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博弈、障碍及消解

发布时间:2022-01-26 20:55:4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学术论文代写,笔者认为为消解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障碍,企业需关注产教融合的社会影响力,落实政策要求;通过转换客体意识,提高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主动性;制订产教融合长远发展规划,扩展收益途径;参与并完善产教融合的保障机制,维护主体权益,从而实现产教深度融合。


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作为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产教融合在技能形成体系的地位进一步得以确立,校企合作也在国家制度的明确指引下得以真正“落地”。[1]在国家制度的约束与推动双重作用下,产业系统和教育系统需要直面阻碍产教融合的“运行机制、发展策略、行动准则、改革方式及主体构成”等五个方面的矛盾。[2]首先,为平稳运行产教融合,达到“帕累托最优”,初步形成了“统筹监管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和协同创新服务机制”[3]等长效机制。其次,通过平衡企业与职业院校间的利益契合点、制定完善的管理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的经费使用及税收减免政策等发展策略企图破解融合困境。[4]再次,产教融合搭配1+X证书制度,彰显知识与技能学习的即时性,直接对接行业、产业的“供给侧”,从而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变革。[5]“为了能够主动适应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深度对接现代产业体系,专业建设充分体现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和新职业,促进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6]企业与职业院校展开了不同程度的合作。最后,产教融合主体上发生了从“独角戏”到“双主体”的本质转变,[7]“企业冷”与“学校热”的失衡情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产教融合中企业对职业院校的满意度约为六成,尤其是在资金投入、设施设备和资源环境等外源性条件方面较为满意。[8]由此可见,政府“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下,企业迸发出了前所未有的“融合力”。虽然在顶层设计与政策演进过程中,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意愿有明显的好转,但是,仍有部分企业不满意产教融合的配套措施,且大批观望的企业处于博弈的抉择之中。

2019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推进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主体性地位指明了方向。[9]2020 年 9 月,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颁布《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 年)》,再次明确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目标,试图通过政府的牵头,为产教融合制度的维稳落实再添一份力。[10]国家充分意识到了要想发挥产教融合的协同优势,推进职业教育的现代化、内涵式发展,必须考虑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中的两难困境及其博弈过程,唯有站在企业的视角来思考这一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性。组织行为学认为“每一个管理决策或每一项管理措施的背后都是关于人性本质的假定”。[11]因此,本文以人性假设介入,分析企业领导者与其所代表的企业所做出的决策,即面对产教融合的博弈行为及其障碍,给予其适当的优化路径,消解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障碍因素,从根本上贯彻产教融合制度,以取得政策应有的成效,达成校企双赢的目标。


一、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博弈行为

合作是不同利益主体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是不同主体为了在一系列的相互交往与社会博弈中达成一致性观念的行为准则。以约翰·纳什(JohnNash)为代表的博弈理论认为,参与人(企业)是完全理性的,知道如何追求利益最大化,拥有无限的信息处理与计算能力;与合作方具备相同的观念意识与价值立场;在合作前就拥有了一个近乎完善的合作环境和结构。[12]实际上,企业与职业院校身处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合作的复杂性在信息不对称中被“放大”,同时“纳什均衡博弈”中的理性假设难以在现实环境中发生。换句话说,政府等主体为企业提供的“完美假设”极为有限,企业深谙博弈局势,在人性有限理性的行为下,存在三种不同的博弈行为。

(一)遵循博弈合作的亲缘选择,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

所谓“亲缘选择”是指基因相似的合作对象,即选择广义适合度最大的个体,而无论该个体的行为是否对自身有利,属于典型的“利他行为”。[13]在此观念下,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的行为意味着相信其能够避免资源的过度消耗,缓解竞争所带来的压力。因此,企业顺应了产教融合政策,充分享受政府等主体提供的便利条件、法律法规等特权,主动投身于产教融合,参与人才培养、课程改革、协同创新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亲缘选择让企业放弃了自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之所以放弃了利己行为,是因为企业相信通过利他行为(职业院校)可以换取更为“适宜”的收益。这种博弈框架下,企业与政府、职业院校具有极为相似的“基因”,因此产生互惠互利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企业:一是办学型企业。“办学型企业是指通过企业独立举办或与教育界联合举办职业教育学历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企业,包括独立办学的企业,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办学的企业,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专业的企业等。”[14]这种合作形式,由组织间过渡至组织内部,企业愿意拿出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人才培养中;以办学为己任,带领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各个环节,培养人才为己所用;积极进行制度改革,使企业办学从招生到就业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顺应产教融合改革,为企业带来更为丰富的资源和社会效益,企业在极短的时间内能够适应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二是教学参与型企业。教学参与型企业是指参与职业教育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教学活动等的企业。企业基于前期良好的合作效益,主动作为,不断加深与职业院校的联系,投入资源以更顺利地参与到学校的教学活动中。如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和其区域内的280家德资企业所形成的“太仓模式”就是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教学的成功模式。总之,企业的亲缘选择使其获得了政府等主体所提供的丰富资源,而且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碍于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企业权衡参与产教融合

作为经济巨型系统中的主要参与对象,企业时刻面对着不确定性带来的经济风险,即企业“不能确切指导当前事态的未来发展变量及状态”。[15]一方面,企业面对来自竞争对手、市场供求状况和经济政策的“有限信息”,难以判断所作决策是否能够带来有效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企业无法肯定上述变数在未来的状态,即时间所带来的效益情况。[16]当前,产教融合存在以政府指导的、基于正式制度而展开的合作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交互的两种形式。[17]无论哪一种形式,企业所面对的不确定性只增不减,即便政府给予了充足的保障,在成效未达到预期以及风险因素没能降到最低时,企业不会轻举妄动,表现为持续的观望。

当产教融合能够为其带来最大效益,超过在市场竞争中的收益期望时,多数企业才会思考是否开拓这一领域。因为,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经济“单一因素”而言,产教融合无疑牵扯了更多的因素。所以,权衡观望是其首要的决策。企业既希望享有政府等主体给予的资源和特权,又希望实现持续性的发展;既希望参与高校办学(获得声誉等),又希望保持自身的特色;既希望实现生产效益最大化,又希望获得额外的奖励。进一步而言,面对产教融合,企业一方面权衡参与产教融合的获益与企业的投入成本是否成正比,另一方面也会权衡产教融合的实施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社会效益。经过一段时间的观望,企业会在参与和不参与之间做出最后的决定。

(三)基于市场竞争的寻租行为,企业虚假参与产教融合

具体而言,寻租预示着一定社会资源的浪费,表现为对经济配置的过度扭曲,阻碍更为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使原本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无益于社会发展的活动上,而这些活动会衍生为其他层次的寻租或避租。[18]由于企业长期处于市场竞争的博弈之中,当政府为其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时,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或因此而导致职能缺失,为企业逃脱责任提供了依据,从而使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合作走向另一个极端,即腐败。显然,这是企业所不能承担的,因为腐败即宣告企业的终结。究其原因,企业恪守市场经济规则,只为追求企业能够产生多少利益,较少关注职业院校的发展,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即使享有政府给予的资源和特权,企业也会感到受限,因此虚假参与产教融合。

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同类型的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意愿取决于不同博弈因素。办学型企业和教学参与型企业因与职业院校具有共同的“基因”,在利他行为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产教融合;绝大多数企业对产教融合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认识不清,缺乏必要的信息而选择观望,权衡各方利益后再决定是否参与其中;部分中小型企业和垄断型企业倾向于从政府“手中”寻租而不履行相关的职责,继而虚假参与到产教融合制度之中。虽然博弈行为不同,但在作出抉择之时面临着大体相同的障碍(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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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主要障碍

企业迟迟未作出明确的抉择,一方面,产教融合制度主客体分离界线较为明显,职业院校作为产教融合的主体能够顺利实施该制度,制定系列配套措施,谋求效益最大化,但留给企业的余地有限。于是,为扭转主客体分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中清晰地指出,“企业不再是受邀参与教育的客体,而是从申报、规划到实施都是由企业自主选择、自主参与”。[19]另一方面,源自外部的行为方式需要企业内部的深思熟虑,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博弈才能得出结论。换句话说,虽然政府给予了企业应有的主体地位,但内部的决定做起来并不容易。这就是为什么企业面对利好政策却观望的原因所在,如何打通产教融合“最后一公里”,企业内部的障碍亟待阐释,总体而言,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一)企业对产教融合政策理解不深

凡是谈论产教融合必然涉及“深度”二字,可以理解为“触及事物本质的程度以及事物向更高阶段发展的程度”。[20]作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产教融合整合了社会(企业)上的一切力量,同时政府利用“有形的手”,拉近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关系,谋求共同的利益。但是,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产教融合制度从形成到落地,没能真正考虑企业接受的程度。换句话说,制度的供需结构未得到充分的解决,企业处于响应政府号召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矛盾之中。矛盾本身是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一般而言,企业并未对产教融合进行深入的研究,更多的是权衡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心理预期。市场才是企业主要关心的部分,至于产教融合则需要企业在政府和职业院校等多个主体之间进行周旋,同时还要担心政府所承诺的优惠政策是否按时到位,以及其他诸多的现实和潜在的问题。总之,企业对产教融合的顾虑较多,未对其进行深入的思考,所以常陷于参与和不参与的两难矛盾之中。

(二)企业未将自己当作合作的主体

随着产教融合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纷纷落实,政府作为中间媒介直接推动了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合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这一方面的努力更多。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受限于对政策理解的不深入而被迫陷于客体地位,即等待其他合作机构抛出“橄榄枝”,同时碍于“有形的手”,企业无法争取最大的条件。尤其是政策自 2017 年颁布至今,部分企业已经获得了净收益,也享受到了来自政府的一系列优惠。在此背景下,大多数企业都在等待一个被合作的“恰当时机”而不是主动去找寻合作的产教融合对象,企业显然将自己置身于客体的地位。于是,作为客体的企业其实并不具备与政府和职业院校等主体相同的“语言”,企业与其他主体分属于不同的组织类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产教融合制度中,当公益性质的职业院校和营利性质的企业共商合作时,政府更倾向于公益性质的职业院校,占优原则使企业处于一种劣势。博弈行为已经为产教融合构筑了重重束缚,如何挣脱并达成一致性共识,使企业可以转客为主,掌握话语的主动权?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不同的“话语圈”使得主客体划分得极为显著,而企业管理者还需要保持“局外人”的清醒,防止企业自身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处事行为等被其他合作主体同化。所以企业的顾虑如此之多,很难作为主体深入其中,融而不合就此出现。


三、消解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障碍的路径

尽管存在诸多阻碍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因素,但是企业仍有参与产教融合的意愿,以不同的博弈行为显露出来。总的说来,企业与职业院校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科层制,具备了相同的组织结构;企业和职业院校拥有强烈互补的价值理性和目标理性;企业与职业院校都属于高度开放的资源依赖型系统,依据外界环境及时做出决策;企业与职业院校的管理结构上也具有相似性。[27]理论上说,企业具备与职业院校展开深度合作的可能,但实际上没有以企业的角度制订合理的实施策略。所以,本文旨在从企业侧提出优化路径,实现产教深度融合。

(一)企业需关注产教融合社会影响力,落实政策要求

从校企合作到产教融合,从试点运行到全域推广,从职教政策到国家战略,产教融合不再只是职业院校培养人才的一种方式,而是嵌入社会发展进程,同经济、文化、政治等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推进。这表明,社会越来越趋向于系统性发展,企业不能仅关注经济领域,实行市场竞争原则,为了获取人才红利、项目创新、资本积累,其迟早要进入教育领域,积极参与学校办学,履行社会职责,增加社会声誉,实现校企双赢。但碍于企业对产教融合政策的理解并不深入,应当作出一系列的转变。首先,企业需要主动接洽地方政府,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及时了解地方性政策,依据自身需要参与地方产教融合政策规划的征求稿、修订稿的编写。企业对政策不清楚、不清晰、不明确的部分,及时与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商议,以深度了解政策的本质含义。其次,企业主动参与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学会,如全国职业院校产教融合研讨会、全国产教融合信息化高峰论坛等,听取最新的产教融合政策和研究前沿,以此及时调整企业的战略布局。最后,企业应积极参与或协同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技能大赛等活动,向外输出企业文化和价值意识,助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宣传舆论,树立企业形象,为企业带来诸多潜在的隐性利益。唯有深入了解、积极参与,才能迈出融合的第一步,为实现“双赢”而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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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应转换客体意识,变被动为主动

《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提出“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覆盖主要专业领域的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依托国有企业、大型民企建立 1,000 个左右示范流动站;发挥职教集团推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纽带作用,打造500个左右实体运行的示范性职教集团(联盟)、100个左右技能教育集团(联盟);推动建设300个左右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28]国家政策层面彰显了实施产教融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国家明确提出给予企业主体性地位,所以,企业亟待转换客体意识,变被动为主动。

企业由于长期位居客体地位,同时缺少完善且明确的保障机制维护其利益,因此产生博弈行为,难以有效地参与产教融合。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较为宽泛,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主体缺位以及第三方组织的缺乏导致融合极为困难。为扭转这一局面,首先,修订《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必要时为产教融合出台专门的法律条文,明确合作的权责分工,利益分配等紧要问题。[30]当所有的问题能够得到确切的回应,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或保护,便有了合作的前提。其次,重申行业协会的重要地位,发挥同政府相同的职责。企业如果以个体的形式参与产教融合并提出要求,其影响是极为有限的。行业协会要明确各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的各种要求,确保企业等主体权益,提高行业协会的治理能力,组建一支具有管理能力和业务较强的专业队伍,加强制度管理,颁布管理章程,依章程执行解决纷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强化行业协会的调解能力和服务能力;成立咨询服务部门和调节部门,强化制度的内部中介作用。最后,委托第三方评价与监督机构,公正、科学地处理与联结各子系统。依据各主体的特点基于不同的发展策略,调节区域内产教融合的资源配置,公开各主体掌握的信息,打通阻碍的各种屏障,制订产教融合评价标准,建立产教融合动态进出机制,保证制度的运行活力,促进校企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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