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对上市公司融资影响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6-14 21:44:1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金融博士论文,本文以 1504 号审计准则的改革为研究契机,围绕新审计报告内容的增加,即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对上市公司融资及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和详细的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证明在新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环境,改善了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更多上市公司的信息以便于他们做出更为科学的投资或信贷决策。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审计报告作为审计师与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信息传递的媒介,在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上市公司经独立的第三方鉴证过的财务信息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长久以来,国内外使用的审计报告,除了审计意见外,其他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被称为“模板化”的审计报告模式(Church 等,2008;Carcello,2012;Mock 等,2013)。为改变这种无太多增量信息的审计报告现状,在国外,英国是第一个发起改革的国家。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FRC)已于 2013 年修订并发布了相关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披露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错报风险或关键的审计事项。随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也纷纷于 2015年、2017 年修订并发布了类似的审计准则。为了顺应审计报告改革的国际化趋势,中国财政部于 2016 年底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简称“1504 号审计准则”)。根据该项审计准则的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日起,A+H 股、H 股上市公司作为第一批试点对象,率先应用此项准则;而从 2018 年1 月 1 日起,所有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此项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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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当前,在我国,新审计报告已经实施三年之久,从 2017 年的试点执行到 2018年的全面执行。这为本文全面而深入考察新审计报告的实施效果,理解和把握新审计报告中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契机。对诸如投资者等外部信息使用者而言,深层次、多维度地理解新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所传达的上市公司信息,有助于提高他们投资决策的效率;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审计报告中发布关键审计事项信息具有积极的“预警效应”和“免责效应”,可以降低审计风险和审计责任,同时也能从专业方面督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对财政部等政策制定者而言,1504 号审计准则的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强化审计报告的信息鉴证、信息传输功能的重要举措。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1.2.1  研究思路

本文研究目的在于分析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前后给上市公司融资及其管理层现金持有水平所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炼更为具体的研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整体上,本文从理论和现有研究出发,提出要研究的问题,然后运用相关理论对问题做进一步分析,提出待检验假设,使用实证等方法验证假设,得出相应的研究结论。具体地,本文研究思路如下:

首先,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审计报告改革背景、实施情况和相关研究文献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可待进一步研究的空间,进而提出本文预期想要解答的问题;

其次,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传递理论、融资约束理论以及与风险信息披露相关的观点,分析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给信息使用者带来的影响,进而对上市公司在融资方面产生的理论效应,以及最后对上市公司现金持有水平的理论影响,为本文后续分析和实证检验过程提供理论基础。

再次,总结和分析近三年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现状,运用“内因决定外因”的辨证原理,在此基础上探究影响审计师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因素,具体包括该事项的数量、内容详细程度等方面,进而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同时,根据文献总结和理论分析,提出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影响上市公司融资及其现金持有水平的具体作用路径和机制,进而进行实证分析与检验。

最后,在上述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新审计报告中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过程中可能还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并提出未来可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

第二章 文献综述、理论基础与路径分析

2.1  文献综述

2.1.1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相关的国内外研究

伴随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审计报告改革的逐步推进,大量文献开始关注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后的新审计报告是否真的能带来增量信息,从而缓解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期望差距”(Expectation  Gap)和“信息差距”(Information  Gap)。根据本文的梳理,现有的研究主要从新审计报告中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内容、披露后的经济后果及其影响因素等三个方面来展开。

1.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初步探讨

由于英国是从 2013 年开始实施的新审计报告准则,所以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最早对英国第一年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样本公司进行了分析后发现,新审计报告的确向投资者等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增量信息,初步实现了审计报告的目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  Waterhouse  Coopers,简称“PWC”)、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简称“ACCA”)、新西兰外部报告委员会(External Reporting Board,简称“XRB”)和金融市场管理局(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简称“FMA”)等的研究报告都表明,在各国的新审计报告中,资产中“存货与固定资产计量”、“商誉减值”,利润中“收入的确认”几乎成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们重点关注的关键审计事项(PWC,2017b;ACCA,2018;XRB 和 FMA,2017),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KPMG”)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Accounting  Firm,简称“Deloitte”)的研究报告也发现了同样的结论(KPMG,2017;Deloitte,2017)。这说明,新审计报告的实施,即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确实能够起到提醒投资者们关注投资对象的风险事项,增强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同时,新审计报告的实施也从制度上对审计师加强了监督,增加了审计过程的透明度,使得审计师更加谨慎,审计质量较高(Masdor,2018)。

2.2  理论基础

2.2.1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的分析

自英国工业革命起,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股份制公司成为发展热潮。随后,世界各地均开始效仿这种新的经济责任关系来建立公司。所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指资本拥有者(即主要指股东)委托在公司经营方面更有能力、知识的专业代理人来替代他们行使经营公司的职责,自此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一行为则为委托代理行为。随着这种新的经济责任盛行,也随之产生了很多相关的经济问题。Berle 和 Means(1932)正是基于这种新经济责任形式大量出现的背景下提出的两权分离理论。他们认为,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管理者利益目标不同,彼此承担的风险大小也不同,拥有的信息数量和质量也不同等多方面原因,从而导致两方常常产生很多冲突。而“委托代理”一词,则是由 Ross(1973)真正提出。他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可以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契约来解决。对于委托人,即资本的提供者,也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来说,他们希望自己所投入的资本获取的利益最大化,而对于代理人,即资本的管理者,他们在管理过程中更看重自身所得利益的最大化,二者利益目标不同。随着这种经营形式的发展和盛行,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交给更专业的人来打理,在总体上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但随之而来的便是严重的代理冲突。同时,由于作为企业直接参与人的管理者拥有比股东更多企业真实状况的信息,使得股东在信息获取方面存在劣势,进而无法及时通过监督手段来阻止管理者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所有者能够通过设计一个几乎完美的契约激励措施,可以使得双方都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这种几乎完美的契约机制是很难设计的。于是,Jensen 和 Meckling(1976)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他们总结认为,三种原因造成了代理冲突,分别为:目标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以及合同的不完备性。这便是第一类代理问题,即资本的所有者和资本的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通过一定的监督和激励手段,即“激励相容”政策,使得二者的目标利益一致化,从而缓解代理冲突,降低代理成本(Jensen 和 Meckling,1976;Jensen,1986)。随后,投资者之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产生,即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问题(La Porta,Lopez-de-Silanes 等,2000;冯福根,2004;郑志刚,2004)。在诸如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较为集中,大股东掌握着控制权,而中小股东一方面持股比例较低,另一方面缺少监督大股东的手段,从而给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带来了契机。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以及关联方担保等形式以“掏空”上市公司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Grossman 和 Hart,1987;Faccio 和 Young,2001;王鹏和周黎安,2006;翟士运和古朴,2020;王化成等,2020),这种行为被 Friedman等(2003)形象地称之为“挖隧道”(tunneling)。

第三章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制度背景与披露实践 ............................................. 38

3.1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制度的改革背景和实施情况 ........................................ 38

3.1.1  国内外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制度的演变过程 ............................................ 38

3.1.2  国内外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 ....................................... 42

第四章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对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的影响 ................................................. 71

4.1  问题的提出 ................................................ 71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2

4.3  研究设计 .................................... 74

第五章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对上市公司融资约束的影响 ................................ 90

5.1  问题的提出 ........................................ 90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91

5.3  研究设计 ................................... 93

第六章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对上市公司融资的进一步影响——基于现金持有的视角

6.1  问题的提出

传统的“通过/否决”模式的审计报告因其高度程序化的特征,阻碍了注册会计师和外部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对报告使用者来说,几乎没有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也无法实现降低公司管理层和报告使用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目的(Carcello,2012;Mock等,2013)。为缩小信息使用者对传统审计报告的“信息差距”、“期望差距”,自 2013年以来,英国财报理事会(FRC)、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修订并发布了新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披露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信息或其他关键审计事项。为了趋同国际审计准则,中国财政部也于 2016年底实施了类似的审计报告内容改革,颁布并实施了 1504 号审计准则。此外,该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措施也需同时披露。此次审计准则的修订和审计报告内容的扩大意在提高其信息价值相关性,使审计工作更具透明性,审计报告内容更具独特性,从而增强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财务信息的信心,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行(IAASB,2015a 和 2015b)。

针对新审计报告中增加的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当前国内外学者主要从扩充后的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对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影响两个方面来进行。然而,当前关于信息含量的研究存在相反的观点。Gravina(2014)、Pelzer(2016)、Carver 和 Trinkle(2017)、张继勋和韩冬梅(2014)以及王艳艳等(2018)的研究均发现新审计报告给投资者决策带来了增量信息;然而,另有研究则认为尤其是对于非专业投资者而言,要准确理解、并能运用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为其决策服务存在一定困难(KÖhler 等,2016)。Lennox等(2015)的研究证明审计师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RMMs)越多,反而使得信息使用者认为该类公司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概率更大。同时,增加该事项披露有规避审计师责任的嫌疑,会降低信息使用者感知“公允性”的保证水平,使其更加关注其中的重大风险信息,反而增加了对审计质量的怀疑(Sirois 等,2014),容易做出负面回应,从而淘汰掉该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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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研究结论、局限性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本文以 1504 号审计准则的改革为研究契机,围绕新审计报告内容的增加,即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对上市公司融资及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和详细的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证明在新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环境,改善了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更多上市公司的信息以便于他们做出更为科学的投资或信贷决策。另一方面,在新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使得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可能风险“曝光”出来,能够起到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短视行为进行监督的作用,会使得管理层持有更为合理水平的现金。最后,本文根据当前的研究,提出了关键审计事项信息披露中还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新审计报告实施,即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已经全面实施整整三年时间,为了全面而深入地反映实施情况,本文选取 2016-2018 近三年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段的沪、深两市 A 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年度、板块、行业、事务所等层面,来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段的披露特征。研究发现,在这三年间,除了 2016 年试点实施外,其余年份,随着关键审计事项段的全面披露,2017 年和 2018 年几乎达到 99%的披露水平。三年间KAMs 披露数量均值为 2.19 项,应对措施数量均值为 5.46 项。总的来看,相比世界上其他国家,我国的 KAMs 披露事项较少,而审计师应对措施较为详细,这说明审计师在应对关键审计事项可能的风险上实施且花费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以将风险降至最低。从行业层面来看,由于制造业一直是上市公司中最大的行业,因此 KAMs 披露事项总量在制造业中占比最高。KAMs 的平均披露数量最多为金融业,平均为 2.5~2.8 项,而审计师平均应对措施数量最多分别为 2017 年商业服务业的 5.59 项,2018 年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的 7.5 项。从上市板块来看,这三年间,沪市上市公司披露 KAMs的公司数多于深市上市公司,同时约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 2 倍。从披露 KAMs 的总数量来看,沪市和深市上市公司的差异较小,KAMs 平均数量均保持在 2 项左右,审计师应对措施的总数和平均数也相差不大,保持在 5~6 项之间。从披露主体,即审计师角度来看,国际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的 KAMs 数量和应对措施数量都高于国内十大审计的上市公司;从每个 KAMs 和审计师每个 KAMs 应对措施来看,国际四大披露的 KAMs 更详细,实施的审计程序更多,其描述字数均高于国内十大披露的 KAMs 事项。最后从上市公司被出具的审计意见来看,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披露的 KAMs 事项最多,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的 KAMs 事项次之,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加事项段的KAMs 事项则最少。然而,审计师的应对措施数量在各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中均保持在 5~6 项,差别不大。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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