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代写: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发布时间:2023-04-11 21:18:3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在此文章中选取比较以及法律解释的研究办法解析法律实务里所存在的难处乃至域外其他国家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新兴的合同种类和持续膨胀的合同义务,一向对抗的传统民事责任渐渐走向融合。

第一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违约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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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律词典同精神损害的释义来说,精神层面的损害同肉体上遭受的损害一样,皆是能够要求得到赔偿的某种特定伤害,经过亲自经受其在大脑里引起痛楚的精神感触。在明晰精神损害的含义问题上,法学界对于该问题的争论从没有中断过,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分别为“广义说”以及“狭义说”。

简单来说,“广义说”觉得精神损害是引起了对民事主体的精神伤害。由某个危害性的行为致使受损害方的人身权遭到了伤害,引发受损害方当事人产生了精神上的不快,而其基于保障精神权益的目标没办法达成亦或是圆满,则必然引起受损害方当事人的心理亦或是精神层面的痛楚。①简单来说精神上的所有不快以及精神权益的不能达成即就是精神损害的终极形态。可以看出,“广义说”就是认为所有关于人身权益的不当损失就会导致个体精神权益完整度的破损,就可以被认定为其精神利益遭到了减损。

认可“狭义说”的专家学者则觉得,“所谓精神损害仅仅只是在侵害方当事人的不当举动,致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人格权益没办法再回到之前圆满的形态,并引发了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产生情绪上的不悦,例如抑郁、烦躁等负面的情绪。鉴于此种场景的出现,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举措是应该予以认可的。可仅有个体自然人才在其主体范畴里,法人组织没有涵盖在其中。“狭义说”观点仅仅认可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而不认可精神利益所遭受到的损害。前面提到的情绪上的不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相当于是精神层面的痛苦。所以,“狭义说”在部分人认知中也叫“痛苦说”。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之争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应该得到认可所引发的争论从未停歇,我国学术界始终无法形成一致的观点,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因为违反合同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判例。大部分的专家都信奉采取违约与侵权的双轨制。因为在这部分专家固有意识里,仅有可能在涉及到侵权范畴里的条件时,才会有可能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随着近些年时代的快速发展,理论观点也在随之发展,在心底能够接受违约诉讼中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人群队伍也在慢慢变得庞大。也正是基于这个缘由,在关于是不是能够在违约诉讼中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重大难题上,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在下文的研究中,把绝不接受在违约诉讼中也能够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叫做“否定说”,把能够认可接受此理论的叫做“肯定说”。

(一)否定说

我国当前极力反对在违约之讼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者代表主要包括王利明教授、郭明瑞教授以及杨立新教授。

王利明教授的反对理由为如下四点:首先,将侵权责任同违约责任区分开的关键就是精神损害能否获得赔偿,认为其只能属于侵权责任。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只有出现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时,精神损害才能够得到适用,在遇到侵害其它权利时,是不能够适用的。其次,在合同违约中引起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很难用具体的数额去量化,签订合同的两方当事人也实在无法预见到此类情况的发生,但是假如某一方违约会引发精神损害的赔偿,毫无疑问会增加合同主体两方的义务,合同主体两方也会承担更多的交易不确定性,进一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达成。再其次,立法规定了在违约同侵权竞合时,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如若是想要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话,这种场景只可能是在涉及到侵权范畴时才会出现,而不可能会是出现在与违约相关的诉讼中。不然的话,责任竞合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最后,如若是对在违约诉讼中也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予以认可的话,很有可能会引发对可预见性规则的破坏。

第二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域外立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相关立法规定

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采取“原则+例外”的模式。就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支持由于违约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部分特别的合同类型中,才会支持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类合同即是指旅行、婚庆、丧葬等具有特别意义的合同。

(一)英国法

英国在最早也是不支持由于违约行为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尤其以阿迪斯案为典型代表。后来社会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霍布斯起诉伦敦与西南铁路公司事件,该事件的发生也在某种程度上打破阿迪斯案以来所沿用的原则。到了霍布斯案件时,法官将单纯的精神焦虑同确切的身体上难受区别开来,进而明确地认可了由于受损害方身体上的难受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由此,由违约行为引起身体上的难受就作为了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种类型的案件。

第二种类型的案件基本是指旅行游玩类的案件,贾维斯起诉天鹅旅游公司就是典型代表。该案的法官理由为:在大众的一般认知中,对于只有违约存在的情形时,不支持非财产的损害也能得到赔偿,只是在受害方遭遇到身体上的损害时,这种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但是该种制约早已不符合当下的现实生活了。在某些恰当的案子中,即便在违约诉讼中,只要受害方精神权益受到了伤害,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对于精神上的赔偿也是应该支持的。这样的情形主要应用在旅行或者是寻求享受欢乐的合同中。在此种合同中,如果因为某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当事人引起了其精神上的不快,则受害方是能够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

二、大陆法系相关立法规定

(一)法国法

法国对于精神损害这一问题采用的是以概括为方针的原则,意思是指不仅仅局限在有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条文内容来看,所有能够伤害到其他人的行为,若是因为行为人自身的差错引起的,是应该向受损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此条规定说明在法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时并没有去做明确的限制,换句话说就是“赔偿责任”并不仅仅只是存在于财产损失中。从法国国内大多数专家学者的观点来看,违约责任同侵权责任相比起来是有些许类似的,在侵权诉讼里是能够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在违约诉讼中也是能够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法国民事法律规范在合同范畴所保障的权益更多。除此之外,法国民法不同于德国民法的是,其并没有严苛地去区分违约与侵权的界限,正因如此,法国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能够更加的灵活。①也就是说,能够在侵权诉讼里得到的全部赔偿,依然能够在违约诉讼中要求得到。

通过相比发现,法国在处理违约非财产损害等问题时展现出了极大的包容,因此例如《欧洲合同法原则》也在其自身基础上吸收借鉴了该种立场,这也让其作为了这类国际集合合同法文献里的表率。

第三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24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24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24

(二)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5

结语..............................33

第三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关于具体哪些主体能够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试着参考侵权编里面与精神损害有关联的规定,可也应该区别地去看待。法人是活跃在商事活动中的主体,而商事合同由于本身的财产性特质,同精神权益可以说基本无关联,何况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初衷视角来看,其是为了保障合同中受害一方当事人利益能够得到全部的救济,并且法人具有更强的危机预料、危机应急处理、危机承受能力。如若因商事合同相对方不履约的行为引起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商事声誉受损,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对于自己遭受到损失可以通过侵权诉讼来得以主张,亦或是基于与公司法相关的规定来请求救济。

在我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解释中,清晰地表明了法人没有请求非财产损害的主体地位。精神遭受到损害在内心里的反应主要为不安、焦躁、郁闷等情绪上的不爽快,在生理上的反应为身体严重痛苦。①但是某些情况比较特别的主体遭受到的违约精神损害是不是也能够得到赔偿呢?本文作者将在下文介绍关于两种特别主体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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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考虑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导致了理论学界与实务界存在着很多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诉讼中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时,司法机构主要以缺少条文规定为根据对其要求不予以支持,亦或是选用责任竞合规则来保障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得精神损害赔偿逐步变成侵权范畴内所特有的观念。

创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保证民事责任聚合统一的要求。此前常规的侵权与合同责任中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救济体系面对新兴的民事责任类型,已没有办法充分地保障受损害方的利益,面对持续膨胀的民事义务,所谓的二元责任也在慢慢地交融,创建出违约诉讼中也能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对于达成二者融合交织在一起的要求有着重大的作用。美德英法等国家皆认可把精神损害赔偿应用在其合同范畴里,考虑到我国持续变多的涉外合同,以有力保障涉外合同纷争里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精神利益为视角出发,使得我国可以参考吸收不同法系国家有价值的立法规定,摸索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创建中最与我国实际情况相契合的模式。

结合上述所说,不管是鉴于我们国家法律实务的急切需求,亦或是世界潮流向前的基本态势,我们国家都需要创建出与国情相契合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笔者在此文章中选取比较以及法律解释的研究办法解析法律实务里所存在的难处乃至域外其他国家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新兴的合同种类和持续膨胀的合同义务,一向对抗的传统民事责任渐渐走向融合,我国应当在民事责任渐行融合交织在一起的过程里创建出我国所特有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后关于其能在我国立法层面的兑现途径进行了制度上的安排,以此期望该制度能够在我国得以确立并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