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代写: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2-09-22 20:08:5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说,继续拓展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对各级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予以规范性解决,以检察履职带动理念更新和制度革新,为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企业犯罪案件数量和发生频率快速增长,对我国治理企业犯罪的能力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尤其是在新冠疫情肆虐、国际局势动荡的多重打击下,加之民营企业对抗风险的能力普遍不高,使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面临严峻的考验。在这样充满挑战的社会大背景下,现有的“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企业犯罪处罚制度,以及“相对不起诉+绝对起诉”的企业犯罪不起诉制度的劣势被逐渐放大,对涉罪企业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治标不治本,无益于企业合规文化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无法在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理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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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合规理念的价值得到广泛认可,营造企业刑事合规氛围、构建企业犯罪特别程序成为我国学术界的热门话题。根据域外相关立法和实践,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在平衡涉案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根据我国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20年和2021年部署两轮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印证了在我国建立企业犯罪特别程序的发展趋势。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进行,诚然为后续环节积累了有益经验并夯实了实践基础,但是也出现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完全发挥合规不起诉理论价值的现象,所以我国需要在立法上回应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其提供规范性供给。

1.2研究目的

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企业规范管理是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而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意识淡薄、企业刑事风险高发的现象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大阻碍。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最庞大的参与主体,民营企业与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紧密联系,当企业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倾向于事后处罚的传统单位犯罪理论往往会导致企业破产、雇员失业的不良附随效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确定因素。随着合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建立企业刑事合规机制,并通过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对涉罪企业进行合规化监管和去罪化改造。面对相同的企业犯罪治理困境,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犯罪治理路径成为现阶段我国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为企业重要治理手段的企业合规和基于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构建的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哪些特征和价值?在域外国家相继建立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国际趋势下,我国能够从它们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哪些经验和启示?要想破除目前企业犯罪无法从深层原因治理的不利局面,我们是否应当引入与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类似的企业犯罪特别程序?而这样的特别程序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设计?本文旨在从域外不同国家相关治理模式的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寻找我国可以借鉴的内容,以及对我国检察机关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难题进行分析探究,从而为目前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将来我国构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建议。

第二章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2.1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本文所称“企业犯罪”,顾名思义,即企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对“企业犯罪”这一概念进行定义,而是在《刑法》第30条及其司法解释1中将公司、企业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实施主体,所以在我国,企业犯罪被认为是单位犯罪的其中一种,也就是公司、企业所实施的单位犯罪。

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密不可分。我国学界普遍将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视作刑事合规在程序方面的体现,“刑事合规的激励效果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其中附条件不起诉是理论最基础、效果最显著的一种程序性激励手段。”[1]附条件不起诉,是贯彻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践行全面预防犯罪思想的具体措施,该制度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事先确定的条件的,将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将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被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维护特殊主体诉讼利益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而在企业犯罪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体现在,设置正向激励(最终不被起诉)与反向惩罚(被起诉和定罪)的巨大落差[2],推动或迫使涉罪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合规机制,填补治理结构或规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实现规范经营和长久发展;同时,促使其他企业在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对刑事风险进行先期甄别、研判和防范,建立并实施相应的机制和措施,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目的。在适用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过程中,涉罪企业被赋予争取被不起诉或被附条件不起诉结果的强大动力,因为涉罪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收获丰厚的回报,包括:减少或摆脱繁琐的司法程序,节约成本避免讼累;避免被法院定罪判刑的结局,尽快恢复企业形象;制定符合要求的合规机制,推动企业运行和管理的规范化[3]。

2.2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2.2.1程序启动具有附条件性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是涉罪企业应承认检察机关所控罪行,并与其签订附条件不起诉协议,协议中应规定一系列必要的整改条件以及相应的考验期限,且同检察机关就赔偿案件受害人损失、缴纳因违法犯罪产生的罚款等补救措施达成一致,其中涉罪企业的犯罪情节、行为后果以及涉罪企业的社会危险性等是检察机关在确定考验期限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涉罪企业应当根据附条件不起诉协议条款内容,遵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即涉罪企业应在规定的考验期限内完成协议中所规定的整改条件,制定符合标准、行之有效的合规计划,填补企业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检察机关依据涉罪企业在考验期内的合规整改情况来裁量是否起诉涉罪企业。因此,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在程序上获得检察机关认可、在实质上进行合规整改的涉罪企业自我挽救措施。

2.2.2合规机制是重要的考察内容

刑事合规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涉罪企业的裁量情节。在此之前,司法机关应当将刑事合规制度对于传统单位犯罪理论的影响效力加以说明。倘若涉嫌犯罪的企业能够证明企业内部已经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规机制,则可以得出涉罪企业不存在过错或者过错程度较低的结论,而犯罪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过错程度高低是检察官裁量是否提起诉讼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涉罪企业对自己具备有效的合规机制进行举证,检察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对涉罪企业的合规机制进行考察判断。

第三章域外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9

3.1美国审前转处协议制度...................................9

3.1.1美国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演变.........................9

3.1.2美国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运行..............................10

第四章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探索实践及存在的问题..................19

4.1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践概况......................19

4.1.1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探索过程..........................19

4.1.2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模式选择.......................21

第五章构建我国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6

5.1我国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26

5.1.1适用对象.....................................26

5.1.2适用案件...................................26

第五章构建我国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5.1我国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5.1.1适用对象

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在于以不起诉激励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或者合规整改,所以企业理应成为该制度的适用对象。然而,能否对个人同时适用的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有观点认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企业中的自然人[44]。笔者认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只针对企业,而不针对个人,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企业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预防犯罪是对涉罪企业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首要考量因素,其次才是惩罚犯罪;同时,我国立法引入刑事合规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为了更好地对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进行区分,推动刑事合规成为企业出罪或减轻处罚的抗辩理由。虽然将适用对象拓展至自然人有利于涉罪企业快速建立或完善合规机制,并且可以避免因企业负责人、管理者等被提起公诉导致企业陷入动荡无序甚至停滞瘫痪的不利境地,但是从另一方面,将适用对象拓展至自然人的做法是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允许的,同时还暴露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等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企业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因此,对个人适用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并不合适。进一步来说,对企业正常运行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负责人、管理者等自然人,可以通过在侦查阶段采取轻缓化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方式,达到保护民营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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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我国始终致力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期为经济发展、社会平稳、人民安康夯实理论和制度基础。法制化营商环境和企业犯罪的治理和预防能力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这需要我国以现代企业合规理念作为理论准备和一定的法律政策作为制度保障。本文对域外相关国家的暂缓起诉实践进行了初步探究和横向比对,并结合我国企业犯罪呈现的特点以及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中积累的有益经验,提供了构建我国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路。该制度的积极意义不再过多赘述,在接下来的改革探索深入阶段,需要多方合力,以实现试点工作预定达到的实践效果。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说,继续拓展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对各级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予以规范性解决,以检察履职带动理念更新和制度革新,为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对于我国民营企业来说,积极提升企业合规意识,自觉推进合规机制建设,进行合规化管理,有效规避刑事风险,防范违法犯罪,提升社会责任感,积极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优化法制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