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例代写:环境公益诉讼视角下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局限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3-12-12 19:03:5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研究了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的司法判决文书,以期分析生物多样性司法现状与不足,探究其中的原因并尝试给出完善建议。

第一章 环境公益诉讼视角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概述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

一、生物多样性的内涵

在不同的学科领域,生物多样性有着不同的内涵。在自然科学领域,生物多样性主要是指所有植物、动物、微生物物种以及所有的生态系统及其形成的生态过程。在法律领域,不同的国家立法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大多都围绕生物多样性具有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资源多样性这三个层次展开论述。在国际上,《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在我国,《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中写道:“‘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

其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变化的多样性,具体包括环境系统、生物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物种及其各种变化的总和,包括野生种和驯化种;遗传多样性是指以生物遗传资源为载体的物种间的本质差别,包括种间遗传多样性(广义的)和种内遗传多样性(狭义的),种间多样性指各种生物所拥有的多种多样的遗传信息,种内多样性指物种内部基因的差别和变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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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

随着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于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又接连发布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出了限定,目前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方式包括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两种,并且不仅规范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也规范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

综上所述,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环境公益诉讼包括三种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得以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顺位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第二顺位原告是人民检察院,诉讼被告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等私法主体,诉讼请求上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特点,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章 环境公益诉讼视角下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现状

第一节 判决书的基本情况

为了探究公益诉讼中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现状,本文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渠道,获取2019—2021年全国范围内以生物多样性为损害后果的公益判决书。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并含“公益”为关键词,以“2019-2021”为时间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总共得到1019份判决书。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于裁判文书进行了逐一研读,并且做了如下处理:一是剔除了重复的判决书;二是剔除了名不副实的判决书,具体表现为非以生物多样性为实际损害结果或者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形式的裁判文书;三是为了避免审判中的锚定效应影响研究结果,剔除了二审判决文书。最后总共得到了911份判决书。

关于判决书的基本情况,从时间上来看,2019-2021分别有134份、532份、230份;从案件类型上来看,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案件判决书总共有799份,占了全部判决书的89.17%,民事公益案件和行政公益案件判决书分别有88份和9份;从地域上来看,案件主要集中在湖南(124份)、贵州(101份)、安徽(85份)、四川(76份)、江西(60份)、江苏(58份),这六个省份的判决书数量占了全国判决书数量的56.25%,判决书涉及到的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别是广东(40份)、陕西(38份)、湖北(37份)、重庆(33份)、云南(31份)、广西(28份)、山东(27份)、吉林(26份)、河南(26份)、浙江(21份)、河北(21份)、福建(17份)、黑龙江(13份)、甘肃(9份)、海南(6份)、辽宁(6份)、北京(4份)、内蒙古(4份)、青海(2份)、天津(1份)、上海(1份)、山西(1份)、宁夏(1份)。

第二节 判决书的形式分析

一、案由

生物多样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三个方面,占了全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82.6%。

生物多样性民事公益案件本质上全是侵权案件,但是其案由相比于刑事而言,便显得混乱和零散,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侵权责任纠纷(40份)、生态环境保护纠纷(25份)、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6份)、海事海商纠纷(3份)、资源保护案件(3份)、其他纠纷(2份)。

二、区域分布

在经济区域层面对于三种不同类型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在生物多样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中,按照判决文书数量从高到低分别是西部(307份)、中部(305份)、东部(150份)、东北部(37份);而在生物多样性民事公益案件中则呈现相反的状态,按照判决文书数量从高到低分别是东部(45份)、中部(23份)、西部(15份)、东北部(5份)。

由此可见,生物多样性公益案件的诉讼途径与经济发展状况有关,生物多样性民事公益案件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并且案件数量与经济发达情况呈现正相关,而生物多样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案件数量与经济发展情况呈现负相关。

第三章 环境公益诉讼视角下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局限审视........26

第一节 立法有待完善.................26

一、欠缺专门案由...............................26

二、救济方式单一........................................27

第四章 环境公益诉讼视角下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局限的完善....33

第一节 建设完善的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33

一、坚持正确理论指导................................33

二、制定综合性立法.............................34

结语.................................44

第四章 环境公益诉讼视角下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局限的完善

第一节 建设完善的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

司法究其根本是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司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司法的公正需要良好的法律作为前提。从前述研究来看,目前生物多样性司法环节出现的种种问题,最大的原因是立法不健全,导致欠缺专门案由、司法过程救济方式单一、法律适用单一且以司法解释为主。因此,要解决司法过程中的问题,首先要保证良好的法律供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

一、坚持正确理论指导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需要建立整体系统观的观念。整体系统观包括整体观和系统观两个部分,其中整体观是基本的特征,是指生物多样性中的三个层次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在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时,要对这三个层次进行同等程度的保护,并且考虑到不同层次之间的协同增益性,进而形成一个整体性保护的合力,科学合理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系统观是更重要的要求,是指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环境中的一个环节,我们不仅要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个具体的领域,更要将其纳入到生态环境整体宏观视角下进行保护,不仅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内部的问题,同时也加强生物多样性问题与其他生态环境问题的协同治理。

在法律体系方面,要保障综合立法与专门立法的衔接顺畅,修正当前生物多样性各领域立法之间的差异与矛盾,加强中央立法与地方层面立法之间互动,中央立法应当为地方层面立法提供更多的设计空间,在立法目的和原则统一的前提下,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设计具体制度,有效地解决复杂多样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

在制度配置层面,应当明确风险预防、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等基本制度,同时要加强生物多样性内部之间以及生物多样性与其他生态环境要素之间的协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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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生物多样性法治建设是中国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践行生态法治观的重要方式。本文运用案例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不同角度研究了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发现存在如下困境:第一,生物多样性立法体系不完善是现在最为紧迫且最关键的问题;第二,社会参与度不高在判决文书表现得较为显著,原因主要是被告人缺乏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认知、环保社会组织较为无力,没有发挥出法律所期待的作用;第三,预防性公益诉讼数量不多且法律适用等方面有待完善,生态修复责任适用较少,赔偿损失仍然是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且部分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合理性存疑。本文认为,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应该保障健全的生物多样性法律供给、营造良好的公众参与环境、优化预防性司法、加强恢复性司法、推行专门性司法。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着不足之处,由于篇幅有限,文章的裁判文书局限于2019—2021年,且只研究了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无法探究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的全貌,只能窥见零星半点。希望在未来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研究中,能重视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和创新,有效地回应现实困境,进而深入反思理论框架,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也期望本文能为其提供某种参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