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本代写:动态质押监管协议探讨

发布时间:2024-01-14 15:57:3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立足于我国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实践,同时借鉴国外质押物相关选择,明确质押物的范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只规定了监管人的依约定放货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

一、 动态质押与监管协议概述

(一)  动态质押概述

1.动态质押的概念

动态质押最初是随着物流业发展而来的新设想,其被普遍适用的时间较短,最近几年,关于动态质押的相关研究和诉讼在不断增加。各方对动态质押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及共同的认识,在金融业将其称为动产质押融资。21而物流仓储行业将其称为质押监管(《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GB/T 10978-2013))。2013年,商务部首次在《动态质押监管服务标准文本》一文中采用“动态质押”这一概念,该概念后被学术界普通采纳,《九民纪要》则用了“流动质押”来表述,实践中,又可称之为浮动质押或者是滚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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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动态质押的界定:认为动态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库存物资等动产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依法占有质押物并委托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且质押物的种类和数量在一定范围内不断变化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是相对于静态质押而言的,与传统的质押方式不同,它不仅考虑质押物的数量和价值,更加注重质押物的流动性和可变性。动态质押中的质押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换,以适应借贷双方的需求,从而提高质押物的担保价值和流动性,增加借款人融资渠道,同时也可以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产流动性。动态质押在供应链融资、跨境贸易和其他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成为解决融资难题和促进贸易发展的有力工具。

(二)  动态质押监管协议概述

1.动态质押监管协议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动态质押监管协议是指质权人、监管人和质押人三方主体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动态质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规定监管人在动态质押中的职责和权益。动态质押监管协议是动态质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直接影响到动态质押的安全和有效性。

2.动态质押监管协议的性质

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对三方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约定通常会包含保管、仓储合同以及委托合同等内容,那么监管人、质权人和出质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变得比较复杂。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有关动态质押监管协议的纠纷会被被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仓储或者保管合同纠纷、以及质押监管合同纠纷等等。有法院认为质押监管协议同时具备了委托和保管合同的一些特征。22也有法院认为质押监管协议的性质是委托和仓储合同的结合。

二、 我国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制度的梳理及其规定的不足

(一)  我国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制度的梳理

1.动态质押监管协议主体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了监管协议的主体是债权人、出质人和监管人三方。在动态质押中,质权人出于自己不愿意监管或者没有能力监管等原因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由此引入监管人以及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明确规定了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即作为监管协议的一方主体,接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押物。 

(1)债权人

债权人是质押合同中提供融资的人,动态质押监管协议中监管人的委托人。动态质押监管协议中的债权人通常是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能是其它拥有借款方所欠款项的权利人,如供应商、投资人等。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质权人,其主要职责是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价值的实现。同时,质权人需要与债务人和监管人进行协调,共同维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促进贷款的顺利实现。质权人还需要依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出质人

出质人是质押合同中提供质物的人,动态质押监管协议中的出质人指的是拥有质押物的权利人,即为质押物的所有人,需要向监管人交付质物。出质人通常是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有直接关联的第三方,如供应商、经销商等。在动态质押中,出质人将其有权处置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库存物资等财产质押给债权人,以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借款。出质人需要依法依约履行质押合同,保证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时必须配合监管人和债权人的要求进行质押物的管理和监管。

(二)  我国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制度规定的不足

1.监管人不明确

动态质押是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担保方式。实践中,往往需要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审查,管理和控制。因此,质权人通常需要第三方监管人进入以提供专业协助,来降低管理成本以及监管风险。当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监管人的条件,动态质押实务和学说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没有形成共识。相比之下,美国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存在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物流仓储企业充当监管人,主要职责包括仓库管理、质量监控、保险管理等。这些监管人拥有相关资质和技能,并能够为质权人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存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监管人还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能够识别和处理存货可能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美国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和行业规范也已经发展成熟。在我国的动态质押监管协议中,监管人作为债权人的受托人,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某些特定的行业领域,可能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或证书方能承担委托任务,例如医疗行业、建筑工程行业等。此外,某些特殊委托任务也可能需要受托人具备特定的技能和经验,才能够胜任。并且在实践中,我国开展动态质押业务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原因是受银行分业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影响。目前是银行授信给物流企业开展动态质押业务,又或者银行贷款给需要融资的企业并委托物流仓储企业对质押物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那么除了物流仓储企业,其他第三方机构能够担任监管人吗?因此,对于谁能够成为监管人以及监管人是否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是有待商榷的,对于谁能够成为监管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并没有规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

三、国外类似制度比较分析..............................24

(一)美国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24

1.美国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24

2.美国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监管人.............................................24

四、完善我国动态质押监管协议的建议.......................29

(一)明确监管人条件.....................29

1.选择评价指标..............................29

2.监管人评估表..............................31

结语................................40

四、 完善我国动态质押监管协议的建议

(一)  明确监管人条件

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在美国,不仅仅是银行、保险公司、专业信贷公司等企业,债权人也会选择第三方物流仓储公司对存货进行评估和管理。此外,由于允许混业经营,物流公司也有可以兼并银行而成立一个专门的金融公司,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在法国的库存融资质押中,监管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独立的监管机构,也可能是第三方仓储和物流服务公司等。而在我国的动态质押实务中,监管人大多数为仓储类,物流类,供应链类,交通运输类以及资产管理类企业,可以发现在动态质押中,这些企业确实具备监管,物流或者仓储某一方面或者几方面的优势,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着其他类型的监管人,并且债权人也有自己选择监管人的权利,所以也不能直接限制监管人的条件,提高其门槛,所以笔者打算用一些综合性指标来对企业进行评价,为债权人选择监管人提供参考。

1.选择评价指标

通过比较分析,笔者选择从基本条件,监管能力,物流,仓储以及信用状况五个维度综合评价监管人,理由如下:

(1)基本条件

选择监管人时,需要考虑监管人的基本条件,以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客观、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基本条件又细化为法人地位,注册资本,规模大小,主营业务四项。监管人的法人地位和注册资本是其法律实体的重要指标,它们反映了监管人的资产规模、财务实力和法律责任承担能力。选择法人地位和注册资本较高的监管人,能够更好地保障质押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质权人的利益。监管人的规模大小和主营业务则反映了其专业性和实力水平。如果监管人规模较大,拥有较多的专业人员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障质押物的安全性。此外,监管人的主营业务也是重要考虑因素,因为如果监管人主营业务与质押物相符,能够更好地理解质押物的特性和价值,更好地管理和维护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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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动态质押制度的发展历程:最高院公报案例→《九民纪要》→《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是使得中小企业既能融资,又能继续使用质押物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监管协议是动态质押制度从设立到完成最重要的一环,本文主要围绕着监管协议的主体即债权人,出质人以及监管人,监管协议的标的物即质押物以及监管协议的内容即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展开探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没有规定监管人应该具备何种条件,而一些行业标准和学术探讨此起彼伏,所以本文为债权人选择监管人提供一些借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的质押物范围不清晰,本文立足于我国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实践,同时借鉴国外质押物相关选择,明确质押物的范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只规定了监管人的依约定放货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而动态质押监管协议中,债权人,出质人以及监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本文厘清三方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让当事人在签订动态质押监管协议时,更加清晰地去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总之,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为中心,展开解释并为动态质押监管协议的订立和顺利运行提供参考文本,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同时借鉴域外发展经验,让监管协议为动态质押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