2017年案件数量增幅最快,其后每年都呈现增长趋势。故本文主要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没有进行涉密保护的2015年至2022年的判决书中同数据、网络相关的案件进行分析。

其次,因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的以隐私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数量达到1901件。而从地区看,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江苏、浙江的案件数量均破百件,其中北京更是高达394件。而且,这些案件数量多的地区经济和互联网技术发展均较为繁荣,所以,本文主要对该6个地区的隐私权案例进行筛选。

再次,参考各省案例都有大量的调解书和裁定书,且裁定书基本可分为撤诉和主体不适格,判决书中也有很多不公布的案例。可以推断很大一部分隐私权纠纷因为涉及原被告个人信息,当事人会选择以撤诉、保密和调解结案。故而,本文对仅对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因为中院的改判案件非常少,所以本文主要对基层法院进行分析,如有二审改判则会在分析中说明。

最终,本文共收集六地区基层人民法院2015年至2022年隐私权纠纷公开判决书240件。案件数目来看,北京具有绝对的优势,广东和江苏数目也相对较多。因为年份按照案号进行认定,具体结案时间会有一定的延迟。具体数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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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方法

由于用“网络”、“互联网”等关键词对案例进行分类容易遗漏部分同大数据相关的案例,所以本文主要通过隐私权的侵权主体、侵权内容、侵权工具和侵权途径的不同人工对240例案件是否涉及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侵权进行统计和分析。

本文主要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和结果分析。

在类型化分析中,首先根据隐私权纠纷主体在法律规定中保护力度的不同将案件分为特殊主体案件和普通主体案件,并分别单独分析。然后在普通主体案件中根据原被告身份的不同将案件再分为三类。虽然,理论中隐私权纠纷的原告应当是自然人,但是通过对案件的整理,根据实际情况,案件可以分为私对私,私对公和公对公三类。

私对私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是自然人。由于被筛选的案件需要同大数据相关,首先需要将案件中传统的隐私权侵权行为除去,如:偷拍、骚扰电话、垃圾邮件和对个人隐私进行恶意散布1的行为。然后将剩余的案件根据侵权工具以及侵权途径的不同进行分类。

私对公案件中,原告均为自然人,被告均为公司。因为需要筛选的案件同大数据相关,故案件的侵权主体需要具备自行收集和创建的数据库的能力以及具有专业的数据处理能力2,主要包括网络平台运营商、app运营商和金融机构。同时,对于剩下的案件,还需要从中挑选出同互联网侵权密切相关的隐私权侵权案件。将两者整合后,再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

三、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存问题......................31

(一)法律适用存在缺陷..............................31

1.私密信息的财产利益未受重视..............................31

2.被侵权人举证责任过重.............................32

四、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建议......................................35

(一)外国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及启示.........................35

1.美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方法....................................35

2.欧盟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方法.........................................37

结论.....................................46

四、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外国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及启示

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国际上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是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模式。2两个保护模式侧重不同,各有优势。所以,本文主要选择美国和欧盟的保护模式进行分析。

1.美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方法

美国是互联网的诞生地,是世界上最早对网络空间进行规制的国家。美国所发生的一系列黑客入侵、监视丑闻和信息泄露事件也是让人们对数据隐私引起巨大关注的起源。而美国有高度重视个人自由的传统,并担心过分强调个人的隐私利益可能会削弱集体利益,同时,为了保持美国作为世界科技巨头的竞争力,即使每个人都对隐私泄露有强烈的反应,相对于其他国家,美国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相关的立法、执法和行政规制还是相对宽松的。1美国政府也希望通过对数据隐私保护采取平衡规制方式,创造一个有利于增加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2但是,政府的态度也引发了公民主动组织相关人权组织进行权利保护的热潮,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对信息收集者的自治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科技巨头企业。所以,对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美国采用了法律与政策向度为基础、行业自律向度为主导的保护方式。

法律论文参考

结论

科技发展迅速、网络空间普及、数字化生活不断完善,助力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开始逐渐接受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对监控设备的普及不再抗拒。但在这个个人信息和数据交互越来越频繁的时代,大家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不愿意个人隐私被过度收集和利用,所以完善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变得非常重要。本文通过比较可知,大数据时代,数据对各行业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其所要求的公开性和流动性让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保护模式和传播影响力都同传统隐私权有了很大变化。同时,本文也明确当今社会需要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予以重视来达到保护人权并且规制企业对个人隐私滥用的目的。由于其同传统隐私权具有一定差异,本文先分析了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内容和特点,然后分享中国的隐私权立法现状,以及通过相应的司法判例确定我国的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现状,并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然后通过总结的结果,提出存在的问题。最后,介绍了美国和欧盟对隐私权采用的保护方式并分享对我国的启发,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我国相关问题的完善方法。但以上对于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介绍仅仅是一个阶段性的结论。目前,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相关理论和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和更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也会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科技发展的必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