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案例代写: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16 23:06:5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认为,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主体权能,首先要从实体法方面明确规范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以及制定和完善法定数字货币相关发行程序;其次,进一步扩大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找准法定数字货币在不同阶段的功能定位;最后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监管的依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等问题。

第一章法定数字货币及发行理论基础

第一节法定数字货币的界定及法律属性

法律论文参考

全球经济数字化的迅速发展,为了满足了人们在数字时代的支付需求,基于数字信息技术的数字货币应运而生,这种新型货币形式不仅使支付方式发生了变化,其本身也体现了一定价值与功能。但是,理论上世界各国的研究者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义混乱、模糊,且不尽相同,实践上各个国家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方案层出不穷,各有特色。本文认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义作明确和清晰的界定,是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与外延建立起基本共识,才能发现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法定数字货币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

学术界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系统性的、统一的概念。理论研究中最早使用的是数字货币(Digital Money or Digital Cash)这一概念,经济数字化的最大产物就是货币数字化,最初数字货币这一概念是用来描述以计算机登记记账货币和银行卡支付关系的②;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与更新,数字货币的内涵不断地扩充和丰富,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总结概括,从概念上可以将数字货币划分为广义的数字货币和狭义的数字货币。顾名思义,广义的数字货币是指数字化形式为载体的记账工具的统称,而狭义的数字货币指去中心化结构为其突出特征的私人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Libra等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记账工具。本文探讨的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是与私人数字货币相比较而言的。以国家货币主权理论为理论基础是国内外研究者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形成所达成的全球共识。国内对法定数字货币概念的辨析主要从其特征入手,比如,姚前认为理想型的法定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可重复花费的、不完全匿名性的、无法被伪造的、强安全性的、可实现编程性的以及能够被追踪的特性①;于品显则认为法定数字货币采用加密数字字符串实现分布式的记账功能,每一个字符都可以代表具体的金额大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货币的发行由发行责任主体负责,一般为本国的中央银行,法定数字货币具备国家主权背书的法律特征,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②;

第二节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内涵及外延

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法定货币在发行上存在的天然差别,这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适应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环节,而且关于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特别是体现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在发行环节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基于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独特设计和价值追求,我们首先必须要明确其内涵、发行范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规制中央银行的发行权,解决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内涵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就是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法定货币体系管理,并依据一定的规则投放、派生法定数字货币的过程①。我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主体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货币理论为依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权仍然归属于国家,即为国家垄断型发行。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表明,法定数字货币的主体为国家,且当然具有公权力属性。当下以信用为基础的货币制度规范下,法定数字货币是否可以利用数字技术加载智能合约的问题争议较多,虽然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底层技术也采取了与私人法定数字货币相似的区块链技术,但是中央银行发布的《数字人民币发展研究进展白皮书》中也表示,我国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采取技术中立的态度,这是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理性选择的结果。

法定货币发行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央银行主动供给的模式,又称之为行政模式,另一种是市场需求主导的模式,又称之为市场模式。供给模式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兑换商业银行持有的国债或者外汇资产来主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求模式则是指,通过市场需求来决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兑换法定数字货币的购买量。

第二章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依据和原则

第一节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依据

当前,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以云数据、区块链、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数字货币逐渐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法定数字货币的竞争日益成为一国经济综合实力竞争的体现,基于此全球各国纷纷加速了法定数字货币的设计与研发实践,我国对法定数字货币研究起步较早,当前已经完成顶层设计,转而进入试点测试阶段。近年来,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相关文献与理论也越来越丰富,这为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法定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法律依据方面存在诸多缺失,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初期,通过相关政策予以指导和支持。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

近年来,国务院、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多部门都陆续印发了支持、规范数字人民币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政策内容包括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基本属性、开展法定数字货币行业发展的规划,以及针对我国虚拟货币问题的规范与监管等方面。其中,2017年末,通过我国国务院的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一起联合与有关机构和互联网平台合作,共同开展我国法定数字货币体系(DC/EP)的研发。例如,2020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方案中规划了将在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来开展数字人民的测试;2021年3月13日由全国人大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议》提出“明确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要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2022年2月9日,央行等四部门发布《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稳妥推进法定数字货币标准研制:综合考量安全可信基础设施、发行系统与存储系统、登记中心、支付交易通信模块、终端应用等,探索建立完善法定数字货币基础架构标准”①。

第二节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原则

我国传统货币发行原则包括集中统一原则、经济发行原则、计划发行原则。但法定数字货币的数字化形态完全颠覆了传统法定货币的存在形态。央行引入法定数字货币将对我国的传统货币政策、金融稳定运行甚至对未来金融基础设施的构建逻辑产生颠覆性影响,我国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存在仍然未知的风险与挑战是不可忽视问题①。因此在坚持传统法定货币发行原则上还应综合多种因素,制定其他原则考量

一、安全性与便利性相统一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制度来保障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在发行过程中安全、稳定。维护法定数字货币账户的安全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机构的重要职责,从而保证货币持有人根本利益的实现。法定数字货币在技术选择上仍然采取了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系统是一种非对称加密技术,只有通过所有节点验证下才能进行信息更新,利用时间戳技术确保了区块链信息不可篡改和数据记录的可追溯,使用户数据保存更加安全。技术系统的安全是央行数字货币技术体系的生命②。虽然区块链技术具备上述优点和特点,但其潜在的未知风险和技术缺陷仍引起质疑。

便捷性原则是指,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有利于支付的便利的快捷,能够有效增强支付清算、结算的效率。区块链技术最为重要的特征和优势是去中心化,然而依据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逻辑来看,虽然法定数字货币应用区块链为其底层技术,同时结合数字认证等其他技术手段来实现中心化管理,这使得每个节点数据传输和验证过程繁杂,虽然有效保证安全性但难以兼顾便捷性,所以央行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时,应在技术层面加以改善,简化中心化管理的认证程序,同时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可加载智能合约,即在字符串嵌入限制要素,为货币设定支付条件,可实现法定数字货币交易内容的代码化和执行的自动化①,提高法定数字货币的便捷性,因此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应当坚持安全性与便捷性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提高数字货币的支付功能。

第三章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实践现状.............................24

第一节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试点活动概况.............................24

一、前期试点情况概述............................24

二、近期试点情况概况.............................26

第四章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完善路径.............................38

第一节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主体的权能...........................38

一、确定中央银行的主体地位.........................38

二、合理分配权能..............................39

结语........................................46

第四章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主体的权能

依据国家货币理论的主流观点,国家拥有货币发行的天然性权力。法定数字货币传统货币的局限,成为或将取代传统的法定货币。这种新型的法定货币的发行,依然要紧紧遵循按世界各国和货币区域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体现出中央银行垄断货币权力的核心地位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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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中央银行的主体地位

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可以采取立法的手段,确定法定数字货币的主体地位。首先,只有加快解决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依据供给问题,才能有效保障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权能的实现,而从立法上提供法定数字货币法律依据,才能逐步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特征之下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因此针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不能完全照抄照搬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法定数字货币。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从立法层面为法定数字货币提供了与纸币、硬币相同的法律地位的依据,人民币包括数字形式,这样规定又比较笼统,数字形式的货币种类繁多,应该更加明确具体法定数字货币的范畴,除了通过立法对人民币的形态做扩充以外,因此还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央行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权。人民币法定数字货币未来将会成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仍然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具体有两种立法模式可以选择:第一种是,修改和完善现行涉及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法规,来明确人民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以及发行机构、发行主体、发行范围和发行程序等,强调维护中央银行独立性;

结语

数字货币的发展标志着金融科技的创新与经济转型的巨大潜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将使得传统货币理论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语”,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和解释逻辑。当前,国内数字货币试点活动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为疫情影响之下的地区带来了新的希望,千万“数字红包”的发现,刺激消费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正式落地具有推动作用,为国内数字货币普及和社会公众接受积累了经验,可以说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落地就差“临门一脚”。因此需要在不断完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以政策为导向、以基本发行原则为遵循,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提供法律依据,本文认为法定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货币种类,发挥自身优势能够重塑货币体系,在国际货币竞争中也具有优势。在遵循传统货币发行原则的基础上,应当适当扩充几点原则:一,坚持安全性与便捷性相统一原则;二、坚持隐私保护原则;三、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四,坚持科技创新与包容发展原则。除此之外,通过对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试点活动的观察,在法定数字货币正式发行之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认为,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主体权能,首先要从实体法方面明确规范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以及制定和完善法定数字货币相关发行程序;其次,进一步扩大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找准法定数字货币在不同阶段的功能定位;最后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监管的依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等问题。定数字货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还在不断地完善与跟进之中,应该将理论与实践并重,利用好金融科技,使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正式顺利发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