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代写:布隆里的法律地理学思想探讨——基于法与空间交融互构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3-10-29 10:56:00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法律地理学具有较为明晰的主旨和系统的方法体系,对我国法与空间的交叉研究将起到变革研究模式、拓展既有研究、创新概念体系启示和作用。

一、布隆里的研究缘起:封闭的法与空间认知与研究

(一)自由主义的统一性法律观

布隆里作为一个未经受任何法学教育训练的地理学者,其关注法律与地理关系的问题起始于《商业法》的实践,他发现同一部法律在不同地区所受到的待遇的评价时完全不同的。由此他总结出,实际上法律与地域密切相关,法律的意义和实践与特定的空间密不可分。19在《商业法》的地方性实践差异问题上,布隆里认为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执法实践主要是存在以下几点原因:一方面执法的政策是对局部动态的响应,另一方面,地方官员的执法实践是基于当地知识和过去遭遇的情境化实践,而且空间也是部分由法律构成的,当地人的行为和实践是取决于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的。20但这种地方性的法律实践在静止的空间观和自由主义法律理论中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与后者建构的法与空间理论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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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逻辑自洽、统一性、法律与道德二分的自由主义法学将法律塑造成一种自给自足的规范性体系,认为法律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英国早期法学家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认为现代法律(英国的普通法)尝试建立一张单一的法律地图,在这张地图里地方性知识受到质疑,法律以统一的声音说话,同样看法的还有布莱克斯通。21普尔(Pue)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自由主义框架下的法律是深刻的反地理信仰,这种信仰的神(核心)是一种脱离语境、高度抽象和去个性化的理性。各种背景——性别、阶级、宗教、文化、政治、历史或空间——都是法律的敌人。在所有它的威严中,法律是地区、地方、社区的对立面。22他们都表达了一种意思:即自由主义下法律以一种有序且明显连贯的统一名义消除空间特异性和局部差异,法律在国家的领土甚至文明世界的空间里是统一无异的。

(二)静止的空间认知

能够对法律统一性产生影响的空间本身也一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现代知识分子过分重视历史和时间,将地理和空间只是当作一种静止的、抽象的存在,是一个“被动的和测量的世界”。23这样一种脉络可以追寻到古希腊时代。柏拉图以他的理念论对空间进行了一种绝对化的解读,其认为空间就是“不朽而永恒,并作为一切,生成物运动变化的场所”24。与之类似,亚里士多德认为,空间就是一种“像容器之类的东西”25。精于测量和数学的牛顿则认为空间是与外在事物无关的,并且在本质上是永远不变的、固定的东西。26这种物理主义的空间理论,直接影响了迪尔凯姆实在空间观、齐美尔的几何空间观等经典社会学空间理论的形成。这种脉络下的空间理论虽有差异,但在根本上都是将空间视为一种绝对客观的“物”,是在“坚持以物理学为代表的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研究空间。

布隆里认为,正是这种统一性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和静态的空间认知构成了阻碍法律与空间交流根深蒂固的横沟,静止的空间与封闭的法律互相没有交流和影响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法律与地理/空间的交叉性研究一直都存在,并且诞生了诸如《论法的精神》等法学巨著。布隆里也关注到了这一事实,但他认为之前的研究都是建立在一种法律与空间二元对立的格局之上,并没有认识到法律与空间相互交融这一事实。

二、布隆里法律地理学的理论渊源:批判性思潮的兴起

(一)反叛形式主义运动与批判法学的兴起

从脉络上看,批判法学是在美国兴起与发展的,其根源于美国的反叛形式运动,特别是法律现实主义。南北战争以后的美国,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开始实现科学领域的世俗化,破除自然法在法律思想中的主导地位,转而去寻找一种能够替代宗教地位的实证化的客观标准。同时伴随着商业阶层和法律职业者利益的需要,以兰德尔主义所代表的法律形式主义应运而生,他们认为“正是由于缺乏符合演绎逻辑的法律科学才导致了法律实践的混乱”。他们“试图关注公理性的原则和逻辑自洽的体系来寻找客观性”,以此通过建立完美的法律科学体系应对当时美国所面临的普通法危机。48但这种始于欧几里得几何学似的科学方法受到了来自社会科学的批判,“19世纪末社会科学的兴起动摇了机械自然科学的范式性地位,与兰德尔时代的科学观形成了对立”49。自20世纪20、30年代,在实用主义哲学以及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影响下,美国兴起法律经验研究的反形式主义运动,这一运动以霍姆斯为领袖,以庞德、卡多佐和卢埃林、弗兰克为主要旗手,形成了工具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两大法社会学流派。这一运动虽然内部理论有所分歧,但是它们都是其从经验实证和社会现实角度出发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都拒斥先验真理和抽象的法律概念以此来攻击将法律视为内部连贯的、逻辑自洽的、自成体系的、政治与道德无涉的、普遍有效的传统形式法治观。他们认为“对法律的研究必须超越所谓“书本上的法”(law in the books),而从“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即具体的社会事实和司法行为——中发现法律”,而这一区分也成为日后美国法与社会运动的理论起点。

(二)空间转向运动与批判地理学的兴起

严格意义来说,空间转向(Spatial Turn)和批判地理学(Critical Geography)并非同一场域之下兴起的学术运动,前者是发生在整个科学领域,特别是人文社科领域内的思潮,而后者则是发生在地理学,特别是人文地理学内部的批判性思潮,但这两者最终在社会学这一大染缸里实现了交融发展。

空间转向是20世纪60年代在科学领域开展的一场思想批判活动,它是一场十分广泛而富有影响力的认知转向运动。它的一个主要的议题或者关注点就是将以往被忽视的空间重新拉回科学研究的视野,重点关注地方和空间在科学知识生产中的重要性,而质疑那种超越时空的客观知识。这场运动中,许多科学史家和历史地理学家对科学知识生产和接受过程中的地理位置的性质以及科学流动中的迁移模式保持警惕,呼吁对过去的科学知识的地理进行更精确的研究。他们主张“科学的性质受地点的制约,科学是通过将地方作为实践而不仅仅是其所在具体位置而生产出来的”67,“在强调科学作为一种地方知识形式的同时,任何科学地理解释的范围都扩大了”68。这继而也开启了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文化地理学家的对话,他们以前把科学视为一种独特的、不受全面社会空间分析影响的知识形式。在这一过程中,空间或者地方不再像之前那样被描述为抽象的笛卡尔式的几何概念,也不再被认为是一个社会生活容器或仅仅是背景性的存在,而是被当作“社会和文化生活的一个积极成分,或一种不可避免的(不是统一的)存在方式”。69由此,空间转向成为一项波及几乎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运动,其“代表着西方知识学的宏大变迁,不仅产生了许多中层社会理论,而且也拓展了知识学前提”70。

三、拼接与重新拼接:布隆里法律与空间交融的理论构想 ................. 20

 (一)拼接:法律与空间的同构 .................................... 20

 (二)重新拼接:法与空间的再构 ................... 35

四、布隆里之后法律地理学的新进展 ................... 43

(一)德莱尼的规范圈层理论 ........................... 43

(二)布雷弗曼的视觉景观理论 .................................. 49

五、法律地理学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启示 ....................... 54

(一)必要的前提:法律地理学有无方法论的价值 ................................ 54

(二)启发:迈向法律地理学的中国法与空间研究 ................................ 57

五、法律地理学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启示

(一)必要的前提:法律地理学有无方法论的价值

作为法与空间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一理论脉络对我国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学与地理学的交叉性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如何将这一域外的学科引入我国并进一步融入我国的学科建设之中似乎还存在一定的争论和问题,比如我国多数研究法律地理学的学者认为法律地理学还未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研究方法,法与空间的研究模式只停留于理论建构,还无法指导具体实践和问题的分析。224当然,这并非是我国学者的一家之言,如前文所述,甚至连德莱尼也有此种观点。就此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个新兴学科,法律地理学诚然未能形成一个自成体系的方法论系统,但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地理学本身就是一个拼凑的产物,以至于它的方法本身就是来自于其他学科的贡献,与其说这是它的缺点,不如说这是法律地理学的本身的特质,甚至在笔者看来这还是它的优点。地理学、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民族学、种族学等多学科的方法贡献,使我们再次面临诸如城/乡、国内/国际、边疆/中原等传统法与空间的差异性分析问题时,有了更多维的分析视角和层次。因此,与其将问题归结于法律地理学本身,不如参与到法律地理学的建设中来,用更多元的方法去分析法与空间的问题。而且,通过仔细地研究和梳理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法律地理学并非没有形成任何关于本学科的方法,虽然未形成完整的方法体系,但具有独特的研究方法和问题切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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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布隆里开创的法律地理学掀起了法与空间交融研究的热潮,彻底改变了法律与空间的研究模式。他所建构的拼接和重新拼接理论,将空间转向运动的成果很好地同法学研究结合起来,展示了法律与空间相互建构、复杂嵌入的流动性过程,揭示了这一切的幕后黑手——权力和意识形态——是如何在法与空间的拼接形式中发挥塑造作用的,也进一步阐释了作为少数的弱势群体如何在主流拼接中受到压迫以及如何用权利同其斗争并参与重新拼接。他的后继者德莱尼和布雷弗曼更是在这基础之上进一步耕耘,更加细致地刻画出了权力参与法与空间建构的具体细节,并且进一步拓宽了法律与空间的样态和拼接的物质形式,发展了多学科的法与空间的交叉性研究。作为法与空间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一理论脉络对我国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学与地理学的交叉性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它能够丰富我国既有的法与空间的研究,革新我国法与空间研究范式,拓展我国法与空间的研究范围,为我国法与空间的交叉研究提供系统的概念分析工具。

但凡事都不可能尽善至美,作为批判性理论的法律地理学其也存在着重要的缺陷,那就是尚未在批判和建构之间建立起交融互通的鹊桥。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法律地理学一方面需要关注具体,另一方面又需要将自己的发现以概念化但同时不陷入其所批判的宏大理论陷阱之中,也就是说其需要在不确定和确定之间确定一个舒适的流动区间,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太过艰难的任务。布隆里和德莱尼的理论都陷入了流动性、具体化有余但确定性不足的弊端,而布雷弗曼的研究尽管满足具体化和确定化,但却有着流动性阙如的弊端。甚至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法学研究空间转向的必然结果,“空间所带来的确定性、方向性、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的缺乏,动摇了法律的判断、法律决策的确定性、判断的不可逆性、法官所依赖的因果关系”,“其结果是,法律不断地质疑自己”。248因此,如何在流动的空间里为法律寻找一丝确定性是一个需要有待我辈不断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