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代写:催收非法债务罪思考

发布时间:2023-12-26 14:40:0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探讨,对刑法条文中的表述作出相对清晰的解释,同时将本罪置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之中,对罪名进行系统性诠释,能够促进正确理解本罪;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概述

(一)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司法认定的历史沿革

1.以行为方式入罪

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早期主要根据行为的方式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入罪,并不考虑债务的性质。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的,根据暴力程度的不同,可能适用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使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多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侵入他人住宅方式的则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经有批评和处理后,通常不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常会采取混合方式催收债务,其中使用暴力、胁迫、恐吓、骚扰的方法最为常见,且与寻衅滋事行为高度重合,需要对此特别说明。《寻衅滋事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出于债务纠纷,殴打、恐吓他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但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仍然殴打、恐吓他人危害社会秩序的除外。根据该解释,行为人若基于债务纠纷实施催收行为,不属于“无事生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处的“债务”既包含合法债务,也包含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在催收非法债务的场合下,由于债务的非法性,债权人的“权利”通常不能通过公力得到救济,转而通过不当手段向债务人主张,其主观上是催收非法债务的故意,而无寻衅滋事的故意,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只有经批评或者处理后仍继续实施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地方司法机关常常迫于舆情压力,或者出于完成扫黑除恶指标任务的目的,类推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将程度较轻、不构成其他犯罪的该类行为均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此举的另一个原因是除寻衅滋事罪以外,对于现实中以轻微暴力、“软暴力”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似乎无法用刑法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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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民刑交叉性

一个行为被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前提是其催收的债务为非法债务,而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传统的研究领域,刑法少有涉及。对于什么样的债务认定为非法债务,民法和刑法之间存在差异。以高利贷为例,民事法律的修改,使得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而刑事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改,此时民法和刑法对高利贷这一债务的违法性认识出现了差异,如何看待这一差异是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关键。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违法一元论和违法相对论两种学说,前者又分为严格的和缓和的。2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认为,行为存在一般的违法性,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需要坚持法秩序统一的立场,刑法对此不具有特殊性,3即刑事违法性必须与民事违法性具有严格的一致性。4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认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需要在一般违法性的基础上,增加是否值得刑罚处罚这一考量。5违法相对论则认为行为不存在一般违法性判断,判断是否存在刑事违法性只需要考虑是否值得刑罚处罚。6以值得处罚之程度的法益侵害性为中心进行独自判断。7刑事违法与民事违法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二者应当分别独立判断。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犯罪构成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

法益概念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为了对法律材料进行详细说明的评价准则,还是一种法律适用者在解释各个具体条文时必须引用的评价准则。9因此明确该罪保护的法益是理解该罪的前提。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的法益,本文认为属于复合法益,包括集体法益和个人法益。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主要是各种不当的催收手段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以及被害人人身权益,可从社会集体法益和个人人身法益共同判断其违法性。这样刑法的规制机能得以发挥,教育功能得以实现,公民可以对索取债务的方式有正确认识,特别当索取的是非法债务时,更应该注意自己手段的合理限度,不能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债务人个人的权利。

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的法益包括社会集体法益可以从两个方面具体解释。就形式上而言,由于本罪被立法者设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中,根据体系解释,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应该为社会管理秩序。刑法虽然把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独立为犯罪,但该罪和寻衅滋事罪为同一条文,作为典型的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法益的犯罪,寻衅滋事罪所列的随意殴打、强拿硬要等行为都要求损害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方式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相似性,主要就是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犯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扰乱。从实质上来看,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有如下几点社会危害性:一是妨害借款企业和借款个人的生产生活,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二是催收非法债务属于私力救济,手段不恰当的私力救济若不受到惩罚,将会损害以强制执行为代表的公力救济,使其失去公信力。三是对与债务人有特定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10与故意杀人、盗窃等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不同,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中抽象出来确定。这与刑法近年来强调保护“环境”等抽象法益所吻合,这些法益难以被还原为个人具体的利益。

(二)客观构成要件

1.催收行为

犯罪是一种行为,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活动。不存在没有行为的犯罪,手段不同行为也不同。14催收行为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本罪的刑法条文列举了三大类七小类行为:暴力、胁迫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侵入住宅行为,恐吓、跟踪、骚扰行为。其中暴力、胁迫,限制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这些具体的手段不能仅通过法条字面表述进行理解,需要从日常生活中把握其实际内涵,还要站在法律体系统一的立场,结合社会道德观念理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价值评价。

(1)暴力、胁迫行为

暴力,一般指力量强大的具有强制性的肢体动作,通常用来形容以军队、警察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对敌人所使用的强制力。15本罪所指暴力行为是行为人直接或者借助工具实施的直接作用于对象上的物理上的力,其中包括对人使用暴力和对物使用暴力。对人使用暴暴力中的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还可以是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对物使用暴力也包括债务人本人的财物,与其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法人的生产生活设施。在暴力程度上,考虑本罪属于最高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轻罪,对人使用暴力需要被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也即当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对债务人及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实施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时,不能达到压制受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必须要达到使受害人感到恐惧的程度,此时受害人仍然可以通过私力手段进行反抗或者有机会寻求公力的救济,如果暴力超过了这个程度,那么可能构成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对物使用暴力也需要有一定限度,不能达到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程度,但需要达到借助对物使用暴力影响受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程度,超过该程度的可能构成财产犯罪。本罪所指胁迫是行为人对受害人以恶意相通告迫使其偿还非法债务的行为,胁迫的对象一般是人,包括债务人及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胁迫的程度同样不能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但需要达到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程度,超过的有可能构成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与暴力不同,这种胁迫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软暴力”,16可能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恐吓存在重合。

三、催收非法债务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21

(一)催收行为入罪标准模糊 .................................. 21

(二)“非法债务”认定标准不一 ............................ 23

(三)“情节严重”无明确规定 ............................... 25

(四)罪名与罪数认定不清 .................................... 27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司法适用的解决路径 ........................ 30

(一)对催收行为进行限缩解释 ........................................ 30

1.催收行为需具备社会秩序法益侵害性 ....................... 31

2.催收行为需具备实质的个人人身法益侵害性 ............................. 31

结语 .............................. 40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司法适用的解决路径

(一)对催收行为进行限缩解释

从体系解释角度来说,本罪被规定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章节,所保护的法益理应包含社会公共秩序;从目的解释来看,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皆指向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本罪意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生活安宁的权利;根据同类解释,本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应该与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存在密切关系。由此可以认为,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认定应该同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存在相似之处,要求行为在符合具体行为方式时,还需具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这一共同特征。公共秩序是指在国家维护治安的法律规范体系规范下形成的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共同利益的一种稳定的、持续的社会状态,25涉及到公共生活之中人们为维护公共事业、集体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26因此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就是违反不特定多数人所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破坏遵守规范所形成的稳定持续的社会状态,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催收行为入罪的标准较为模糊,正确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必须要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对催收行为做以下两方面的限缩解释:一方面,催收行为要侵犯了社会秩序这一集体法益;另一方面,具体的催收行为还要实质上侵犯了个人人身方面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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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通过对催收非法债务罪发展历史的梳理以及特征的分析,对理论上争议较大的保护法益问题作出相对清晰的阐述,基本明确了本罪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利立法初衷;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探讨,对刑法条文中的表述作出相对清晰的解释,同时将本罪置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之中,对罪名进行系统性诠释,能够促进正确理解本罪;通过对比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发现本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催收行为、非法债务、情节严重以及罪名罪数认定上的相对模糊,并分别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路径,包括限缩解释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债务、提出情节严重的“情节”和罪名罪数的辨析,对正确适用本罪具有积极作用。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对于调整催收债务的行为、提升民众诚信守法的意识、引导民间借贷的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