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留守妇女财产权益保障问题思考——以定州市为例

发布时间:2022-08-02 14:02:37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通过实证调研对我国城市、留守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实施状况进行了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落实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1.引言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改革开放以后,各个地区纷纷加快制定相关政策以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劳动力作为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刚需,促成了城乡二元制的大变革。大量的农村男性劳动力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家庭经济需求以及自身发展需求,纷纷涌入城市,参与了各行各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1]。劳动力转移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和必然过程,这一发展过程促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但同时也给乡村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最显而易见的就是“留守人群”的权利保障问题。所谓留守人群,大致能够根据性别和年龄被分为三类——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及留守老人[2]。

因而继进城务工农民权利保障研究之后,乡村留守妇女的权利保障问题成为我国学术界聚焦讨论的又一热点分支领域,但笔者检索后发现,大多数学者在研究中的切入的角度都将分析聚焦于留守妇女对于农村发展特别是经济领域的作用与意义,另有部分学者将精力集中于讨论精准扶贫相关政策落地所带来的影响和作用[3],还有学者从婚姻家庭角度出发,探讨进城务工现象之下留守妇女婚姻的存续状况以及其身心健康状况等。笔者在总结中注意到,在对于留守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研究中,少有人具体研究“民工潮”对农村留守妇女权利保障带来的威胁与挑战。

由于家庭中成年男性角色的缺失,留守妇女通常要承担更多的社会及家庭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抚养与教育儿童、农业生产、赡养老人。《中国经济周刊》甚至将留守妇女承担的这些沉重负荷称为“新三座大山”[4][1]。在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留守妇女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和保护,当今社会给予留守妇女发声的途径较少。且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以及男女不平观念的影响,乡村妇女留守乡村以及其在留守过程中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被作为一种“正常”的现象。除了观念上的原因,进城务工农民工的低福利待遇也是造成留守妇女艰难的处境的重要原因[1]。显然在承担了家庭整体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时,其合法权益、合理利益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损害。

1.2文献综述

在开始进行论文写作前,笔者在中国知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国家数据等信息检索平台就留守妇女财产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检索,寻找相关的政策方针、法律文件、案例、统计数据等,并在本校图书馆中查阅相关图书、期刊资料。但因留守妇女作为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中较为特殊的社会群体,笔者并未在外国文献检索平台上找到大量的文献资料,因而本文的文献综述部分主要基于我国国内的相关资料。

从研究文献的数量和涉及期刊类别的广泛性来看,农村留守妇女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通过中国知网、维普等相关论文的主题及其数量分布来看,乡村留守妇女这一群体及相关社会问题已经在不同的学科内被广泛讨论。学界对于留守妇女的心理健康状况[1]、生存现状及数量规模高度关注。

尽管在改革开放以后,各个地区纷纷加快制定相关政策以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劳动力作为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刚需,城乡二元制的大变局就开始显现。但对于进城务工农民的相关权益研究呈现出明显的滞后趋势,与此相关的乡村留守妇女研究更是在数十年之后才被关注。这就体现了学界在研究过程中,乃至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以城市为中心,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重点选择模式。学界已经从多种角度出发对乡村留守妇女目前的生活状况进行观察、描述和检视,并发现了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基于此学者也从各主体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2.留守妇女财产权概述

2.1留守妇女的概念界定

由于目前城市化进程取得显著成效,学界对现代化建设中“民工潮”的城市化中心研究逐渐转向去城市中心化研究。相应地,劳动力迁移问题的研究重心逐渐偏向乡村。学界开始更加关注于“民工潮”对乡村经济、留守人群的影响。其中留守妇女就是留守人群中重要的一各分支,近年来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从研究文献的数量和涉及期刊类别的广泛性来看,农村留守妇女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以及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相对滞后留守妇女现象已经出现。

值得肯定的是,乡村留守留守妇女的生存现状及权利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从中国知网检索所得的文献数量及涉及相关问题的期刊数量及类别广泛性来看(如表一),自从2006年起,我国学界对于留守妇女相关问题的研究数量逐渐增多,这标志着对于城市现代化建设影响的分析、对乡村发展问题的研究重点的移转趋势。截至2021年10月份,笔者已“留守妇女”为检索关键词检索到的以之为主题的论文数量依然超过10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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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留守妇女财产权之概念及渊源

明确留守妇女财产权利来源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各部门开展有关留守妇女合法的财产权益保障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和理论来源,留守妇女财产权益的内容和种类大致与普通群众无明显差异,并不存在经济权利上优待或者倾斜照顾的相关特殊规定。

本文首先厘清留守妇女的财产权益体系,并不是基于留守妇女财产权利内容的特殊性而进行的,而是笔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留守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且目前留守妇女的财产权利所受到的保护力度及保护效果远不能达到城市妇女或者农村男性的标准。申言之,笔者首先阐述留守妇女财产权利的种类、内容及权利来源是以实践中留守妇女财产权益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及困难性进行的。所着重提及的留守妇女的三类财产权利并非严格意义上基于法理学维度的分类,而是将留守妇女财产权利保障工作中常常涉及的,留守妇女亟需受到维护的权利。留守妇女的这三种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极易受到损害的客观现状,是基于多方面、多主体的原因而形成的,笔者将在后文中详细阐释其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为细化的多方位、多层次,宏观微观相结合的权益保障框架。虽我国已经将妇女的财产权体系涵括于公民的财产权体系,并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权益保障法》等部门法中进行了特殊强调,但妇女财产权益保障体系,尤其是留守妇女财产权利的部分领域仍有细化的空间,存有小数量重点问题亟需配套措施。

3.定州市乡村留守妇女财产权保障的现实困境.................................16

3.1留守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17

3.1.1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受损......................................17

3.1.2留守妇女土地经营权受损......................................19

4.乡村留守妇女财产权保障路径分析........................28

4.1留守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路径.........................28

4.1.1确认留守妇女平等主体地位....................................28

4.1.2明确留守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29

结语..........................36

4.乡村留守妇女财产权保障路径分析

4.1留守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路径

4.1.1确认留守妇女平等主体地位

这一措施主要针对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获得权益受损提出,在分配土地的环节中就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六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确留守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去的过程中的平等主体地位。明确土地权益的共同属性,即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同属性。根据上文阐释的现实困境,主要可以通过细化现有法律规定及创新统一实施措施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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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法律法规而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1]相关条文已经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但由于相关法律对于留守妇女平等主体权益的规定都较为宽泛,定州市各村镇缺乏统一的实施措施,因而更容易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损害留守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细化法律的角度出发,定州市应当统一制定承包地分配相关流程及原则。依据定州市司法局2021年制定的《定州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加强对村规民约章程等社会规范对法治化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保障留守妇女能够平等获得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所得利益。

定州市2014年开展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时,将同级妇联组织吸纳到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小组中,双方共同制定具体方案,并监督确权工作的实施。这一方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保障了广大乡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措施也同样适用于留守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工作,应当促进相同辖区的村委会和妇联协同工作,针对已婚、丧偶、离婚等留守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现状再次进行统计,核实留守妇女是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中的共有人以及是否真正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即确保“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明确留守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中的平等主体地位。

结语

在当代的法学研究中,保障女性合法的继承权益,将整体的女性地位提高,不仅是属于重要的研究课题,也是现阶段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一项重大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实证调研对我国城市、留守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实施状况进行了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落实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在立法上更加公正,司法上更具有可操作性是不可或缺的,但那同时也需要提高女性本身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有句老话说的好“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社会组织、有关机构的帮助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只有女性自身有维权意识和维权愿望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有关机构的帮助才能起到现实作用,否则一切只能是纸上谈兵。

受制于笔者自身数据调查以及分析研究等能力的不足,短期的工作、实习经历不足以完全了解留守妇女的生存现状及其财产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状况。加之“十四五”规划提出不久,乡村振兴战略还仍在发展、探索阶段,各地区对于留守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工作的变化、更新迅速,因而本文无法全面反映当前农村地区所发生的改革及其对于留守妇女权益保障的影响。且留守妇女财产权益保障问题所包含的权利种类丰富,理论分析角度远不止法学一种。在实践过程中,留守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开展工作以及司法诉讼活动也与现实状况紧密结合,笔者很难用一篇短短的文章将其完全涵括,因而在各部分的分析论证过程中难免存在不透彻、不深入的情况。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婚同居在我国现代社会屡见不鲜,笔者对非婚同居状态下如何保护同居人的权益保护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同时,现代社会同性恋的现象逐渐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未来同性恋婚姻在我国有可能合法化,那么在同性婚姻状态下的继承应如何实施是值得我们今后探讨的问题。总之,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