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税法公平性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2-06-12 22:08:3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拥有现代化的税收体系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的背景下,全体人民对于共同富裕目标的一种追求。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而言,缺少部分实际有效的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的措施。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新阶段,为了更好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中央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就提及了关于 2035 年远景目标计划中的共同富裕目标。在这样的目标背景下,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价值取向平衡,在保障当前社会经济稳步向前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其中中央着重强调了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性,提出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而要贯彻上述目标除了需要对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还必须对当前的税制结构进行改革,尤其是直接税的提高以及完善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经过了七次修改后在征税模式及征收思路上相较之前的个税法都有了巨大突破,更加注重公平的价值取向。所以就历次个税修改的大方向以及结合新时代共同富裕的背景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未来的修改中仍然会以促进税收公平为价值取向,构建更加精细化的个税制度。从个税法公平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当前的个税制度在价值平衡以及立法技术上存在部分的不合理之处,需要通过转变一贯的立法风格,在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细化改革。

从目前我国居民贫富差距的原因来看主要分两方面:第一,以美元为代表的全球货币超发使得社会整体财富重新分配。尤其在疫情冲击下,全球各大银行均采取货币宽松政策,使得大量资金流入房地产、股市造成热点城市房价上涨,股市创新高。第二,国内部分行业出现了劳动力过剩的趋势,劳动市场供大于求加之疫情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劳动力价格被进一步压低使得工资收入的增长远赶不上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加之再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当前时代劳动收入的增长率超过资本收入的可能性愈发渺茫。为扭转上述趋势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就必须要以税收公平和效率为同等重要的价值取向,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的个税征收应当尽可能保持一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个税法对“勤劳所得”和“资本利得”税负公平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2018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由于在对“综合所得”以及“资本利得”方面的税制设置缺乏公平性,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较轻,而对劳动所得的课税相对较重。加之个人所得扣除标准以及目前“综合所得”内容设置不完善,使得我国个税法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偏弱。2019 年我国个税占比中超过 50%的个税来自工薪所得,这与发达国家的个税占比相反,新加坡个税中超过 90%是由 20%的富人贡献的,美国个税中 60%由不到 5%的富人贡献,这也是符合经济社会常理的个税占比结构。对于上述个税出现的逆向调节现象,应当从我国个税的模式、费用扣除标准以及税率设置等方面找寻原因。①(王金兰,2015)2018 年的个税法修改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有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开创了我国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转变的先河,在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上都更加符合量能课税的要求,照顾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但是在涉及利益平衡、立法价值取向方面,需要改变原有的个税立法所秉持的粗放式习惯,适应新时代的更高要求对税收立法做到尽可能的细化,以避免后续在适用和解释上的新问题。②(刘剑文,2019)

对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的课税和对属于资本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课税应当尽可能公平。一方面需要对现有的个税税率进行调整,降低关于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适当调整税率级距,提高对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③(刘维彬、黄凤羽,2020)另一方面需要减少对部分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税收上的优惠,尤其是对股票转让及房产买卖上的个税优惠需要重新审视其公平性问题。此外,近年来频发的明星艺人偷税漏税问题也反映出在个税的避税能力上高收入群体往往更强,工薪的个税由于采用了代扣代缴制很难偷漏,而高收入群体由于获得收入的渠道广泛,对他们收入的监管难度也更大。④(张守文,2019)

二、我国个税法发展历程与税收公平的演进

(一)个税公平的含义

个税公平的原则实际就是一般税法的公平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应用,作为现代税收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按照宪法平等原则的实质精神进行课税。而量能课税原则属于公平原则在税法上的具象表现,该原则对于现代个人所得税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要求根据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课征税收。①个人所得税作为以个人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的作用,因此更应当遵循量能课税原则。

1.个税公平理论

个税的公平理论的实质是税收公平的理论在个税上的反映,而近代的税收公平理论起源于西方税收的实践中,包括被现代财税学界认为是税收公平原则在个税法上重要体现的量能课税原则,也是各国税收实践的产物。因此,本文下述内容将从中外税收公平理论、量能课税和个税公平的价值理论三部分对个税公平理论进行展开阐述。

(1)由于近现代西方的税收公平思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到社会背景、政府政策、经济运行状况等方方面面的影响,因此,西方的正义理论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正义观可以说是影响税收公平思想发展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础。威廉·配第被认为是最早提出税收相关的理论的学者,他的税收公平理念较为简单,认为由于税收是政府按照同等比例的方式进行征收,因此不会影响到国民原本的贫富差距。亚当·斯密在吸收上述税收公平的思想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关于税收政府应当遵循的原则:平等、确定、便利以及适当四项原则。其中平等原则要求凡是处于国家保护之下的国民就应当有义务纳税,作为享受国家保护福利之交换,不存在例外,且这一纳税比例应当按照纳税人所享受的国家保护利益的大小来进行确定,负责有违公平原则。近代税收理论的集大成者是德国财税学家格瓦纳,他提出了四项九端原则,其中的社会工作原则包括税收普遍和税收平等原则。税收普遍是指政府对国民的征税应当普遍进行,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而区别对待。平等原则是指征税应当按照个人的给付能力进行,对于财产多给付能力强的纳税人应当多征税,对于财产少给付能力小的纳税人应当少征税,这与亚当·斯密按照个人收入进行征税的公平理念有所不同。瓦格纳提出了要对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按照其性质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的观点,这对后续各个国家按照收入性质划分劳动所得和资本利得具有基础的指导意义,其税收思想对我国近代的财政学界影响也十分巨大。

(二)税收公平对我国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影响

通过梳理我国近代至今个税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过程总结其制度设置和改革在税收公平方面的得失,对于我国当代的个税改革仍旧具有一定的启示性。

1.近代个税制度的发展史

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关于“税”的记载出现在老子的《道德经》中,不过古汉语中“税”一次的含义与现代汉语有所不同,特指的是收敛粮食,而现代的“税”作为西方舶来品其含义更广。近代中国自 1840 年鸦片战争开始正式开启了近现代史,社会性质也自此开始发生变化,封建统治者也迫于内外之压力进行了修律运动,在税法制度方面也进行了税制改革,并且同时提出了学习西方创设新税的构想。创设的新税中其中一条就是所得税,其制度条例大多能够在近代日本税法中找到原型,甚至很多条例都是照搬日本税法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例如,度支部在宣统二年起草的《所得税章程草案》就是参照的日本税法的内容,将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部分公司的所得都纳入所得税征税范畴。这也是所得税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虽未真正实行仍具有重大意义。

清末民初时期,北京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是其在制定和实行上均存在较大的公平性问题。《条例》中规定公司法人所得、政府债及商业债所得适用比例税率,而其他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①这样的做法首先同所得税调节社会各阶级贫富差距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计算累进税率的边际效益对于富裕阶层来说影响更小,对于掌握了社会主要资本财产的富裕阶级采取比例税率而对贫者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显然和税法公平原则要求不相符。其次是该条例只将所得分为三大类,而没有继续细分为个人所得、企业及合伙所得的做法过于笼统,无法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实行差别税率,进行区别对待,这也是不符合所得税的公平性要求的做法。在实际的实行层面上,由于地方与中央政府的财政权以及各地方的财政权均不统一,由此就导致了各地政府巧立名目、税种百出,对于所得税的实际执行成了地方敛财的手段,实则导致社会不公。

法律论文参考

三、现阶段我国个税法公平性问题的审视...................................27

(一)“所得”概念的界定...................................27

1.个税法中“应税所得”的界定................................27

2.“综合所得”与“资本利得”的性质....................................................28

四、个税法“综合所得”与“资本利得”公平性的域外比较..............................36

(一)比较的必要性............................................36

(二)域外公平性理论与实践.......................................37

五、提高我国个税法公平性的几点建议............................46

(一)个税法改革应促进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46

(二)促进“综合所得”课税公平的建议..............................46

五、提高我国个税法公平性的几点建议

(一)个税法改革应促进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我国目前的个税改革应当围绕如何降低减少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以及如何增加针对超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进行,通过扩张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来进一步完善稳定社会结构。②作为能够直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直接税税种,个人所得税将在未来的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充当重要角色。③中央对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计划已经提上议程,未来直接税比重会稳步提升,④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通过结构性减税的方式不仅可以保证国家整体税收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纳税人的负担,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实现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问题上要以再分配问题为关注重点,再分配问题的解决要以税制改革为重点。

谈论税收公平问题不单单只涉及公平,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其在立法上必须考虑到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就是需要考量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一部好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也要符合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个税的改革重点要放在如何增强个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上,①这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中央提出共同富裕的目标号召下的必然。要达成共同富裕的政治目标,需要改革个税法对劳动所得的过高税负,相较于资本所得,劳动者的收入是和工作能力正相关的呈衰退趋势,但资本不存在这样的情况,资本可以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状态。当然,个税法的改革的根本道路还是要按照我国的基本国情进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得出合理的改革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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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拥有现代化的税收体系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的背景下,全体人民对于共同富裕目标的一种追求。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而言,缺少部分实际有效的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的措施。仅依靠对薪资所得这类劳动所得做文章而对资本所得放松监管的做法并不能够实际有效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本所得作为拉大纳税人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理应受到相较于劳动所得更为严格的调整。

本文通过对国内个人所得税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部分的研究,分析了其中相对公平性不足的部分,同时借鉴了域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经验,从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方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完善建议。总体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首先应当通过改革自身建立起更加合理化、公平化的个税法制度,其次在这一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进一步巩固个税法的改革成果。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关键仍然在税制改革上,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要起先行改革示范作用,并通过和其他财产税等直接税种相配合作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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