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范例:渔民社会保障法律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2-08-11 15:30:2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从整体来看,我国渔民社会保障存在一些法律问题:立法分散、立法层次低且存在空白、自愿参保不利于渔民实现社会保障权、渔民社会保险种类较少、渔民社会救助主客体范围狭窄、渔民保障基金筹集和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缺乏法律援助机制。

一、渔民社会保障的一般问题

(一)渔民的法律地位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并履行相对应的义务的当事人,这其中包括了国家和其他社会的成员。由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社会保障的主体相对较多,包括公民、各类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特殊自然人主体、行政机关、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等等。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国家负担不起全部或大部分的社会保障,因此将其社会保障分配给社会或个人,从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渔民应当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渔民的法律地位是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实际状态。但是渔民是法律和政策制造的身份,是指户籍上属于农业户口,这是城乡二元制结构所决定的人为产物,也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共管理制造的人为产物。实际上,渔民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是指打鱼的人,又称为“渔夫”。《现代汉语词典》把渔民解释成了“以捕鱼为业的人”。他们常年生活在渔区,却没有像普通农民们一样,拥有着自己承包的土地,他们主要从事和渔业相关的工作,使用的生产资料是渔具和国家所有的海洋等天然水域,并以此为生。在实践的生活中,渔民的身份一般都用户籍登记来认定,并以此为基准。渔民是农民中的弱势群体,具体表现为:第一,渔民没有土地,缺乏最后的兜底生活保障,而农民可以依靠土地,以此作为生活来源;第二,农民的经营成本远低于渔民的经营成本,伴随近年来海产品价格降低,渔民增收更加困难;[1]第三,渔民作业风险更大,被国际粮农组织认定为全球最危险的职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如果在作业中发生事故,基本生活难以保障;[2]第四,渔民缺乏良好的教育和科学技术,加之就业竞争压力增大,就业渠道单一,造成了渔民的转产转业比农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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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概念,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含义。同时,它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反映了社会政治制度的特点,不同政治制度所匹配的社会保障也不同。此外,社会保障又是经济上的概念,反应生活质量,是衡量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基本指标。学术界对社会保障有不同的解释。郑成功认为,这是国家强制的,应该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险、医疗保险、各种政府补贴和其他具有经济福利性质的社会措施。[1]田家官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在人们无法工作和劳动时,失去生活来源,由政府出面,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为他们提供相关生活需要的保障。[2]任保平认为,它是在现代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为主体,为弱者或失去劳动能力和就业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综合性帮助的社会性事业。

社会保障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在主体、对象和功能上都是一致的,万变不离其宗。因此,渔民社会保障是指渔民在面临各种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在政府和社会的物质援助下,国家保障渔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是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包括国家提供的各种保障项目,以及为家庭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保障项目。

二、渔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状

(一)宪法

《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建立的目的就是为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作保障。就《宪法》来看,《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为渔民在《宪法》规定的范畴内,享受相应的权利,所以《宪法》对公民的权利的保障实际上就包括了对渔民权利的保障;[1]第21条对渔民的医疗保障进行规定,我国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为包括渔民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保护好渔民的身体健康。《宪法》第41条对渔民的批评建议等权利进行规定,保证渔民更好的实现社会保障相关的权利;[2]第45条对我国公民社会保障的权利进行规定,在渔民遭受自然灾害时可以获得国家帮助和社会救济,有利于更好保障渔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活权益。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的规定较为原则,这既有制度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又规定渔民能够获得国家的物质帮助。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并不是只有城镇的居民才能够享有,而是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享有的权利,渔民也同样平等的享有该权利。根据上述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障的远景目标里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人人都可以享有,不区分年龄、职业、性别。如果这个远景能够成为现实,那么渔民就能够公平的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但是,由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特殊,对权利进行原则性规定,使很多渔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并未落实,较低级别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现实实行的过程中可能会违背宪法精神,使渔民的社会保障权无法真正平等的实现。

(二)法律

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现行的统一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3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原则和方针,要求社会保险的完善和发展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尽可能的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更多的社会成员纳入以保证他们公平的享有社会保障,并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为主,多层次的可持续的发展社会保险事业;[1]第20条、第21条和第24条对渔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做出规定。[2]渔民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集体与政府三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的法律制度,个人可根据地方设置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给予补助,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补贴,渔民参加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渔民享受的医疗保险是一种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医疗合作制度由政府组织、积极引导渔民参与,渔民应当依法享有医疗保险的权益;第69条、[3]第71条、[4]第76-78条[5]分别对国务院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规定和具有监督职权的部门和机构进行规定。

另一部和渔民权益紧密相连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渔业法》是渔民权益保障最直接的法律,它调整了渔业生产关系,详细规定了渔民的生产权益以及政府对其生产权益的保障,但其中并未有法律条文规定渔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

三、我国渔民社会保障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成因分析......................19

(一) 我国渔民社会保障存在的法律问题.................................19

1.渔民社会保障立法分散.........................................19

2. 渔民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且存在空白................................20

四、我国渔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30

(一)整合分散的渔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30

(二)加快渔民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30

(三)设立强制参保制度确保渔民实现社会保障权.....................................31

结  论...............................37

四、我国渔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整合分散的渔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城市与农村的经济水平差距较大,而渔村更是相对落后的农村,因此,不能盲目的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应当先将现行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整合,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完善法律制度;之后在整合的基础上加快立法脚步,提升法律层次。

将地方立法整合,有利于解决现行法律法规碎片化程度高的问题。我国制定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但这其中很多都是和城镇居民相关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也在不断进行着完善,《宪法》、《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这个问题上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这让渔民们的社会保障取得了更全面的覆盖。在2014年与2016年这两年,国务院颁布了指导性意见,将城市以及涵盖渔村在内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整体统筹,实现了城乡的衔接,但在实践过程中,渔民的立法研究和制定工作的进展比城镇居民的立法研究和制定工作进展缓慢,未来我们还有很多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目前,应当将经济条件相同或相似的地区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并将渔民社会保障涉及相同内容的部分进行整合。将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有利于渔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构建渔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立基础。

法律论文参考

结论

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保障权伴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孕育而生,渔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这项宪法权利。通过解决渔民社会保障存在的法律问题,可以为构建渔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奠定基础,确保渔民生活有依靠,让渔民不再担心生活,减少渔业风险带来的后顾之忧,公平地享受到社会保障。

本文通过对我国渔民的法律地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渔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必要性的解析,在梳理渔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基础上,研究渔民社会保障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客观原因。从整体来看,我国渔民社会保障存在一些法律问题:立法分散、立法层次低且存在空白、自愿参保不利于渔民实现社会保障权、渔民社会保险种类较少、渔民社会救助主客体范围狭窄、渔民保障基金筹集和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缺乏法律援助机制。应当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和法律制度,整合分散的渔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快渔民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与此同时应当设立强制参保制度确保渔民实现社会保障权,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全民的社会保障。将失业保险纳入渔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渔民在伏季休渔期或失海时有生活的保障。明确渔民社会救助的主体范围,并增加社会救助的项目,扩大渔民社会救助的客体,保障渔民在更高层次的需求上获得满足。渔村集体经济体现着共同富裕的原则,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渔民集体经济的筹资义务,并明确规定各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职责。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渔民在受到权利损害时获得应有的救济。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