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职能履行行政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5 21:49:10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研究,笔者认为协作性公共管理尤其注重民众的参与,在非遗保护中应该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个人、集体、民间组织(社团),参与到非遗保护的工作中来。目前丽江存在很多民间艺人、民间表演团体以个人或团体的形式开展非遗展演、展示活动,政府可以对这些拥有特殊技艺、才能的个人或团体进行市场调研,从中选拔出技艺优秀的个人或团体,通过补贴他们的基本物质生活、给予他们子女读书补贴、考取艺术院校实行降分录取,授予他们先进名号等措施,来让他们长期、固定的与非遗中心合作,尽最大力量参与普及非遗。只有建立多主体参与、充分吸纳民间力量,调动群众的保护积极性,才能使非遗更好的传承下去。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003 年联合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遗进行了界定,前文文献综述已有阐述。2005 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和《办法》都对“非遗”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并且都指出非遗不仅包含文化表现形式还包含文化空间。2011 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更强调了非遗的传承性,把“非遗”的概念解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①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对非遗的定义是参考《公约》设定的,而且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而不断丰富完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第一,活态性。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看得见摸得着,比如古城、书籍等,其形态具体、现状各异。但非遗则是借助物质形式来表现,需要通过语言、文字记录下来,是一种来源于生活,代代相传的文化形态。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改变,其特定的表现形态注定了其具有活态性的特征。
第二,民间性。非遗的载体是人类不同民族或者族群长期以来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能动性自发创造并加以传承的,是一种人类的自主行为而非强迫行为,民众是非遗创造的主体,若没有了主体的参与非遗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历史上许多优秀的非遗没有得到传承和延续,就是因为承载该文化的民族或族群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在历史上没落或消失。
第三,生活性。很多非遗都来自于民众的生活实践,对于民众来说,非物质文化活动是其生活必要的一部分。比如传统技艺,民众依靠这份传统技艺维持生活,传统技艺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为民众带来生活需要的生产资料。非物质文化体现着一国的民族精神,也体现着当地民众的民族性格,它与那里的民众有着深厚的情感纽结,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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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政府职能理论
行政职能又称公共行政职能,在某些条件下亦称政府职能。①谢庆奎将地方政府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具体职能两个方面。基本职能范围较广,主要是维护国家的政治统治和负责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而具体职能则是对基本职能的细分,主要涉及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
在当今社会,文化对经济的促进、对社会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强,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也离不开文化这个软实力的支撑。政府职能包括政府职能定位及政府职能履行,政府作为社会主体的管理机构,其职能不可或缺,具体来说,在文化领域中的职能具体表现为:
(一)文化职能
文化是一个历史传承的产物,任何文化的发展都离不开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制约。政府在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民族文化的宣扬等方面大有可为。一方面,政府积极倡导影响社会的价值取向,资助各种各样的文化团体,加强文化交流;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设立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来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这些公共设施。总之,从意识形态的宣传、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塑造到各种娱乐文化产品的提供,政府文化职能的体现是全方位的。
表 1.1 我国国家级非遗项目批次统计表(不包含扩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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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政府保护职能履行的现状

第一节 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源
(一)非遗保护政策
截至 2016 年 8 月,我国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外,还颁布了 72 部地方性政策法规,其中云南省共有 20 部,数量独占鳌头。目前包含云南在内的 24 个省(区、市)制定了本级非遗地方性法规。
2010 年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发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 年公布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②2017 年 12 月发布了《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之后又公布了《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丽江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等条例。丽江市、古城区、玉龙县政府也相继公布了本级保护办法。具体如表 2.1 所示:
表 2.1 云南省各级非遗保护条例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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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履行的现状
一、保护机构的设置及权限划分、经费保障
(一)保护机构的设置及权限划分
2009 年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并挂靠于丽江市文化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方式。2015 年 8 月 21 日,丽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独立设立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①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各(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业务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设置具体如图 2.2 所示:
图 2.2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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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履行的问题及原因.... 46
第一节 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46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手段较为单一.................................46
二、经费投入增长相对滞后............................47
第四章 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履行的经验借鉴........ 55
第一节 国外经验.............................................55
一、日本和韩国完善的政府保护机制和资金供给体系................................55
二、越南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56
第五章 推动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履行的对策建议.................59
第一节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机制.................................59
一、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 59
二、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手段.......................59

第四章 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履行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国外经验
一、日本和韩国完善的政府保护机制和资金供给体系
世所公认,日本对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工作做得是最好的。非遗在日本和韩国被称为无形文化财产,两国都很注重非遗的保护机制建设。日本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意识的觉醒开始时间较早,将无形文化财产的传承人,诸如技艺大师、表演艺术家等称称为“人间国宝”。日本高度重视无形文化财产的继承工作,在 1974年、1975 年相继颁布了《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并成立了振兴协会。
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日本已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保护机制。第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非遗保护机构,功能等同于中国的非遗中心,主管部门即文化财产部门相当于中国文化和旅游部。此外,设有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相当于中国的专家委员。第二,建立了“指定”与“登录”制度。“指定”在中国相当于各级非遗中心对自己行政区域内的非遗开展普查、建档、申报等保护活动,“登录”是指非遗传承人、民间艺术团体、民间艺人等有权自主申报非遗,对于两者的关系,通俗的说就是政府选拔与自主报名相结合的方式。韩国在二十世纪 60 年代为了加强无形文化财产保护和管理的体系建设,出台了《文化财产保护法》,该法规定中文化财产厅为主管部门,各个地方就依据文化财产厅制定的相关规划来对无形文化财产实施具体保护。
日本对不同类型的无形文化财产采取了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不仅取得了经济利益,更使非遗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对于非遗保护日本秉持“公有化”理念,如政府会提供足够的资金为传承人及想要成为传承人的艺人开展非遗活动,并将这类非遗作为社会共有财产加以保护,相关数据显示,日本每年对于不同类别的无形文化财产拨付的经费补助不一样,比如给予个人补助 5000 万日元,给予团体补助 9000 万日元。①韩国政府对无形文化财产采取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国家级无形文化财产由中央财政支付,对于省级、市级无形文化财产采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国家为非遗传承人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并每月提供 100 万韩元的传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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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推动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履行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机制
要健全非遗项目的保护机制,必须以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为指导,一方面要充分挖掘、利用社会力量,并与他们合作,给予政策倾斜,提高他们保护非遗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需要拓宽非遗的分类保护手段,改变“一刀切”的保护方式,结合非遗本身的特殊性,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
一、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
协作性公共管理尤其注重民众的参与,在非遗保护中应该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个人、集体、民间组织(社团),参与到非遗保护的工作中来。目前丽江存在很多民间艺人、民间表演团体以个人或团体的形式开展非遗展演、展示活动,政府可以对这些拥有特殊技艺、才能的个人或团体进行市场调研,从中选拔出技艺优秀的个人或团体,通过补贴他们的基本物质生活、给予他们子女读书补贴、考取艺术院校实行降分录取,授予他们先进名号等措施,来让他们长期、固定的与非遗中心合作,尽最大力量参与普及非遗。只有建立多主体参与、充分吸纳民间力量,调动群众的保护积极性,才能使非遗更好的传承下去。
二、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手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公共产品,因此需要分门别类进行保护。目前,丽江市非遗保护主要是“一刀切”的保护方式,不管是民间文学类还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类都采用政府扶持的方式,这样不仅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不利于非遗本身的活态传承。丽江的非遗种类齐全、样式繁多,因其“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优势,旅游业非常发达。既然旅游业发达,那么通过旅游带动的文化市场也是潜力巨大,大部分人去丽江旅游都愿意消费当地有特色的文创产品,比如“丽水金沙”通过舞蹈诗画的形式完美的展现了丽江的精神和文化,这样的文创产品就有市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的推动让其不断传承、传播,而政府只要做好把关人就好了,不用投入过多的资金和人力。只有根据非遗的不同种类,该依靠市场就要依靠市场,需要政府投入大量心血的项目就政府加大投入,只有“因地制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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