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案例: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侵权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04 21:17:5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网络运营者对收集的个人网络信息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泄露用户数据信息致使用户受到第三人侵权的案例比比皆是。信息被泄露和窃取对用户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的危害自不待言,作为信息收集、处理者的运营商有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一章我国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侵权司法案例分析

第一节朱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朱某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隐私权纠纷案被称为“中国Cookies隐私权纠纷第一案”,此案虽已经二审审结,但由其引起的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保护问题——网络活动轨迹在现实中被违法、违规收集且被过度商业化利用进而引起的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的问题应引起每个人的关注。

一、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上网时发现,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相关词条进行搜索后,会在特定网站出现与搜索词条的关键词相关的广告。如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减肥”,在特定网站网页中会出现“减肥必看”“左旋咖啡轻松甩脂”的广告弹窗;输入“人工流产”后再进入相关网站会出现“上海江城医院”和“南京江宁博爱医院”等与人工流产有关的广告弹窗,对此现象朱某邀请公证处进行了公正。朱某提起诉讼称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将反映个人偏好、生活学习特点的信息未经朱某的知情和选择即利用技术手段跟踪记录并投放相关广告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一审法院认为,存在侵权问题的不是Cookies①技术本身,Cookies技术的使用主要是用来辨别、追踪、保存用户活动轨迹信息的,其本身不产生数据和信息。百度公司在利用Cookies技术收集朱某上网信息时,根据其搜索内容投放相关联的广告属于利用用户隐私推进商业活动,而这种做法是能够避免却没有避免的,所以是构成对朱某隐私权的侵犯的。而且百度公司在收集和利用朱某网络活动轨迹信息时对其收集、利用的行为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同意的提醒授权的义务,不利于朱某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与选择权。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个性化推荐广告不符合侵犯朱某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构成要件:百度公司投放的广告无法与特定的用户相匹配,不能与之相对应识别,无法与特定个人相联系,不符合个人信息中“可识别性”的要求,故而不存在反映朱某个人兴趣偏好的基础;百度的广告推送只存在于特定的浏览器与服务器之间,而且为用户提供了相应的退出机制,朱某有不接受个性化推送的选择权,且未造成实害结果,因而百度公司对朱某不构成侵权。

第二节黄某与腾讯科技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是《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例,以下简称“微信读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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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于2019年4月12日下载并登录腾讯旗下微信读书软件(起诉时为微信读书3.3.0版本,以下简称微信读书软件)时发现该App需要微信授权登录,需要一次性授权获取微信账户信息和寻找共同好友关系,且无勾选操作设置。后续使用中黄某发现,在自己未进行明确授权和未进行任何添加关注操作的情形下,其账户中“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下出现了使用该软件的微信好友名单;且微信读书未经黄某明确授权,默认向“关注我的”好友展示其读书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书籍信息、最近阅读书籍和读书过程中记录下来的读书想法等)。黄某在使用微信读书的过程中还发现,即便没有与自己的微信好友在该软件中进行过任何相互关注的操作,也能通过该APP能看到微信好友的读书信息。原告黄某认为这些内容都属于自己不愿向微信好友展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而被告腾讯公司未经用户明确授权即自动为其关注共同使用该App的微信好友,且向共同好友展示自己读书信息等行为侵犯了黄某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被告作为微信及微信读书的开发、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章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概述

第一节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内涵

一、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范围界定

相对于传统个人信息而言,“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是一个参照性、集合性的概念,指的是用户在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上网时,被服务器或各种插件、软件将用户活动痕迹记录下来的行为数据。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使得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外延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使其只能进行开放性罗列而难以被精确界定。“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并非仅仅包含以上案例中出现的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交互的过程中产生的搜索、浏览、注册信息,除此之外还有用户在互联网购物时留下的个人地址、电话号码、购物车记录和收藏记录;支付软件上的各种交易记录、理财购买记录;社交软件上的联系人列表、账号注册、登录信息、聊天记录;某些需要人脸、声音、指纹识别登录使用的验证信息;以及用户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固定IP地址等能够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都属于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

二、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法律性质

关于“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并未达成通说,争论较大的主要有2种观点:隐私说和个人信息说。

(一)隐私说

《民法典》第1032条对隐私作了定义:隐私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王利明教授在《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一文中指出:“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在正常生活时不被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Warren)和布兰德斯(Brandeis)最早在《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权定义为“个人独处的权利”;波斯纳也认为,隐私权可以分为独处的权利和保有秘密的权利两部分。尽管“隐私”是个开放的法律界定,但也需要参照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下自然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故而用户在上网过程中产生的轨迹信息有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但并非全部都是。

第三章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侵权责任认定.........................14

第一节侵害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行为...........................14

一、违法违规收集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行为....................14

二、不经用户同意投放定向广告的行为............................16

第四章构建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多元保护机制.......................23

第一节完善网络运营者对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义务规范..........23

一、信息采集处理前“告知-同意”的义务规范.....................23

二、对不同信息的分类采集与处理的义务规范......................24

第三章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侵权责任认定

第一节侵害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行为

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权益,具有违法性的行为。现实中存在多种对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侵权的分类,按主体分类主要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三方侵权。②按阶段可以分为:收集、储存、处理、利用、删除阶段侵权等。本文将不再仔细区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是从现实中频发的侵权行为进行归纳分析,具体来说,大概有以下四种侵权行为:

法律论文参考

一、违法违规收集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行为

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对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一大批不符合规定的APP被处理,例如,2021年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的“滴滴出行”APP予以下架处理,并于7月9日下架25款滴滴相关APP产品;2021年7月5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对“BOSS直聘”“运满满”“货车帮”因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做出审查公告;2021年,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通报14个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APP(例如,萌宠大作战、百变商城、魔法泡泡龙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报21个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APP(例如,海滨消消乐、搜狐资讯、爱壁纸等);天津市通信管理局通报12个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APP(例如,58月嫂客户端、美享生活、e校通等);其他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辽宁省等多个省市都通报了多个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APP,仅2021年一年,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权等原因受到查处的APP高达200多款。

第四章构建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多元保护机制

第一节完善网络运营者对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义务规范

一、信息采集处理前“告知-同意”的义务规范

以告知义务为基础构建的“告知—同意”原则,是各国立法中广泛采用的,并成为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从比较法来看,多数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包括跨区域的隐私协议都是将“告知—同意”作为合法性处理的核心原则之一,所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告知同意只是众多的合法性基础之一,基于告知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也需要遵守第一章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正当、合法、必要、目的特定、透明度、质量、安全等原则。处理者在开始收集处理用户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之前就要制定好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而不能在之后的处理过程中或者在处理结束之后再来变更先前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正如案例二中,黄某使用侵权的微信读书APP的版本是微信3.3.0版本,起诉时,微信读书APP版本迭代,新版本修复完善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之前的侵权行为是已经发生的,不能根据之后的迭代版本去衡量之前版本存在的侵权行为。

知情履行。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前提是在收集前如实告知用户信息收集和利用的情形。这种告知分为主动告知和被动告知:主动告知,是指网络经营者在收集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前应直接、明确地告知用户所收集信息的内容、范围、储存、利用情形、删除途径和其他相关内容,对应的是用户的知情权;与查询权是重要的个人信息权益,这两项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信息持有者义务的性、范围、被动告知,是指当用户想查询个人网络活动轨迹信息的收集利用情形时,网络经营者可以提供有效的查询方式和查询途径,对应的是用户的查询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